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 此次发布的《指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增加鼓励股份回购的规定。《指引》明确列举了鼓励回购股份的情形,并与上交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呼应,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另外,《指引》还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采取的激励措施,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以及在评奖、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鼓励其回购股份:
(一)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
(三)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
(五)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
(六)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
(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