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uj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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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一个谬误之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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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j302 发表于 2013-5-9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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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9 11:25:53
江姗 发表于 2013-5-9 11:17
老朽都不懂,您们见笑了。哈哈。

哈哈,我发现我这人真坏,虚荣心真强!
你只是一个“等待验证会员”,身份还没有界定,最好先别自称“老朽”。
另外,这是一个经济学论坛,讨论的是经济学问题,如果你没有专业知识,
估计满足不了你的“虚荣心”。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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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5-9 11:31:49
jjxjiang 发表于 2013-5-9 11:00
兄弟80多年来,都还没敢搞出一个证明啊。

=============================
剥削有功论,那叫啥理论?刘少奇那个说法,根本就不叫理论,而是当权者手中的棍子。
为什么是这样?
1、资本家办企业,若只给戴个剥削的大帽子,那么,资本家当然只能走为上计,呆着就是等死。这不重要,重要的是,私人资本家跑光了,而官僚资本一下子还建立不起来,所以当官的刘少奇有些着急。当然,另一些当官的却不以为然,认为正好夺来的本钱好做买卖。刘在这个问题上,占了上风,暂时把后者压下去了。
2、要把私人资本家请回来,又不让反对者有口实,于是又加上“有功”二字,瞒天过海。但是,这个剥削有功论,是有破绽的,私人资本家的脸上,都带着刺字。于是,这“理论”就在现阶段变成了官僚手中的棍棒,想搞鸡的屁时,你是有功的,脸上的刺字假装看不见;想搜刮的时候,扒拉开你脸上的头发,说:看,你是剥削者,你是黑社会,判你没商量,没收你没商量。
剥削论和剥削有功论,不过是官僚手中的两根棍棒,视哪种顺手而用哪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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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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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xjiang 发表于 2013-5-9 11:38:53
罗鹏 发表于 2013-5-9 11:31
剥削有功论,那叫啥理论?刘少奇那个说法,根本就不叫理论,而是当权者手中的棍子。
为什么是这样?
1、 ...
那个时代过去了,宪法法和物权法保护一切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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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老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9 11:40:27
商品的劳动含量和生产商品的社会性质没有关系。这一点应该没有疑义吧?既然如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定义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应该也是可以接受的吧?以此为起点,再进入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商品价值分析这不是很自然的事情么。至于你所说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这一性质——即资本家占有资本(资本所有权)、工人出卖劳动力(劳动力所有权)——不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分析论述的前提条件么。至于土地所有权,他在这里抽象掉节,因为土地所有者不是生产的当事人,但在第三卷中加以了论述。这种随着事物矛盾的层次而依次展开的分析方法不正是科学的分析处理的方法么?说到ZF的市场调控,在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还处于自由竞争阶段,根本就没有ZF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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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5-9 11:48:49
jjxjiang 发表于 2013-5-9 11:38
那个时代过去了,宪法法和物权法保护一切合法财产
那个时代过去了吗?
你说过去了,你不觉得不靠谱吗?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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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9 11:53:59
冷眼老克 发表于 2013-5-9 11:40
商品的劳动含量和生产商品的社会性质没有关系。这一点应该没有疑义吧?既然如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定义为生 ...
你对价值的理解,还不是马克思的。马克思说,商品价值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在物的形式下掩盖着,
但它不含一个自然物质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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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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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鹏 发表于 2013-5-9 12:02:26
反映社会关系的,是交换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没有反映买卖双方的关系。买卖双方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价值域,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最后表现为成交比例,也即交换价值,在货币经济中,就是成交价格。
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并不能使错误得以消除;用一种邪恶来对抗另一种邪恶,最终会使邪恶得以壮大。——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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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9 13:52:44
fujo11兄:

我赞同你的观点。

我甚至认为,你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重大突破。如有可能,我拟建议:在修改文稿基础上,投给《经济研究》(其他刊物概不理会)。

(1)资本论出版后,马克思致格鲁曼一封信中曾对某位书评家关于马克思本人未曾写“价值论”一章的批评,大为光火。(注:凡经典的经济学理论著作,都在开篇中,须对“价值理论”给予完整地阐述,久之便形成学者们都须遵循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所以,那位书评家也同样认为,马克思似乎不应该省略这一惯例,应该资本论的开篇中详尽地阐述马克思本人的“价值论”)后来,马克思进一步解释说,他在资本论中并不是没有阐述他的价值论,而是将他的价值论的主要章节安排于资本论第一卷第1页-209页之间。【1】

(2)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在编辑出版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后,又亲手写了《资本论》的《增补》。“增补”些什么?恩格斯增补了“价值论”这一章。这样一来,《资本论》就与其他的政治经济学名作在“逻辑结构”上保持一致了,符合了政治经济学的规范要求。

(3)价值的根源之一是“劳动力的所有权”,即劳动的所有权。劳动的所有权区分为两个含义,其一是指人对活劳动的所有权,其二是指人对物化劳动所有权以及人对自然界的所有权。

在马克思时代,所有权内涵并不丰富,人们尚未将所有权区分为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是人类社会的“四项”基本经济权利。马克思本人也说过,对于商品及其价值的认知,唯有在商品经济本身得以充分发展的条件下才能观察到。然而,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商品经济虽然进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但是,简单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的界定标准,尚未十分清晰和准确。马克思给出的判别标准就是:以“雇佣劳动”来划线,凡是土地、货币、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管理、技术和流通等生产要素,与雇佣劳动相结合,就是资本,就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范畴;反之,就不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范畴,而属于简单商品经济的范畴。个人劳动力成为商品,则是雇佣劳动的社会经济基础。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在当时英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一个资本所有者若要完全脱离生产劳动,他就须至少要雇佣八个雇佣工人,才能坐享剥削。而后,在我国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工商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个体户执业登记上就明确指出,凡雇佣八人以上的个体户企业,就不是个体户而是私营业。个体户税收优惠;但私营业主税收不优惠,因为私营业主有“人剥削人”的现象。让人啼笑皆非。

再后来,家庭联产承包制进入宪法,私有财产保护进入宪法,那么所有权的占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就区分开来了,土地确权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属于私人所有。“公中有私,私中有公”,事情本来就是复杂的。

(4)论坛中许多网友和我本人都曾涉及到所有权,但均并未像老兄搞的那么深入,详见如下:

(A) yuemonglong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344341-19-1.html
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而资本只是劳动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可创造价值。两种所有权怎么能相提并论呢?

