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商品(如麻布)在已经执行货币商品职能的商品(如金)上的简单的相对的价值表现,就是价格形式。价格是以货币表现的价值。因此,麻布的“价格形式”是:
20码麻布=2盎斯金,
如果2盎斯金的铸币名称是2镑,那就是:
20码麻布=2镑。
是的,这看上去确实计算了某个商品的价值,但是这不是理论,真正的理论恰恰相反,是用金来计量出所有的商品的价值。如同有用砝码去计量所有物体的重量一样。这个看上去确实算出了某个商品的价值的做法,其实只是一个半成品,因为这是以我们知道所有商品的含金量为前提的,马克思深知这一点,所以提出商品的价值是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价值,从字面上的意义而言,是指一件商品所蕴含的价值。但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将这个概念加以深化讨论,他认为商品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则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
1、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
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
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
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
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 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知道所有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于是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
C、一般价值形式
1件上衣=20码麻布
10磅茶叶=20码麻布
40磅咖啡=20码麻布
1夸特小麦=20码麻布
2盎斯金=20码麻布
1/2吨铁=20码麻布
x量商品A=20码麻布
其他商品=20码麻布
如果20码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小时,那么就是说与20码麻布相交换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10小时,2盎斯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10小时;2盎斯金的铸币名称是2镑,也就是说1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就是2镑。于是劳动就是有价值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