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讲在2007-10-24 17:12:06 写到(原贴):有关土地承包制的几个产权概念
用产权理论来证明土地私有化,是中国经济学的一项发明,但如何从产权理论跳跃到土地私有化,大多数文章都语焉不详。用产权理论语汇讨论中国问题的文献,似乎都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好象只要说产权界定不清晰,总是没有错的,只要是主张“进一步”界定产权,也是不会错的,....
产权的实质是要保证人们在一项投入上面获得回报,产权可以说是这种“投入--回报”系统的制度安排。假如有人保证在不需要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也能够确保这个系统是健全的,那么,人们的产权意念就会减弱了。但是,当人们获得回报并且积累起来到一定程度后,这种积累回报的再投入所产生的资产的产权是不是需要清晰?是不是需要清晰到自然人手上去?
产权的第一意义是所有权,第二意义是收益权,第三意义是支配权。假如取消了第一意义,那么产权总是有缺陷的。但既然有人保证在缺乏第一意义的情况下确保第二意义与第三意义。那么人们就可以愿意在产权对象上面投入资金与劳动,因为他们确信,这些投入是会获得回报的,不会被别人无故侵占。这也就是中国经济为什么在经营权分离出所有权后,会获得一定增长的缘故。
对于土地,所有权比较难以确定,因为很难找到一块土地的原始创建人。任何一块土地都是地球有史以来就已经留存下来的,并不是某个人创建出来的,因此要说某块土地是属于谁的,很难确定。世世代代居住在某块土地上,也不能证明他们就是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因为土地并不是他们创建的,土地有史以来就已经存在于那里了。所以土地的所有权很难确定。但土地所有权的这种情况并不能否定其它物品的所有权的明晰性,因为其它物品的创建者可以明晰出来,因此应该归它的创建者拥有,然后再由等价交换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