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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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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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bda 发表于 2008-11-8 01:05:00
    本文的观点并不新鲜,作者通过经济学的分析强调经济效益和自由的重要性,这没有什么问题。可是,作者没有考虑这一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俄罗斯当年私有化的改革进程的教训值得我们去思考,另外,市场也会出现失灵。我很欣赏作者学以致用的精神,但是,诚如前面有人说的“经济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学问题”,我们这些问题包含的政治、社会、法律的意涵,从纯粹的经济学(黑板经济学)角度,我可以肯定作者的观点没有问题。但是,一旦跳出来看,问题就多了,这也是很多人不同意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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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8-11-8 03:32:00
以下是引用weihuzhi在2008-11-7 23:12:00的发言:

 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去华为打工   . 现在员工完全有权利不接受这种压榨.   你不懂得什么叫弱势群体,而你和楼主当然不属于这一行列

这样的法律叫做善待员工?  我还第一次听.这样的法律应该是限制交易自由吧.    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限制。经济活动不也要重视政府监管吗?通过一定限度的限制而达到政府为民生的目的,就算你第一次听,也不代表有问题。
 

 确实就是一个只是从意识形态考虑问题的人.   民生本来就要求如此,所谓经济学者时时刻刻照搬概念、公式容易极端、片面、脱离实际。

这里面是一个交易的选择,既然员工有权利选择不忠诚,走人. 其次,一个员工刚近来前面10年是努力的,但是你怎么能够保证他后面又是忠诚的呢? 这样这样例子多的是.                忧患意识值得认可,可悲是缺乏了社会责任感。

 人性里面就包含有惰性的存在,是人的外部性的一种.          
    
本来就是可以忽略的一个因素,有充数嫌疑,相信作为版主的你不会把这种人自生带来的惰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吧?一定是和我们一样一起为了人生目标奋斗不懈想方设法把那惰性隔离,你我如此,为何偏不让他如此?

这里面什么告诉你是零和游戏了?              要不要百度一搜?转移话题?钻牛角尖?所谓的学者共性?


无聊 得要死.

第一,我确实不了解弱势群体. 但是我不相信的是, 他们自己素质和能力不提高,那一些都是废话. 

 很简单, 你法律强行要求提高售票员最低工资, 那我直接弄无人售票就是了, 只要这样长远可以收回成本. 而且我能用机械做,而且价钱和人一样, 我绝对会选择机械, 而不会选择人. 起码机械不会给我闹罢工.

第2.  交易是需要监督. 但是强制的终身合同,提高解雇成本. 那未免就太过了吧. 尤其我自己在欧洲和澳洲看到的, 当解雇成本过高的时候,会带来什么后果.

3. 说脱离实际, 这部法律脱离实际的情况更加严重和离谱吧. 除非谁告诉我中国低端劳动力供给短缺.

4. 一部劳工法律假如 连人的惰性都不去考虑, 那未免就真的太可笑了吧. 假如一部法律直接促进了人的惰性,那这部法律未免也. 至于说为什么不怕老板懒惰, 人家还时刻面临者竞争, 能懒惰吗? 但是 如此提高解雇成本, 几乎就等同于给予员工一个排除竞争的权力.

英国的性别歧视法, 现在也是闹的可笑, 结果企业解雇一个女员工,成本和风险则远高于一个男员工, 甚至根本不敢去解雇一个懒惰的女员工, 要解雇的话, 还额外要私下塞一笔分手费,再签一份协议书.

像这部法律里面, 居然解雇时候, 还要去考虑员工家庭状况, 环境.  这什么道理啊. 难道我下属的配偶失业了,儿子在读书, 我就要赔多一点钱, 甚至不能解雇他吗, 简直好笑.

至于社会责任感, 很多人都爱扯这个东西, 但是却很无聊.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不同人能说出N百种不同的定义.  唯一确认的合法的获得利润. 脱离这个前提, 一切都是废话. 你想把企业当成慈善机构, 那我无话可说.

尤其麻烦的一点, 中国是属于大陆法国家, 而不是海洋法的国家.  里面对于一些详细规定, 比如重大过失, 假如没有判例追寻,非常容易就陷入了司法风险. 比如我要解雇一个 修改了 实际数据的AE. 从技术上而言根本就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带来多少损失.  但是这就严重违反了一个工程师的职业操守, 那我到底能不能 利用过失其他原因解雇呢? 

