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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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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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ue1 发表于 2008-9-30 16:30:00

政府有政府的算机,企业有企业的算机,这是非常正常的,只不过是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大家说是不是吗?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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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ue1 发表于 2008-9-30 16:31:00

政府有政府的算机,企业有企业的算机,这是非常正常的,只不过是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大家说是不是吗?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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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cakie 发表于 2008-9-30 22:56:00
以下是引用wanglu0380在2007-11-20 10:27:00的发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仅从你引述的这几条来看,(我没有看过其他条款),我觉得“好心办坏事”或者说忽视经济学原理并不能概括这部法律所引发的问题,也没有从深层次得到结论。

我觉得(从你引述的这几条看),这部法律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它试图解决太多的问题,以至超出它的能力。而人们所谈论的这部法律引发的问题中也有大部分是因为——人们“期盼”这部法律解决太多的问题——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会引起失望,而这部法律成了被怪罪的“唯一”对象。

比如,第十四条,法律的制定者显然是想让企业承担其实应当属于“社会福利”的部分。这在别的国家有现成的成功的例子。试图用企业来代替政府做这件事,显然会有副作用。

第九条,证件抵押,担保人,以及楼主提到的服装费用,涉及到整个社会体系的信用问题。再看深入一点,可能的损失或者失信事件取决于国民教育。而企业分毫必争的“小家子”气与企业本身的实质和文化也分不开。“可能损坏的服装”何尝不能看作培养员工的成本之一?而收取抵押的做法就如同防贼一般。这就是对待员工不一样的态度。总之,这里存在的问题牵涉很多很深,如何是一部法律能彻底解决的呢?忽视社会现状,不承认当前的普遍国民教育,道德水平,不考虑普遍的企业文化,这样的法律只能是脱离时代的。要解决这里的问题,需要社会的很多其他的方面先动起来。

第19,20条,我觉得并无太大不妥。当然那些数字如果能告诉民众是如何得到的,可能会稍微更有说服力一些——当然那完全是错觉。这两条,我觉得无论从内容上来说——工期长短,工资多少,确实属于该法律需要讨论的范畴——没有跑题,没有多管闲事,没有试图解决过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条的批评主要来自“民众反而希望它能解决所有问题”。

也就是说,有的人担心企业面临这样的法律会选择少招人,甚至不招。那么,可笑的问题来了,现在是批评者试图用这部法律来影响企业,试图解决失业率,试图解决经济问题!

而对上面其他2条的一些批评中,也可以发现,有人认为(至少潜意识中认为)“这样的法律是不对的,它带来如此如此的问题,正确的法律应该是那样那样的,才能解决所有问题”。首先,没有什么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如果有,也不是一部法律能做到的。所以我才说,这部法律成了万夫所指这个事实本身也是一个笑话。

回到第19,20条,其实有的人担心的企业少招人,不招人的问题,从反面为我们的产业结构的落后,为我们的低成本建立在低技术之上,进行了成功的佐证。由此而失业的是什么人?企业失去了这些人,难道真的就萎缩死亡了吗?显然不是。真正应该去做的是国家范围的鼓励和推动新的,高技术,新理念的产业,推动人流。其中又涉及到教育。当然必然也有淘汰者,again,这是福利系统需要考虑的东西。

所以,简简单单几条法律,以及引起的社会现象的讨论,折射出的是从法律制定者到众多民众希望“一口吃成个胖子”的思想。一部法律更本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哪怕它们似乎都带着同样的“劳动”或者“合同”的标签,几乎其中任何一个其实牵涉到很多很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这部法律的出台,本身就证实了我们在这个广阔领域的完全的缺失。然而,与其试图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我们更应该期盼目的明确,界定分明的法律,以及社会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并且,在实施的速度和范围进行细心的控制。

最后,我所希望看到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目的,明确的界定——这个目的和范围界定的确立本身必须被justify——并且细致的。而每个条款是否真的同本法律的目的和界定一致,显然必须能被民众justify。然后,我所希望看到的民众反应,除了justify以上提到的目的和一致性,还有就是对于范围之外产生的影响的补充。政府才能据此提出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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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123 发表于 2008-10-1 06:21:00

