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uyin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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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抄袭举报] 震惊!!!重磅揭发多篇一稿多发,被举报者武大法学院博士生已回应并威胁采取法律手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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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密达精灵 发表于 2013-4-22 16:50:34
楼主,你是小人还是君子,你自己最清楚,不用问别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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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en 发表于 2013-4-22 19:18:42
楼主应该去揭发中介稿、关系稿,后者性质更加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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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2 19:54:53 来自手机
思密达精灵 发表于 2013-4-22 16:50
楼主,你是小人还是君子,你自己最清楚,不用问别人A
你脑子进水了吧,是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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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xj415 发表于 2013-4-23 07:14:54
揭发不好的现象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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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fxg 发表于 2013-4-24 01:01:37
我就是楼猪所“举报”的对象,其实也是受害人。

首先,感谢LZ的监督,不过,在未搞清楚事情的始末之前,不要扯出“学术监督”、“重磅揭发”的大旗,只是为了满足你所谓的“没有积分寸步难行”的私欲。

其次,我要郑重的敬告lz,我是先把文章投到了《理***》一刊,去年12月9号,该刊张姓女编辑给我电话通知录用,当时并未谈及要任何费用。随后一个星期左右,该刊一男性工作电话通知我要求交1000的版面费,我听后不愿意,并要求撤稿。该男性工作人员也同意了。随后,我将文章转投至《内*****》,该刊审稿期较快,一月左右的时间给我回复,可以在今年的第2期(我以为是4月份,但该刊在3月份提前刊出)刊出,且不要任何费用。
此后就是寒假期间。我在大年初几上网时无意间看到自己的文章被《理***》挂到其编辑部网站,顿时觉得出事了。马上给责编打电话,没人接。发信息也没回。之后,一直打编辑部的电话都没人接。直到3月20号,才得到责编的答复,她说这是主编决定的,具体情况她不清楚,要我和主编联系。但是电话一直没人接听。直达3月24号,才拨通了《理***》另一办公室的号码,一姓卫的女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我把投稿、拟录用、索取版面费、撤稿、文章挂网等一系列情况作了反映,并要求将该稿扯下,对方答复给我要版面费的确实是编辑部的同事,其后之所以把文章刊发了,是因为主编考虑文章资质量不错,且为作者减轻经济负担考虑云云。但对本人提出的不将拙文上传至知网的要求,可能来不及了,因为该刊和知网签有协议,只能尽量去试试。之后没有给我答复。
至今,我保留得有当初和责编交涉的信息以及后来的电话录音。
看了lz的所谓举报,一方面我表示感谢,毕竟,良好的学术道德,是我等学人容身立命之所寄。但是,如lz此等不分青红皂白,不深究内情,对本人乱开枪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本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直接地伤害了我。
在此,我郑重要求lz撤下所谓的举报以消除影响。否则,我将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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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2012 发表于 2013-4-24 01:09:35
我觉得您更该关注那些改标题和摘要的,内容差不多的发表论文。因为那些更可恶心,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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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fxg 发表于 2013-4-24 01:14:19
我一直很爱惜的自己的“羽毛”,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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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4 03:11:23
新人2012 发表于 2013-4-24 01:09
我觉得您更该关注那些改标题和摘要的,内容差不多的发表论文。因为那些更可恶心,是故意的。
是啊。学术的净化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啊。也希望你把学术打假的经验和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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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4 03:21:43
frankfxg 发表于 2013-4-24 01:14
我一直很爱惜的自己的“羽毛”,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貌似事件的主角已经开始回应了
只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是事件的主角哦

如果是的话,首先,你回应要起诉。。。。。真的让人感觉到,,你是要出名吗。。。武汉大学法学院已经够出名的了。从最近的方舟子揭发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抄袭,到几年前的武大法学院教授周叶中抄袭,到最近本坛坛友揭发的副院长汪习根一稿三发。。。。。。。你们武汉大学法学院是要组团来起诉人大经济论坛吗

鉴于人大经济论坛在学术界的名誉,你们可以全体在中国学术界(注意,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界)出名了


可爱的frankfxg童鞋,你的ID叫frank,但是你貌似并不坦白哦
你前面讲了一大推这件事的原因,可只是一面之辞,需要你拿出证据来,最好你们三方来对证吧
而且。你说你爱惜羽毛,真的把我恶心到了

楼主于是好奇心犯了。在CNKI上发现,你一搞多发好像上瘾了。。。。不知道这些大量你的一稿多发行为怎么解释啊。都是期刊在害你吗
有兴趣的坛友还可以继续搜索啊。肯定还有啊。。。
楼主和你无冤无仇,只是凭一个正义的信念。为了学术在坚守。。。。。如果我要害你,我会写信到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贵州民族学院学术委员会,新语丝方舟子,学术批评网
所以你还是要感谢楼主的积分目的吧。楼主只是学术监督兼积分,不是在害人。也不是举报狂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傅贤国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3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傅贤国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2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完善

傅贤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

傅贤国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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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4 04:01:57
千年孤独 发表于 2013-4-20 22:54
支持楼主,敬佩你的勇气
谢谢你的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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