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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完善管理式医疗的几点思考<br/><br/> 虽然,保险公司在尝试管理式医疗的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一些制度性障碍的影响。因此,管理式医疗要想取得科学、规范的发展,必须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整体制度设计:<br/><br/> (一)修订财务制度,使保险公司支付医疗服务提供方合法渠道<br/><br/> 首先可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上入手,扩大防预费的功能,提高防预费的支付水平。如,保险公司与定点医院签订费用控制协议,凡规定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签订协议的医院住院,费用支出低于同类疾病、同年龄组平均水平的,按其降低的程度将平均花费和实际花费的差额定期或不定期的以防预费的方式比例支付医院。这种做法要想行得通,首先要扩大防预费的用途,即在现行范围中增加为减少被保险人住院费用开支而支付给医院的费用控制补偿费,使用比例应在当年留存保费收入的0.8%基础上增加。<br/><br/> (二)明确医院参与管理式医疗的法律地位<br/><br/> 医院参与医疗保险活动的法律地位可以参照兼业代理人资格认定的方法。但职能可以补充,即医院要参与医疗保险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由其合作的另一方(有资格从事医疗保险经营管理的保险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申报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医院一旦获得这个资格,只能在本院范围内参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住院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活动,从而合法地取得收益。<br/><br/> (三)建立医保合作信息平台<br/><br/> 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建立数据和信息共享是医保深化合作的重要一步,也是管理式医疗试点下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数据共享,集合各行业的医疗数据资源,构建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为“管理式医疗”的细化合作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对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寻求更加深入的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个性化服务提供了可能。</p><p>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田淑雅<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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