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仅仅是及格,而不是优秀,这是从事
司法考试被普遍认为是近几年来司法领域最大、也是最实质的改革成果。这一获得了“里程碑式的”、“至关重要的”等等美誉的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离冲垮还有相当距离))中国司法传统中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作为
然而,意义如此重大的司法考试制度甫一推行,便频频被撕开口子。首先是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上,并未被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只是规定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谓“择优”,选择权实操控于有权选择的人,而不在制度了。而“其他具备条件的人员”在为地方灵活调配司法机关领导提供了莫大便利的同时,也在司法考试这个坚硬的职业准入堡垒上,撕开了一道不大不小的口子。
既然法院有“特许院长制度”,检察院有“特许检察长制度”,律师界有“特许律师”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就有一条,“曾经从事法律研究、
但愿我这些揣测只是小人之心,也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还有不少明白之人。据新华社报道,审议时有种声音就指出,律师执业应当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不符合公平选拔律师的要求,不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建议取消。
本以为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在律师法修订草案的一读中得到了捍卫,未曾想在几天前公布的二读草案中,“特许律师”不但未被取消,反而扩大了范围。新的口子开向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据某立法官员解释,增设“特许律师”的理由,一是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二是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应与法学实践有机结合。
然而,律师从事
至于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确实令人忧虑。这一现状正需要我们反思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种种积弊。法学教研机构中的教授和研究员为何要被豁免司法考试,是他们不好意思跟学生一起考,还是他们通不过?为什么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却会害怕这样一项基础性的考试?解决教研与实务的脱节,为什么不能延请有经验的律师和司法官员来担任教授和研究员,却要反其道而行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失误,怎能由司法考试制度来埋单?
司法考试并不是选拔性考试,而只是一个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制度诉求主要是法律职业的同质化,而不是精英化。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仅仅是及格,而不是优秀——这是从事法律行当的最低门槛。在这个门槛之上,才能谈及精英化。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包括法学教授和法学研究员在内的专家,本应是精英中的精英,现在却连法律行业的最低门槛都要豁免,人们会不会问,他们是怎么混进法律这个行当中来的?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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