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uyin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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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抄袭举报]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副教授是这样“炼成”的:一稿多发奇文赏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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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4 03:48:1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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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LZ大半夜起床没有事干,犯贱了。。。。请鄙视我吧
声明:因为事件主角是法学副教授,貌似很厉害,为防打击报复起诉神马的,LZ决定放弃对本帖的一切权利,特郑重声明:本帖全部是转引于CNKI,不带任何个人诽谤性评论。且此贴一经完成,一切著作权都转让给人大经济论坛。该论坛可以享有包括删帖在内的一切权利

1,学术生涯的起步:初尝一稿多发的美味。但还带有一丝羞耻,所以改了标题,但摘要完全一样。

傅贤国(1979—),男,汉族,贵州大方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04期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2,法学副教授之炼成:一稿多发开始肆无忌惮。标题都一模一样
傅贤国(1979-),男,贵州大方人,贵州民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纠纷解决。此文系作者主持的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处断》(08ZX035)之研究成果。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2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2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傅贤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url=][/url]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3辑)[C]




3,法学博士生,向武汉大学法学院进军:一稿多发开始向C刊和北大核心进军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10ZD01);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贵州建设中的环境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11GZZC28) 的成果。
作者简介:傅贤国(1979-),男,贵州大方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载《理论导刊》2013年第2期。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 ——以贵州省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见以下网址http://nmgshkx.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302018




好吧。。。LZ认真学习了法学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的作品 原来就是这样炼成的

但即使这样很容易,很好,效率很快,但LZ真的不愿意学,也希望版友不要这样学习,虽然楼主还很年轻,还只是一个学术上的新人,但通过今天的工作,立志:绝对遵守学术道德,无论诱惑再大,也不一稿多发,不抄袭。免得将来有一天,也成为人大经济论坛的主角

列之自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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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稿多发 民族学院 贵州民族 副教授 民族学 法学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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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民周刊002 发表于42楼  查看完整内容

楼主是好样的,阳民顶你!!!

jjxjiang 发表于24楼  查看完整内容

楼主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

hillchen 发表于26楼  查看完整内容

楼主证据确凿。顶!

cugcug 发表于29楼  查看完整内容

看来你的那位同事要有危险了,真是一颗定时炸弹,就算你不讲,也有人会讲的。

wujun0329 发表于32楼  查看完整内容

知法犯法。哎

Toyotomi 发表于18楼  查看完整内容

大家一定要建立屬於自己的標準,不能夠這樣子做的

mklsl 发表于9楼  查看完整内容

嗯,有志之人立长志

zxiong3 发表于2楼  查看完整内容

楼主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我只能顶楼主了!
已有 5 人评分学术水平 热心指数 信用等级 收起 理由
微风吹飞 + 1 + 1 + 1 加油哦。
windblood + 1 + 1 我很赞同
sql2002 + 5 + 5 + 5 精彩帖子
由来无回 + 1 + 1 + 1 精彩帖子
chengli + 1 + 1 我很赞同

总评分: 学术水平 + 9  热心指数 + 8  信用等级 + 8   查看全部评分

沙发
zxiong3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4-24 05:50:52
楼主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我只能顶楼主了!

藤椅
gzgysr 发表于 2013-4-24 07:17:00

板凳
runningdog 发表于 2013-4-24 07:36:12
这种情况其实楼主没必要惊讶,或者认为他是学术不端,如何,如何?我觉得他已经不错了。
原因是因为,这些东西只不过是他一稿多发而已。要说责任,则归咎于杂志社,他们自己不查重,简简单单就给发了,给了他机会。
例外,这点学术不端跟那些纯粹抄袭别人的东西,而不加任何改动的人,好过一百倍,上万倍。真的,他这种情况是学术不端里面最最轻微的了。用法律的角度来说,他还不至于构成犯罪,最多口头警告而已。
我估计,他博士毕业以后,会后悔曾经的这些行为的。

不过,总体上,我还是不赞成一稿多投。但有的情况也没办法。我就碰过这种情况。一篇文章给了A家杂志社,没有任何回信。完了又改投B家了。结果B家录用了以后没多久,A家却把文章给你发了。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办,只能是发了就发了吧。

我建议把打假的重点放在那种 一味抄袭别人成果的那种人身上去。因为,这种人是真得不知道廉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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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不下去了 + 1 + 1 + 1 我很赞同
niuqin8604 + 1 + 1 + 1 同意呀
astra4036 + 1 + 1 观点有启发
200410158 + 1 + 1 + 1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学术水平 + 4  热心指数 + 4  信用等级 + 3   查看全部评分

报纸
kleimen777 发表于 2013-4-24 07:42:47 来自手机
我也觉得他比那些抄袭的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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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58 + 1 + 1 + 1 鼓励积极发帖讨论

总评分: 学术水平 + 1  热心指数 + 1  信用等级 + 1   查看全部评分

地板
whu123456 发表于 2013-4-24 09:10:55
还有那些没有任何技术、知识含量的关系稿也令人很恶心

7
bxw00004 发表于 2013-4-24 09:13:58
谢谢楼主分享!!

8
hanxianfeng 发表于 2013-4-24 09:29:41

9
mklsl 发表于 2013-4-24 09:48:38
嗯,有志之人立长志

10
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4 10:11:52
zxiong3 发表于 2013-4-24 05:50
楼主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我只能顶楼主了!
啊。。。。谢谢这位正义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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