(B) godweige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359304-5-1.html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7#pid18423598
讲得很好,交换的基础是分离的所有权,价值的基础不是交换或者商品而是劳动和效用。

(C) he_zr
这种对马论的认识可以说是思维肤浅,眼光短视。所谓“分析证法”,分析来分析去,唯独没有分析到,非劳动产品构成的商品,没有经过劳动,怎么分析?分析到最后又剩下什么?
所谓“逻辑证法”,对商品思来想去也没弄出什么名堂,最后得到一个所谓的劳动共性。撇开非劳动产品构成的商品不说,商品难道只有劳动一个属性吗?商品的使用性、满足需求性等难道不是商品的属性吗?此外,如果说满足需求属性难以计量的话,那么劳动计量不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吗?劳动可以用时间计量,需求度不同样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吗?所谓“归谬法”更是荒唐,就算所有的产品全自动化生产,不需要人力,但资源的稀缺性还在,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商品的稀缺性,也就决定所有权还在,也就决定交换不可能消失。

(D) hhj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350707-1-1.html
马克思:资本家也是劳动者
    “产业利润,与利息相对立,代表着过程中的资本而与过程外的资本相对立,代表着作为过程的资本而与作为所有权的资本相对立,---因而代表着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劳动资本的代表者的资本家而与只是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只是作为资本的所有者的资本家相对立。这样,它就作为劳动资本家而与作为资本家的自身相对立;进而作为劳动者而与只是作为所有者的自己相对立。…产业利润被归结为劳动,但不是归结为别人的无酬劳动,而是归结为雇佣劳动,即归结为付给资本家的工资,这样一来,资本家就同雇佣工人落入一个范畴,就不过是一种报酬较高的雇佣工人。”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第544页。
hh:(注:评论)
资本家拥有资本所有权,同时也需要经营资本,才能获得利润。因此,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矛盾,资本的所有权要通过经营才能带来利润。在人类经济运动中,并不存在只单纯躺在所有权身上过活的资本家。
      
(D) xiaxt:
明确的所有权的实质——就是理顺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注:所有权与占有权,二者的内涵完全不一样)是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活力的基石,任何资产要支配和使用,明确所有权是首要前提,
《新闻调查》 20130406 天价乌木之争 [视频]
http://video.sina.com.cn/p/finance/20120726/183861810553.html

这是一个极为现实,又极为深刻的社会经济问题,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结构中“所有制结构”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是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

(F) 贝克汉姆1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315559-10-1.html
资本家担负着积累、占有、保护、分割、集聚、合理运用资本,并依此组织和领导社会化集中劳动的历史重任;————既然是集中劳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以当然与劳动息息相关。



【1】《资本论》第一章-第五章 目录

商品和货币(第一篇)
第一章商品 .........................................................................................47-101
1.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
2.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
3.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
A.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
(1)价值表现的两极: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
(2)相对价值形式
(a)相对价值形式的内容
(b)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规定性
(3)等价形式
(4)简单价值形式的总体
B.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
(1)扩大的相对价值形式
(2)特殊等价形式
(3)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的缺点
C.一般价值形式
(1)价值形式的变化了的性质
(2)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的发展关系
(3)从一般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的过渡
D.货币形式
4.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
第二章交换过程 ...................................................................................102-111
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 .............................................................112-166
1.价值尺度
2.流通手段
(a)商品的形态变化
(b)货币的流通
(c)铸币。价值符号
3.货币
(a)货币贮藏
(b)支付手段
(c)世界货币
货币转化为资本(第二篇)
第四章货币转化为资本.............................................................157-200
1.资本的总公式
2.总公式的矛盾
3.劳动力的买和卖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第三篇)
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201-224
1.劳动过程
2.价值增殖过程


附注: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在观察社会经济现象时,往往是“见物不见人”,仅仅看到生产资料的“物”的所有制问题,而看不到生产资料的“人”的所有制问题。笑话一则:有一个笨贼,大白天闯进黄金首饰店,当着保安、店员、经理和顾客的面,拿着锤子就砸柜台拿金子,被擒住后问他,“你难道没看见有人吗?”,笨贼回答说:“我当时眼中只看见黄金,没有看见人”。——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学识、责任、意志、品质和能力等等,都是“活”的生产资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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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5-9 14:14:13
(1)资本论出版后,马克思致格鲁曼一封信中曾对某位书评家关于马克思本人未曾写“价值论”一章的批评,大为光火。(注:凡经典的经济学理论著作,都在开篇中,须对“价值理论”给予完整地阐述,久之便形成学者们都须遵循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所以,那位书评家也同样认为,马克思似乎不应该省略这一惯例,应该资本论的开篇中详尽地阐述马克思本人的“价值论”)后来,马克思进一步解释说,他在资本论中并不是没有阐述他的价值论,而是将他的价值论的主要章节安排于资本论第一卷第1页-209页之间。【1】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ge=3&from^^uid=13834
===================
谢谢老兄的指教。在此之前,我还真没听说过马克思的这封信,
你是说的“马克思致库格曼1868年的那封信”吧。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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