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senye
969 2

[财经时事] [转帖]新京报:行贿状元逍遥法外令法律蒙羞 [推广有奖]

  • 0关注
  • 7粉丝

学科带头人

58%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2247 个
通用积分
39.7809
学术水平
28 点
热心指数
20 点
信用等级
29 点
经验
1783 点
帖子
1536
精华
3
在线时间
6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6-10-29
最后登录
2022-12-20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新京报:"行贿状元"逍遥法外令法律蒙羞
2007年9月17日 09:42


来源:新京报 作者:练洪洋 选稿:项凌

  因为“引起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连调查都很难进行下去了。这个“利益攸关方”是谁,竟敢对抗国家的法律,使法律打了“白条”?希望司法机关尽快将其“利益谱系”曝光,让百姓看清他们的嘴脸。
  8月8日,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在过去10年受贿金额达4000多万元。其中,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某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见9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据办案人员介绍,这些钱全部是现金,用纸箱装着,每次都是用越野车来拉,每次都塞了满满一车。行贿受贿如此张狂,令人惊诧愤慨。从维护法律尊严、除恶务尽的角度出发,人们决不希望看到该案的行贿者逍遥法外,继续经营着他的“事业”!

  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3200万元,成了“行贿状元”,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但据报道,“云南方面将陈某巨额行贿行为公诸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某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因为“引起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连调查都很难进行下去了,这是什么逻辑?这个“利益攸关方”是谁,竟敢对抗国家的法律,使法律打了“白条”?希望司法机关尽快将其“利益谱系”曝光,让百姓看清他们的嘴脸。

  行贿与受贿,本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依存,且都是犯罪。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方的处罚偏轻,一些行贿者消失在法律的视线外,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

  从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来说,只要构成犯罪,都应进入司法程序,由法律来决定当事人的罪与罚。行贿有罪,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达到行贿罪规定最低标准的行贿者,不进入司法程序,被轻饶了,法律的尊严、公正何在?

  从行贿与受贿的供求关系来说,制止贿赂应该从打击行贿和受贿两方面同时进行。打击受贿者的意义自不待言,可以降低行贿者对贿赂利益的需求,减少贿赂市场上的行贿竞争者,降低对受贿者的利益诱惑。针对一方的打击,对于治本显然是不够的。

  从社会效果来说,如果行贿罪被轻纵,会给社会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同时,由于行贿的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必将助长社会的行贿歪风,抵消了政府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与效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逍遥法外 新京报 无期徒刑 司法程序 司法机关 转帖 状元 行贿 逍遥法外 京报

沙发
天涯人 发表于 2007-9-19 14:1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那什么,中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许多人都钻法律的空子...
用数据和思考,撕裂生活的内衣。
杜牛牛-透过数字看世界:www.duniuniu.com

使用道具

藤椅
想想想 发表于 2007-10-9 22: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钻法律的空子并不违法,法律不禁止的就是不违法的.

上述事件是违法不究.是对法律的亵渎.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14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