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是保护广大储户利益的需要。储蓄一直是中国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而且在我国居民储蓄结构中,小额存款的户数在全部存款户数中占绝大多数。但小储户容易受传言影响出现“羊群效应”引发银行危机,动摇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其资金安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防范金融危机、稳定金融秩序的需要。银行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而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很易受到挤兑传染的冲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正常金融机构与有问题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防止挤兑风波向正常金融机构蔓延,防范存款挤提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的长期稳定。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了金融机构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的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银行业将直接面临境外金融业的竞争,一部分存款有可能转移到具有较强竞争力和优良服务意识的外资银行,压力巨大的我国银行业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提高其抗御风险的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央行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以往国内的银行问题由中央银行动用再贷款手段进行救助,其附加效应是增加了基础货币的投放,这与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相矛盾。特别在出现大面积信用危机时,不大量投入再贷款达不到救助的目的,而大量投入再贷款又会留下通货膨胀的隐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中央银行从这种“倒逼”机制中解脱出来,超脱地行使货币政策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减轻ZF负担。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债权人和大额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市场约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