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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定义的进一步解释和一些政策建议 现在,我对"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 (一)、为什么在我国要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国有资产"股票化"? 在我国要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国有资产"股票化",即要求在农村,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实行土地"私有化";在城市,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外,以"实股"转(卖)让的方式,居民所得国有资产"股票化"。 这是因为,第一,没有产权明晰的市场之"皮",市场经济之"毛"将怎样焉附?我们都知道,土地和其他国有资产一样,都是财富。但是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些财富只有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增殖的作用,即放置这些财富于市场之中,才是"活"的国家财富,而不是"管制过死"的国家财富。如果把农村土地私有化,城市国有资产股票化,等于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农民又相应地拥有了"和土地资源等量"以及和目前"国有资产等量"的具有流动性的"可变资本"。也等于在市场经济里,国家至少又增加了"和土地资源等量"的、可以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的资源。可是现在,我国的土地资源仍人为地分散经营在众人的手中。既不能通过市场化进行优化配置,也难以达到买卖增殖和市场优化配置之目的。这样的为某些人所辩护的固孱守瘸、南辕北辙的在农村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式,实践已经证明:绝对体现不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第二,国家所有,是人民所有;人民所有,是每个人都有;若每个人都有,只要每个人都照章纳税,多得多交!则保证了国家富有!所以,"私有化"也是"都有化"。我们只要界定这种个人与国家的权与利,"无恒产者无恒心",在确保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外,政府出售其它国有资产与国民,不但保证了搞市场经济,有相应的社会关系与其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也把我国每个个人的聪明才智都充分调动了起来。采取这样制度,何愁国不富,民不强!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富强之路,已经证明了"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经济之手段的正确性。 第三,我们必须承认:每个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有人善于管理资产,并能产生高额利润;有人乐于打工,能享受更多的闲暇;个人优势是不同的。这样把资产通过市场合理的途径集中到一部分更有能力的人手中,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虽然少数人富裕了,但社会总财富也必定增加。只有在社会总财富增加的情况下,个人通过市场获得发展和财富的可能性才有可能增加.同时,如果富人们能够多劳多得--多得多交--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调节,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可能在社会总财富增加的情况下,得以逐步实现。这样,富人"富"得有理,"穷人"也能得到经济发展的实惠。 第四,我们所强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包括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原始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二,生产资料的共同利用,即生产过程的全民参与性问题;三,生产成果的共同拥有,即全民怎样分配和消费问题。而我们所强调的"公有制",仅仅强调在原始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这一个环节。几十年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全民占有原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主义!所以,我们的社会主义,应该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生产过程初次按劳分配后,对所产生的"社会主义"成果--即对"国家税收"的全民占有和"再分配"上。 第五,对于全民"所有制"还是全民"私有化",这些仅仅是实现社会主义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之条件。它不仅不具有"目的"性,也谈不上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多是使用"手段"时必备的基础条件。所以,所有制不能保证社会主义之目的的实现--我国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了我们不能利用"计划经济的手段"来实现"社会主义"之目的,那么,黄鹤一去不复返,此处空留黄鹤楼,我们为何在已经放弃计划经济之手段的情况下,却要固守这些基础条件呢?当然,实现社会主义’目的’的手段应该有多种,例如,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等;我们既然选择了利用市场经济之手段,来实现社会主义目的,利用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是什么呢--显然不是以占有原始生产资料为己任的"公有制"!