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jo11 发表于 2013-5-9 17:27 
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
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 ...
fujo11兄:
我写错了,“格鲁曼”应是你所指的“路•库格曼”。 特此更正。
另:
老兄所指出的:“各位,上面这段话,能否理解成:马克思认为,在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小业主社会性质的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比例,由耗费在用来交换的商品中的劳动决定(这和斯密观点相同)。而这是价值规律,在这一社会形态下,分配社会劳动在不同商品上的实现形式。”
理解正确。马克思恰恰认为,这就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而且还是一般性的规律。当然也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遵循的价值规律。问题也恰恰就出在马克思所下这一“结论”上。
第一,凡世上事物都具有自身的量纲,都与一定的时间空间相联系,但决不是将“时间维度”作为事物本身的“量纲”;也就是说,“劳动量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进行计量的”,这一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违反科学常识的。
第二,商品的使用价值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它不是自然属性。它也属于商品概念。也就是说,物的有用性不等同于物的使用价值!说,某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那么它一定就是商品。物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社会财富,但它仅是个别的、特殊的、专属的社会财富;物的使用价值通过其交换价值这一社会现实形式,表现为社会财富的一般的、共同的、普遍的使用价值,即货币形式。所以,原始的物与物的交换,就逐渐演化为物与货币之间的交换。货币作为社会的使用价值,具有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人们追逐货币,目的就是为了将人们各自所生产的个别使用价值转化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般的使用价值,即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所以,劳动量仅是人们在制造使用价值或在获取使用价值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必要代价,但是劳动不是唯一的价值符号,也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第三,自然界也是价值的源泉,新鲜氧气用于呼吸,它具有“有用性”,但它并不一定随之就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属于经济学范畴,特别是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所以,当新鲜氧气仅具有“有用性”而不具有“使用价值”时,新鲜氧气并不表现为经济学上的交换价值。当人们通过某种社会关系,占有新鲜氧气,通过所有权形式反映出它的使用价值之际,它就具有了交换价值,即价值。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就专门谈论过这一问题。(详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八卷和第九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