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fxg 发表于 2013-4-24 01:14 
我一直很爱惜的自己的“羽毛”,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貌似事件的主角已经开始回应了
只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是事件的主角哦
如果是的话,首先,你回应要起诉。。。。。真的让人感觉到,,你是要出名吗。。。武汉大学法学院已经够出名的了。从最近的方舟子揭发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抄袭,到几年前的武大法学院教授周叶中抄袭,到最近本坛坛友揭发的副院长汪习根一稿三发。。。。。。。你们武汉大学法学院是要组团来起诉人大经济论坛吗
鉴于人大经济论坛在学术界的名誉,你们可以全体在中国学术界(注意,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界)出名了
可爱的frankfxg童鞋,你的ID叫frank,但是你貌似并不坦白哦
你前面讲了一大推这件事的原因,可只是一面之辞,需要你拿出证据来,最好你们三方来对证吧
而且。你说你爱惜羽毛,真的把我恶心到了
楼主于是好奇心犯了。在CNKI上发现,你一搞多发好像上瘾了。。。。不知道这些大量你的一稿多发行为怎么解释啊。都是期刊在害你吗
有兴趣的坛友还可以继续搜索啊。肯定还有啊。。。
楼主和你无冤无仇,只是凭一个正义的信念。为了学术在坚守。。。。。如果我要害你,我会写信到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贵州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新语丝方舟子,学术批评网
所以你还是要感谢楼主的积分目的吧。楼主只是学术监督兼积分,不是在害人。也不是举报狂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傅贤国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3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傅贤国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2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傅贤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
傅贤国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