目前我国比较棘手的"国有股减持"问题、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说都是因为我们过多强调了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以占有原始生产资料为核心的公有制,而不强调对社会主义劳动成果按劳分配后的再分配的"国家税收",造成的国人多"捞"多得,多"逃"多得的纳税意识淡薄。 (二)、这个定义要求我国在法律上必须确立个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在我国目前,其中就有这样的悖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必须建立在"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诺齐克原则)的基础之上!但是,我国1%的人拥有着国家40%的财富,而仅上缴个人所得税的10%。这种通过偷税漏税等不公正方式,获得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又怎样确定呢?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小偷和大盗(贪官)更需要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宪法追认!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做:凡在个人所得税和国家其它税收记录在案的财产所有权,宪法必须保护它!凡是不能暴露在个人所得税或受其它税律可稽查范围之内的财产,不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二十余年的中国改革开放,某些个人所聚之财富,有多少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聪明’才智正义地获得的呢?正如朱总理所说过的:不交税的私人企业我就不承认是好企业。所以财产所有权的宪法界定不是一句话就可以说完的,更有待于政府教育!使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深入人心,再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否则不按章纳税,无税收证明的个人财产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取得成功的最直接的保证! (三)、我们通过"市场经济"之手段,实现"使人民的一生的幸福美满"即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的社会主义之目的,不能为了手段而忘记目的。特别是我们国家绝对不能完全重复西方国家所走的"羊吃人"式的发展市场经济之路!所以,国家政府应该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每一个守法的、爱国的公民老有所养!这不但增加民众对党和国家政府的向心力,增加了全民族的凝聚力,也很大地提高民众对党和国家政府的忠诚度。在经济全球化、西方文化逐渐腐蚀着人们的今天,显然有其无比的重要性。当然,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要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由个人在青壮年时期为国家纳税的多少、个人养老帐户资金多少、当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按比例发放。目前,国家可以通过对(孤寡老人的)土地买卖、国有资产买卖、以及对流转增殖税的征收,取得对老一代人的养老所需资金,以慰已经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贡献其一生"的这一代老人。 (四)、实行"全民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即"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花朵--每个人都会说,很少人这样做)。一个对孩子充满爱心的社会,孩子长大后对社会也必将充满爱心!每个人老了或者即使在壮年有为时,他在社会上所需要的、所得到的社会上提供的服务,并不仅仅来自于自己的孩子!也不是能用钱买来一切所谓"称心"的服务!有人责难我国现在社会美德丧失,世风日下。请问,在"自己的孩子自己养"的条件下,为什么他长大后要对你心怀尊重?我国目前的现实也很能说明这些问题,例如,为什么我国各行各业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一直上不去呢?可能现在的老人也最有这方面的感触。所以,我们必须打破这传统,跳出这"没落"的"父养子,子养父"家庭道统观念,要从社会总体上,看待这个问题!让孩子真正地自立、自强起来。也就是说,让国家政府"养活"每一个孩子--其实也是让每个孩子自己"养活"自己!--这一"痴人的梦呓"式的命题,如果每个人把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提前"用于自己的少年教育上,把个人的养老金"后备"用于个人的养老上,是否是每个人在"自给自足"地养活自己呢?这不但可以成为个人为国家交税的目的和理由,还应该是铸造社会公正之基石。 但是,上面的命题的确需要以下假设作为前提: (1)、每个人的一生都愿意、并且生活在"国家"所闭合的系统内。 (2)、每个人所能创造"正"社会价值的能力是自己接受教育程度的正比例函数。 (3)、个人"不作为"引起社会财富的潜在损失是社会财富的"正损失"。个人"过失"和"犯罪"所引起社会财富的损失等于社会投资成本损失+社会财富"正损失"。 (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 (5)、存在一个高效率、追求公正的廉洁政府组织机构。 这里的"不作为"是指个人对社会冷漠以及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可以"挺身而出"干的事情却无动于衷;例如,对"贪污、偷税"的行为等的举报;还有渎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官僚行为。同时也指某些人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所作为等,例如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正损失"是指"真正的损失"之意。