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6 19:33:00的发言:关于“c+s+t中的c应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函数”的说法。您所说的C是指消费,不是劳动报酬吧?如果是这样的话,您的这个式子是用收入还是支出?如果是收入的话,它就是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在收入法中应该不是可支配收入的函数。如果是支出法,那S是从哪里来的?
最粗线条地看,c+s,或者GDP扣除t后,就是“可支配收入”(即公众分配到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边际储蓄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恒等于1。c不过是(y-t)的函数,当然,你也完全可以说s是(y-t)的函数,这都无所谓,只要承认两者的自由度只有1。或者说,c+s+t中的自由度只有2。
至于你执意把s仅理解成全部“资本报酬”,而不包含劳动报酬的某一部分,我也没有办法。
收入法与支出法,最有意思的地方莫过于两种方法都包含c(这里假设不存在外贸部门,于是两种方法的c恒等)。为什么?
这里的c指这样同一笔“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它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三种理解:
1)本国本年生产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2)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作为最终端使用,使用了这么多的最终产品
3)本国本年(非政府部门)公众分配了这么多(用于最终使用)的最终产品
同义反复地说,“本国公众对本国本年最终产品的最终端使用”与其他“使用”的意义不同,这种使用本身有上述三层含义。因为(这里假设)公众无法像政府那样使用赤字(信用)政策。
现在就可以问:“本国公众本年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否对应且仅对应“劳动报酬”?
你认为,获得资本报酬(当然,这部分资本报酬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在本年最终端地使用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不可以“在本年分配到用于最终端使用的本国本年生产的最终产品”?
并且,获得劳动报酬(当然,这部分劳动报酬亦指能计入GDP的项目)的要素所有者不可以把自己的一部分报酬不用于最终端消费?
c+s+t与要素报酬类型分解,并不是简单一一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