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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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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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2008 发表于 2008-9-23 23:23:00

关于试用期问题

试用期保护的是刚入行不久的人,这个不是企业的问题,这个更多是教育制度问题。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不被社会接受,这是教育的悲哀。而目前该制度试行的也很不利。正如华为员工一样。关于试用期大部分人保持了沉默。学习阶段,只能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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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gpwang 发表于 2008-9-24 10:52:00
以下是引用applesmart在2008-9-23 16:47:00的发言:

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我想我的话应该是有一定意义的.

新的劳动法并不存在偏袒某方的嫌疑,而是加大了违法成本而已.而这笔钱又是通过国家减税给了企业的,所以,可以这样推理:国家支持的是促进就业,因此国家掏钱了.

实际上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根本不怕,而且充分利用了新法的漏洞.具体是什么,我就不说了,或许作者可以在工作以后能够感受到.

1)apple的Ipod在国内oem工厂的问题,一样需要apple面对

2)一些公司的方案,降低了公司凝聚力。

3)长期来看,可能促进产业链的分工。毕竟公司不是一个股东啊!

4)没准若干年后,技术服务型公司才真正有核心的竞争力,获得高利润,而你就几台设备,几间房子,一个品牌,一个(人力也是外包的)营销平台?和一个“用人苛刻”的名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4 10:53: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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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g2000 发表于 2008-9-24 14:32:00

反对《劳动合同法》,不是要维护老板的利益

恰恰是我们看到了其后果就是伤害劳动者的利益

如同最低工资一样,反对最低工资不是为了伤害劳动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请辩论是不要再纠缠于代表哪方利益了

自由并不能使人强大,但是,它使强大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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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gpwang 发表于 2008-9-24 14:51:00
以下是引用liyg2000在2008-9-24 14:32:00的发言:

反对《劳动合同法》,不是要维护老板的利益

恰恰是我们看到了其后果就是伤害劳动者的利益

如同最低工资一样,反对最低工资不是为了伤害劳动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请辩论是不要再纠缠于代表哪方利益了

前面已经说了,因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伤害员工利益的现象,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因为个别现象,反对一部法律,只是被博弈了。

这里说的是企业这些规避劳动法的行为,也是一个短视的小聪明。

劳动合同法,不是零和,负和,促进的是公司的发展,stakeholder的利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4 14:53: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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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g2000 发表于 2008-9-24 14:55: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

我们厂以前收过,但从03年后就不收了(以前收的也退回给工人了)

原因不是政府的有效监管,而是供求关系(民工荒从03年非典后就明显显现了)

自由并不能使人强大,但是,它使强大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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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g2000 发表于 2008-9-24 15:01:00
以下是引用alangpwang在2008-9-24 14:51:00的发言:

前面已经说了,因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伤害员工利益的现象,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因为个别现象,反对一部法律,只是被博弈了。

这里说的是企业这些规避劳动法的行为,也是一个短视的小聪明。

劳动合同法,不是零和,负和,促进的是公司的发展,stakeholder的利益


我们讨论的内容应该不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当然要保护,我也是劳动者)

我们要讨论的内容应该是:《劳动合同法》是保护了劳动者还是伤害了劳动者

不要看立法原意,要看实现造成的后果

自由并不能使人强大,但是,它使强大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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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gpwang 发表于 2008-9-24 15:10:00
以下是引用alangpwang在2008-9-13 9:09:00的发言:

我觉得,由于国内的社会历史背景,劳动合同法,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和经营者的信心。我觉得这种反应过头了。

有些企业受到影响,应该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所以我要强调一下公司治理理论。

重复一下,因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伤害员工利益的现象,是企业自身的问题。

这种现象有社会历史背景,我也是企业管理者,我觉得这些不良反应过头了。。。

而因为个别现象,反对一部法律,只是被博弈了。

[em09]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4 15:13: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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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9-24 17:27: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就民工而言,
感觉沿海地区的一些外资企业的行为可以理解
毕竟无法确定民工有对等的执行契约的能力
也并没有正确的信用体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4 17:49: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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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9-24 17:28:00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应该是对国有企业的一种妥协吧
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手段是时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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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9-24 17:28:00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许这些条款可以避免只使用试用期人员的策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4 17:30: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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