还有这部法律, 更加恶心的就是. 假如你立一部新的法律, 那一切就应该从法律开始的第一天算起, 不管是工龄还是什么都是. 但是这部法律居然要 覆盖 了过去的情况.  法律既往不咎 的原则扔到哪里去了.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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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8-11-8 03:37:00

假如严格的保护劳工安全, 给予劳工签署合同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加重欠薪的刑法 等等, 我绝对同意.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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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anna 发表于 2008-11-9 00:41: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如果不许企业收取服装押金,某些不够自律的员工将企业的工作服损坏了不赔偿可怎么办?让我们简单估算一下服装押金的取消会给全国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假设中国有1亿体力劳动者,其中十分之一的人因为不够自律而损坏了服装,也就是1000万件。每件工作服价值人民币50元。那么,劳动法第九条仅在“服装押金”一项,就给全国的企业造成了高达5亿元的损失。

-------估计没有那个人是真正愿意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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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boy123 发表于 2008-11-9 22:40:00

其实除了第十四条外,

其余的都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对企业来说也无甚大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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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ngx116 发表于 2008-11-12 11:49:00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现实是激发了劳资双方的矛盾:企业绞尽脑汁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员工想尽办法维护自己即得利益!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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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小飞侠 发表于 2008-11-15 19:19: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个问题,楼主好像解说得有点勉强了,很多公司好像那些小企业,都基本是开个1,2年的(有些就几个月的时间)用的是旧厂旧设备(脱手又快而且成本低廉),赚的是地方,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一旦有甜头了,赚回本了就会把工厂倒闭了,把那些设备啊什么的都卖了,走人。这时候你想找也找不到他,而这些工厂有赚钱的机会你认为他会放过吗?当然会要求你留下担保金啊之类的,再拖欠你2个月工资,之后直接申请破产。那么那些员工的血汗钱就会什么都没了。就这么计算一下,一间厂他要求你给600元(初步估计)担保,再勾你2个月的工资,你算一下就有多少钱了,再比如这间厂的规模是:100人。这样就可以给无良厂家带来多少的不义之财:(600+800*2)*100=220000 是22W的收入,就算他们不勾你2个月的钱也有6W了你认为他们会放过这笔钱吗,事实告诉我们不会。

而不是楼主说的那样,你用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来说就太勉强了,作为一个打工的,有多少人不是求工心切的?但作为这一部份人却没有厂家的“心思”,作为厂家以担保金为名才肯招收你的时候,你是做还是不做呢,你不作别人还会做,所所以往往受害的还是咱们打工的。
很赞同这一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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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ang298 发表于 2008-11-16 12:16:00

既然员工和雇主是利益关系.何来忠诚.劳动者从来都是弱势群体.因为在中国劳动力是廉价的.你指望每一个公都像华为一样吗?你指望每一个老板都会为员工着想吗?老板想的只是怎么能得到最大的利益

你上面说的.有几条不同意.我觉得你都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劳动法.而劳动法恰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像这样的法律法规是没办法做到完美无缺的.它要的只是均衡.或许均衡都达不到.

我没有什么建设性的意建.但至少我让在劳动者的角度看这几条..我觉得如果没这几条.劳动者不会比现在的日子好过.

恩.你说了.上面人性是永久的..利益才是.人性不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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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lili818 发表于 2008-11-18 11:36:00
谁承担什么责任?谁能承担什么责任?谁有什么权利?得到了什么权利?我觉得这些需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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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5000 发表于 2008-11-18 22:43:00

看理性经济人都以经济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感觉还是挺欣慰的。

但是不明白为什么劳动法搞得这样不合经济逻辑就难怪理性经济人了。

要维系集权统制必须依赖一些条件。其中重要的两条是:1,必须制造并存在大量的社会不公。2,必须有大量的失业人口。要探求这两条结论的依据,它们来源于欧美的一些心理科学研究。相关资料文献要找到,并不难。显然它们不属于经济学范畴。但社会既然发展到目前这种状况,则社会发展有它的必然性。当然结论也是,出台这样很葫芦的劳动法也当然有它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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