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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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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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9-24 17:34:00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也许大家想谈谈因为劳动者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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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9-24 17:46:00
感觉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法最搞笑的是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24 20:37: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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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2008 发表于 2008-9-24 19:53:00
以下是引用银月alone在2008-9-24 17:46:00的发言:
感觉大陆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法最搞笑的是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感觉有俩点不爽,我最烦人动不动就大陆啊什么的,你是那里的请问?

而是这俩条法律的搞笑之处在那里,请问。  你知不知道“应当”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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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月alone 发表于 2008-9-24 20:31:00
我觉得这是我的私人问题
有人会在完成试用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局下
继续为某家公司工作?
感觉我无法理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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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e2008 发表于 2008-9-24 20:54:00
以下是引用银月alone在2008-9-24 20:31:00的发言:
我觉得这是我的私人问题
有人会在完成试用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局下
继续为某家公司工作?
感觉我无法理解-_-

    很多,这是你对现实不了解。有时候企业会急招人员,招来后迟迟不与员工签合同,像做零工一样。什么时候不好用了就不用了。而且你说的不理解是因为你有很多选择机会。当你一没学历,二没工作经验,从事的又是技巧性不强的行业。这个时候你还会有那么多选择吗。试用结束后不签合同你走人,好啊 他再招新的试用工人。对他来说基本上没什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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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最可爱 发表于 2008-9-24 21:36:00

个人认为,第一个问题可能对,但是第2第3个问题楼主完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我国的现状仍然是劳动力过剩,如果完全遵从市场经济的淘汰原则,劳动者的利益便无从保护,因为你不做有的是人做,比如交押金实际上是一个霸王条款,员工愿意交明显是被迫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那些工作大部分都是知识技术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做的,如果他不交,为了生存必然会有别人交,工作是人人争着做.第3个问题中,如果雇员水平不行,雇主为什么还要雇佣他?如果给他这个权利,无非是为了较低的成本,那么,你如何保证水平够的不被这样压榨。适用期的目的是查看员工是否符合雇主的要求,一年的合同难道需要一年才能看出来?长时间的适用,已经违背的适用的本来目的,却仍然进行,说明雇主是故意而为之,本应被禁止。

楼主家是不是企业主啊,说的太有感情倾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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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张建 发表于 2008-9-25 2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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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张建 发表于 2008-9-25 2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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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8-9-27 21:39:00
以下是引用上大张建在2008-9-25 23:18:00的发言:

华为的累死员工真的信服市场经济奇妙之处?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 
    这句话完全是扯淡,可以不去华为打工,但是你能不打工吗?没有法律整体性的规定,你避开了华为,你还能避开所有的用人单位啊。

笑死了. 那你的潜台词是不是所有的打工企业都会累死人的?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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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5hao 发表于 2008-9-28 08:42:00
从企业的观点来看,楼主发表的见解是很确乎实际的,毕竟企业多也没员工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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