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这个法条如何应用?
这条前面说的很明白,不过现在很少有这样做的杂志。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句怎么解释呢?一些期刊公开声明审搞周期等事项,比如“3个月未收到录用通知可另投他刊”。这属于“双方”另有的约定吗?
如果期刊没有约定,那么我三十日后另投他处,万一两个期刊都录用了,都没通知我,我有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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