本人认为认识相互的。企业主个员工想得多了。关心员工给员工一个好的前途,员工也会投資一梨报资一桃的 。我看个故事应该给各位有所启示。有一个矿假定有一千万。如果给工人一月发3000。工人就你有多余的钱消费。老板可以开个饭馆再赚工人的钱。而且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工人就可以结婚僧子。就需要学校。。。。。。。。。那麽当矿产资源采完时。你留下的就是一个繁华的小城。如果你只给工人发1000 。只够工人温饱的话。那麽当矿产资源采完时。矿主拍拍屁股走人。工人失业无依生机,可能会去偷去抢。女的去卖。可能你在矿上会多赚点。但失去的很多.人要目光长远,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

     个人认为劳动法好,只是执行力度不够。国家以社会大局为重,想一下国家如果乱了。你们还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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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aroo116 发表于 2008-10-3 11:15:00

不要总抱着自己的观点辩来辩去 眼光放远点 多考虑一下技术层面的操作 看看如何能解决问题 这样比较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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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gtt 发表于 2008-10-4 15:36:00
其实劳动合同法正确与错误,是因人而异,打工仔有赞成和反对的,企业也有赞成和反对的,一部法律出来立即被人否定已经是新闻,要推翻更加是天方夜谭,关键在于是否严格执行,我是做企业的,如果严格执行的话,我还是想做下去的,合同法规定的我会做足够,不过我一定会涨价的,如果不接受涨价,我只好关闭它,毕竟赔本生意我是不会做的。我厂每年交十几万的税,员工70多个,就算关门对国家也没有什么损失,大家说的好啊“没有竞争力就淘汰,倒闭倒得好,倒闭是正常的,箩底橙大家都不要,我们要发展高科技,发展高科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上是各位专家的观点,我只能说一句“发神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4 15:37: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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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8-10-5 10:57:00

以下观点,作者为阿农,转载自解释的乐趣博客

今日刚在课堂上对学生讲了政府干预工资合约对经济增长造成的损害,晚饭后就在搜狐网上看到了一个新闻:

奥林巴斯关厂逃避中国新劳动法

我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于是继续往下阅读,那报道写道:

“新《劳动合同法》的余波仍在继续。日本数码相机厂商奥林巴斯日前决定于2009年前将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投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厂以减低成本。奥林巴斯方面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正式实施,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此举将导致成本进一步上升。为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公司将关闭一座工厂,将产能移到越南新厂。据悉,目前奥林巴斯在中国共有两座工厂,一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另一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其中广州工厂约为4300人,深圳工厂约有7000人。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在2007年度出货量预计可达1180万台,在全球数码相机市场排第四位。”

这是一个危险的讯号!这是政府干预工资合约的后果。这个后果,对中国而言,是祸是福?不言自明吧?发达国家,发展了几百年,底子厚,玩一玩这一套,伤不了元气。中国,未富先骄,学人家发达国家这些把戏,什么最低工资法、新劳工法、带薪休假啊,谢绝活鸡活鸭上市、宏观调控啊,一句话,干预市场合约的自由交易,最终是:好心办坏事。人家搬往越南了,这是竞争啊。

课堂上讲的理论,这里就不讲了,事实已经明摆在哪里了嘛。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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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iucn 发表于 2008-10-5 11:30:00
顶一下蓝田日暖29啊,支持。 当时劳动法出来时,我就这事请教我的老师,老师的话让我无语,“国家可能认为咱们的原始积累阶段已经完成,用此法来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吧”。我在想,那么多的打工仔与打工妺以后怎么办啊。
另多一句,楼主能主动发问值得表扬啊,但要是楼主有过打工求职的经历或者有做过老板的经历想法就会更现实了。
研究又要开始,上来赚点钱搜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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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1314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8-10-5 13:11:00

作者在这边的论述,让人很有打开眼界的感觉。但是作者显然忽略了一个问题,或者说作者假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雇主和雇员双方是处在一个完全平等的对话平台。但是现在的事实是雇主显然摆在了一个比较高的位置。那么一切的不合理是不是应该重新审视呢。不要以为一推数据就好像说出了一个天大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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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iu1212 发表于 2008-10-5 20:38:00

恕我直言,楼主的观点应该是大一或者高中生的水平,没有任何有理性的论述与论据,只是一些自己的臆断。呵呵,我出身法律,经济学也略懂,但是还是看不下去了。不过精神可嘉,敢于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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