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给公众中的个人但未用于最终消费的GDP,也计入S。
分配给公众中的机构且用于最终消费的GDP,也计入C。
简言之,C与S的划分,并不看主体,只看用途,这是用C+S表示“公众可支配收入”的让人别扭的地方。
之所以用C+S+T表示“收入”,个人以为,主要是为了实现利用“(广义)储蓄与投资”的关系来说明宏观经济是否“均衡”。(这里,“公众”指政府以外的个人或机构)
那我就认为自己上面的理解对了。
如果是四部门经济呢,就有了更多的混淆了。
收入法Y=C+S+T不变,而支出法有两种写法:Y=C+I+G+X-M 或者Y=C+I+G+X
收入法中,C+S就包括了出口和进口中,公众(个人和企业)所获得的“可支配收入”,T有了相关的税。
支出法中,X和M并非为了说明商品的进出国境,而是说明X是国民收入的流入,而M是流出。
X意味着购买本国产商品支出的增加,应加入总支出,而M意味着购买本国产商品的减少,
应该从本国商品支出中减去, 因此应该在本国支出(C+I+G)中加X减M。
有位朋友说,国际资金的流动问题会影响GDP,我想和它XM毫无关系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16 10:54: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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