个人"过失"是指个人素质低,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差,造成的一切"失误"等。 在这些"假设"的前提下,我们就清楚了一个孩子,是否应该受教育,以及不受教育的损失是谁的损失!让"孩子"放在社会的大背景里来看,通过教育,减少个人在社会上"不作为"、个人"过失"及"犯罪"的几率,实际上是增加了社会财富;不但改善了社会人际环境,实际上,也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从我国目前的市场存在的"生态"来看,信用缺失、刑事犯罪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缺失和刑事犯罪等现象;另一方面也延缓了少年踏入社会的年龄,减少少年犯罪现象;例如,北京网吧的纵火事件,这些说明了政府大力投资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实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际上也是观念更新问题,例如,中国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障基金一年应该有几千亿元,找不到回报率高的投资方向。再反过来看,目前按我国人口净出生率是1.3%,再加上减去的死亡率来算一年应该有二千六百多万婴儿出生,就以现在一年能进入大学就读的250万大学生来算,仅仅十分之一能受到正规教育(1997年前是4%),我国教育投资还有待于扩大。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的今天,美国受大学教育的比率是70%.从国家长远利益看,我们的人力资源的优势何在?国家竞争能力怎样?一个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大到一个国家又将如何呢?如果把几千亿的保险金投入到教育,国家仅仅补贴利息费用,等"孩子"长大,国家再收取其个人所得税,不但收税收得名正言顺;而且叫年轻人尊老敬老也名至实归! 其实我国在1995年就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并在1997年宣布:全面实现了全民九年制义务教育。可是,情况恰恰相反地是:学生的学费,日见涨高,让群众越发心中无底。致使银行存款日见增高!而我国内需不振,经济难兴!如果我国继续采取教育产业化的政策,只能使得问题得以恶性循环!而能改变这一状况的唯一选择,就是: "一个0至7岁的儿童有孩子父母抚养。7岁至16岁由国家政府全部免费进行义务教育和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即按一个孩子补贴一定(全国统一标准,地方补贴不限)的义务教育费用"。 那么,国家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样做的效果怎么样?上面我已经论述了。国家这样做的资金从何而来?我试着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它应该有五个方面的来源: (1) 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的教师工资费用。 (2)政府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获得。 (3)(仅仅)鼓励父母投资助学。 (4) 依靠我国教育体制进行观念创新。现在我国教育经济运行模式是: 教育=国家资产+国家投资+学生(家长)学费; 若把教育经济运行模式改为:教育=社会资产+国家(税收)投资 即把国有教育设施等资产股份化,由学校董事会管理,国家政府逐年按学校所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的比例,用"资产股份转让"的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直接投资"。学校董事会再向社会出让学校"股份",获得教育运转经费。几年后,学校所有权逐渐归于学校董事会。国家政府所省出的义务教育费用,就可以用于建设其他更多的学校或者改善教学条件,以满足全民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社会办学也有了其合理性。虽然国家资产通过股份与"社会投资"进行"所有权"置换,国家政府不再拥有学校资产的产权,但是却拥有是否向学校直接投资"义务教育经费"的权利。学校董事会虽然拥有学校所有产权,但是这些资产的效益获得,却要受到国家是否投资、社会是否承认其效益--购买其股票等两方面的制约。这样,国家用"四两拨千斤"的方式就足以影响学校的教育方向和教育方针。其实这也与国家政府直接拥有学校资产一般无异。同时,国家投资的多少又直接有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人数多少决定,所以国家政府就不会存在资产浪费或闲置的现象。再者,由于在学校受教育的人数又直接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有关,因为,孩子的父母是否把孩子送到什么学校,有自己的判断力,当然是根据其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态度来判断。那么学校间的竞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学校资产等,都是通过市场进行调节,所以,可以达到最优化配置。再说,社会散资(包括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等)所组成的股东,因为关心学校的前途(国家投资多少之效益)和发展前景(吸引家长之能力),一般都会尽力把学校办好。为此,国家政府也可以节约大量的事无巨细的管理成本,也杜绝了学校腐败,以及解决了现在学校教师流失严重和与家长的紧张关系的问题。 去年,据报道,在武汉某小学,出现了一班仅仅7个学生,而相应的在汉打工人员的部分子女却无处上学的现象。显然此学校的教师、国有资产被严重地浪费和闲置了。再如,同在武汉市某区,一个学校由于生源不足,被关闭,不得已教师们集资35万元买断校产,准备自主办学,因为与上级文件不符,又被搁置了。从这两则事例中可以看出:仅仅因为没有上级文件精神,只得把国有资产束之高阁或闲置,却不能让其参与市场优化配置。是"活的"或是"死的"国有资产一清二楚。同时,从这两件事例上,也说明了以上教育观念创新,有一定的可实践操作的现实基础。还有,浙江省就有一例私人买断学校产权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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