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先要重申下我的观点:
创新性劳动不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之列
马克思是怎么样逃避这个理论漏洞的呢,他把所有的劳动划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这是他的定义,简单劳动是指不需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而复杂劳动则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才能从事的劳动。在同样的时间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等于倍加或自乘的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量。
正确的划分是可重现的重复性劳动和一次性的创新性劳动,划分的依据是重复性劳动可以通过市场的实验不断寻找与验证最合理的定价,而一次性的创新劳动就不行,因为实验的前提是现象要有重现性。这就像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指的就是重复性劳动。一次性的创新劳动就没的平均和正常一说,也不生产什么具体的东西,马克思把这种劳动给故意“藏”起来了。创新性劳动可不是马氏的复杂劳动,它两一点交集也没有,因为创新性劳动根本不存在一个最合理比值换算成(“等于”)简单劳动,马克思倒是很希望读者把两者划上等号,这样他的理论就完满了,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按照马氏的定义都可以归类为重复性劳动,劳动是简单还是复杂在经济学上完全是没有意义。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划分是故意掩盖其理论的漏洞。
既然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么创新性劳动就显然不包含在商品的价值之中,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就自然没有创新性劳动的份了。换句话说,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只适用于重复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