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对象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所谓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谓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包括工程采购,我国的财政拨款工程建设采购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政府采购所采用的主要方法,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比政府采购的对象要宽。
4.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模式是指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政府采购模式包括,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5.政府采购程序(1)公开招标程序《招标投标法》的公开招标程序同样适用于政府工程招标和货物采购招标。
①发布招标公告;
②资格预审;
③标前会;
④开标、评标、定标;
⑤合同谈判、签约。
(2)邀请招标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①发布招标公告;
②资格预审;
③对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④开标、评标、定标;
⑤合同谈判、签约。
(3)询价采购程序① 成立询价小组;
②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③ 询价;
④ 确定成交供应商。
(4)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①成立谈判小组;
②制定谈判文件;
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④谈判;
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内容《政府采购法》和《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评标方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澄清有关问题。
(3)比较与评价。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5)编写评标报告。
8.两阶段招标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的规定,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9.采购代理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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