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3-5-10 10:11 
你自己抛个砖头先。
那我就抛砖引玉了:
1.在人身自由上存在差别。奴隶终身属于奴隶主,完全没有人身自由,而雇佣工人是自由人。奴隶是无条件地为奴隶主劳动,雇佣工人则是按雇佣协议有条件地为雇主劳动。
2.在劳动的被迫性上存在差别。奴隶劳动的被迫性以自身既没有劳动的人身条件也没有劳动的物质条件为前提,而雇佣劳动的被迫性以自身没有劳动的物质条件为前提。因此,奴隶主可以任意体罚奴隶以强迫其劳动, 雇佣工人则为生存而自愿受雇劳动。
3.奴隶主直接以实物给奴隶提供生活资料,而雇主以货币工资间接
给工人提供生活资料。
4.在劳动的有酬性的表现上,奴隶的生活资料所得和所提供的劳动量没有关系,其劳动表现为其全部为无酬劳动,而雇佣工人的工资所得和所提供的劳动量直接挂钩,其劳动则表现为全部劳动都是有酬劳动。
5.为占有剩余劳动,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分割上存在差别。奴隶主在维持奴隶劳动力的再生产的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少地给奴隶提供生活资料,而雇主则通过劳动力的买卖契约,最大限度地压低工人的工资。
6.不论是奴隶还是雇佣工人都没有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和生产力的拥有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社会比之奴隶社会是一个非常大的历史进步。从中也不难得出构成经济“剥削”的要件是:1.剥削者要拥有剥削手段(劳动的人身条件或物质条件);2.要有失去劳动条件的剥削对象;3.要有对劳动的人权(劳动产品所有权、生产力拥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