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定理。在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占支配地位,以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比例与生产所需的折算劳动量(也等于耗费劳动量)成比例。
这是合乎马克思的“简单商品经济”的理论前提,也是古典学派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真实社会背景中的理论抽象物。在这个商品社会中,不同劳动者的等量劳动时间的折算,是这样进行的。假定生产的技术水准一定,生产某种商品,甲需要n小时,乙需要m小时,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折算,甲一小时的劳动等于乙m/n小时的劳动。这种折算的基础是这样的:劳动所有权的等同性,要求其对劳动产品占有权也具有等同性,即要求工资收入的等同性。但这是以劳动者的能力无差异为前提的,而对于不同的劳动能力,其等量劳动时间的产品是不同的,从而其各自的收入(和工资的含义不同)也是不同的,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的产品收入比率与其各自耗费的劳动成反比。为了说明得更清晰。让我们作如下假设:甲、乙两个人组成—个社会:甲无论是在织布方面还是打猎方面都比乙强,在一个时间单位内,甲的产品都是乙的产品两倍,假如实行社会分工进行商品交换,又假设他们都有相同的欲望曲线,虽然无论是甲织布还是乙织布,都只有在这样的交换比例下,商品生产和交换才会达到稳定均衡状态,即甲的一小时劳动产品必须同乙的二小时劳动产品进行交换,否则,要么甲因比例小于二而退出,或者乙因比例大于二而退出,这是由他们的经济利益决定的,因为这时他们各自认为也的确是独自生产供给自己更为有利,即独自供应自己的产品较通过生产分工并交换满足自己的机会收益为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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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折算,在逻辑上,有问题吗?
同问clm0600及hj58等其他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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