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6 09:27:55 国税总局明确收购企业股权盈余转增股本徵收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後,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後,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个人投资者以不低於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个人投资者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投资者以低於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於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个人投资者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个人所得税;对於股权收购价格低於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个人投资者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徵收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投资者以低於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後转增股本,应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後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