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第五节列示(摘录)第五节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企业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小企业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分别“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一)长期债券投资的取得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例2-52】
永安公司于2 ×13年1月1日购入利嘉公司当日发行的2年期债券一批作为长期投资,债券面值为100000元,票面年利率5%,每年末计提一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实际支付价款10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以上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100000
——溢折价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税务处理】
永安公司购入债券时,计税基础与会计入账价值一致,均为103000元。
【例2-53】永安公司于2×13年9月1日购入长城公司该年度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2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12%,该债券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公司实际支付价款220000元,其中应收利息16000元,相关税费4000元。以上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应收利息=200000 ×12% ×8÷12 =16000(元)。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200000
——溢折价 4000
应收利息 16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
【税务处理】
永安公司购入债券时,计税基础与会计入账价值一致,均为204000元。
【例2-54】永安公司于2×13年1月1日购入利嘉公司当日发行的2年期债券一批作为长期投资,债券面值为200000元,票面年利率4%,该债券每年末计提一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实际支付价款19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2000元。以上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92000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8000
【税务处理】
永安公司购入债券时,计税基础与会计入账价值一致,均为192000元。
(二)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
1.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利息的确认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2) 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3)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债券溢价或折价,是指长期债券的投资成本减去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债券投资成本-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债券面值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应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并作为实际利息的调整。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