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缺陷是致命的。前两点意味着系统性风险没有得到根本防范,后两点意味着新的系统性风险发生以后,会再次被放大。这一次危机,根源在于银行系统过于偏好风险,而这一点又源于ZF对于大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只有从源头解决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问题,才能防范类似风险再次发生。而对于这一点,多德-弗朗科法案采取的不是从源头上清理问题,而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来发现和解决问题。理想状态下这不是不可能,但是现实中监管者很难对抗从业者,要知道背后的激励机制完全不同,人力资源的投入也差了很多倍。可能的均衡结果有两个,一是监管者消极怠工,听之任之;二是胡搅蛮缠,野蛮操作。不管那一种,离设想的有效监管和金融市场良好运作都差之甚远。
其实把监管者和从业者对立起来并不是一个好的思路。打一个比方,把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变成警察抓小偷的关系,很难成功。更好的监管办法,是从源头山解决偷盗的问题,减少小偷,也就是防范风险。一旦对峙起来,问题很难善终。另外,好的监管措施,应该简单透明,尽量减少相继抉择的情况,而且有错必纠。
其实根本性的解法并不复杂。既然问题的源头在于银行的过度风险偏好,那么就1)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降低承担风险的意愿;2)限制银行承担风险的行为,分拆银行的高风险业务。
关于前者,有两个办法。第一,对银行事先征收一个“隐性担保税”,既然这个担保总是存在,还不如显性化,而且让银行付一个保险金。具体的做法,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联邦储备保险金的比例和征收基数,特别是把以前不纳入征收的业务纳入征收。第二,提高银行自身对抗风险的能力,加大银行在危机状态下的损失,这可以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杠杆率来实现。实际上,过低的资本充足率和过高的杠杆,都可以解读成银行滥用ZF的隐性担保来谋取高额回报,反正赢了是自己的,输了有ZF保底。在现代股权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又多了一层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过度风险偏好的问题就更加严重。
关于后者,应该实施更严格的沃尔克规则,拆分银行的与商业银行业务无关的业务,特别是高风险业务。现行的缩水版的沃尔克规则,仅仅把商业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比重降到自身净资产价值的3%。实际上,既然商业银行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保持流动性,支付清算这些基本的、重要的市场功能,而且这些功能具有重要的公共服务的性质,就不应该让其他活动危机这些功能,与这些基本功能可分离的业务,特别是高风险的业务,都可以分拆。
遗憾的是,多德-弗朗科法案并没有采取这些做法。回头看,多德-弗朗科法案的本质特点,是不尝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尝试使用简单、可行的规则从源头解决问题,而是建立了很多相机决择的监管权力。从博弈的角度猜测,或者这并不是偶然。可以想像的一种可能性,是在政治博弈之下,美国的金融监管者可以进行选择性监管。特别是,对于不危及本国金融稳定的行为,或者可以置之不理,而对于危及本国金融稳定的行为,则可以施以重手。金融业已经成为美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一个重要竞争优势,何必自废武功?美国迟迟不愿承诺实施巴塞尔III,或许也有类似考虑。笔者不愿意做过多的类似于阴谋论的推测,但是想指出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毕竟,统一性监管一视同仁,而相继决择性监管本来就留下了遐想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