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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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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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yuxue 发表于 2009-1-26 19:59:00
以下是引用哈哈兔在2007-11-22 7:34:00的发言: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想问楼主,你是员工你“愿意交”,发表建议时先设身处地的想想

我的意见是,员工即使很无奈,但是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他还是“愿意交”,我想楼主应该也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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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yuxue 发表于 2009-1-26 20:05:00
我觉得国家当务之急应该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建立健全失业救济制度等,而不是将皮球完全踢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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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yuxue 发表于 2009-1-26 20:15:00
以下是引用mydream_1998在2007-11-22 12:10:00的发言:

我很欣赏本届政府关心民生的姿态。但是,他们推出的某些政策法规却南辕北辙,损害了经济自由,妨碍我们致富。这是关心民生吗?不是。这是对民生的巨大伤害。

请问楼主:什么是民生,只有少数的企业主吗?那几亿平民百姓您就可以伤害吗?

凭什么说不实施劳动合同法就是对人民的伤害呢,有什么证据?联想到目前金融危机情形下的企业,本身产品卖不出去,想裁员又受到劳动合同法的钳制(假如劳动合同法实际认真执行的话),那么这种企业除了破产还能怎么办呢?这不连累到那些如果裁员后依然可以保住饭碗的生产效率相对高的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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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695296753 发表于 2009-1-27 15:26:00

 我想,樓主大概也是雇主才會這樣說的。

 既然那麽多人都支持《新勞動法》必然有它的好處。

 你大概不知道沒有做過窮人給有錢人欺負才這麽說吧。

 企業通過員工創造財富,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收入卻相差太多太多了。

 我看了你篇文章,覺得你根本沒有蔿那些窮的打工人想過!在那裏鶏蛋里挑骨刺!看看中國的打工一簇真實的情况再來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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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nxiong 发表于 2009-1-29 09:21:00
好象有点道理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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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sea 发表于 2009-1-30 22:06:00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这一条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初衷本来无可厚非。但在客观上造成了“铁饭碗”,工作时间越长越安全,致使主管变官僚,员工变油条。

    立法本意可以理解,但人作为个体的自私性及绝对的惰性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取向决定了劳资双方永远的博弈。剩余价值不是什么罪恶,如果不能继续创造价值,或者成为企业前进的障碍,成为新进员工的坏的榜样,即使服务超过10年,也应该无偿离开团队,而不应让其因为法条这柄尚方宝剑而有恃无恐。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比如企业与其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如果在价格、品质、交期等方面一直配合良好,业务关系就可以一直维持下去,之所以一直维持,并不是因为已经有10年的往来而必须再继续;而如果经评估屡不达标,即使有超过10年的业务往来,也应该替换掉,这一点难道有人置疑吗?从本质上说,员工就是企业的供应商,只不过提供的不是物质商品,而是劳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有高度的安全感才会有竞争前进,同样,职工也不能有高度的安全感,高度的安全感并不能使人有高度的忠诚度和责任心,这一点在很多家族企业有明显的证明,管理自己的亲戚朋友比管理外招的职员更难。按理说这些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证----他们的劳动合同签不签都一样,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我完全不理解为什么会要求这种一面倒的“终身合同”。我曾在国企干过5年,体会至深。国企就是因为这种过度保护,结果导致“主人翁”们怎么样?说得不客气一点,良心都涂上猪血,给狗吃掉了。

    建议这一条让国企先行,因为现在的国企因其绝对的垄断性轻易不会关门大吉,而民营企业就应该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优胜劣汰,正如其自身一样。没理由让某些离心离德的个人金钟护体,优哉游哉。

    政府的立法,最合适的就是一要让企业和个人“如屦薄冰”;二是“冰”不至于太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这一条我觉得对于普工适用,但绝对不利于技术工人的培养。

    技术工人的培养场所主要有两个,职业学校和工厂。职业学校发一个文凭,但是得交学费(5000~10000元RMB/年不等);工厂(一般是小工厂)不发文凭给发工资。职业学校偏重理论,工厂偏重实践。了解状况的人都知道,就连大专院校培养的毕业生水货都多得不得了,职业学校的培养水平就更不用说了,大多数只管收钱发文凭,实际技术空白度普遍处于高位,所以这种文凭没有什么价值,反正都一个水平,花20元办一个假的得了,这年头有谁要求高中以下文凭需要验证的吗?(况且也验不了)----所以不管真的假的,在面试时有没有差不多一个样。所以很多会先选择直接进工厂学,好处有三:不用交学费,还有工资领,效果快。

    新法一出,毫无疑问,会更加剧技术工人的短缺。比如一个较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是2500~3000元,普工按最低工资标准+1.5倍晚上加班+2倍假日加班+3倍节日加班=1500~2000元。从事技术含量很低的普工可以直接创造价值;但企业为什么要去花1500~2000元去请一个几乎不能创造价值,还可能制造废品,又需无偿提供学习机会的技术岗位新手呢?

    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市场自动出清的结果:一是就业者想学点什么技术技能比以前难了,需要很熟识的雇主才会“收留”,二是不想做普工的人要么一部分薪资水平不断走高,另一部分则失业;三是助力中国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立法者应看看李嘉诚、王永庆他们的传记,了解他们初入社会时是一种怎样的经历,了解这种经历对一个人一生的成就有多大的影响,更要了解这种经历的锤炼所带给人们的品质对社会的进步是何等的重要!

    国家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向企业、个体户等征收“社会保障税”。归结结底,体现社会公平是应该的,所以国家应向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而如果想生活得更好,就必须不断地付出自己的努力,这同样也是体现“公平”,同时也体现了“效率”。没有“公平”,社会发展没有意义,而没有“效率”,社会就停滞发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5 9:29:53编辑过]

217
clementytc 发表于 2009-2-5 05:11:00
wow agree with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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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u 发表于 2009-2-5 20:50:00

世界很大,也很奇妙。网络很大,有很多高人。劳动合同法本身没有错,错在推出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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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民的儿子 发表于 2009-2-6 11:56:00
我觉得这些劳动法都挺实在的,尤其是对中低层的劳动者利益有保障作用。当然楼主的分析也是有道理的,只不过分析的出发点不一样,所以得出的结论也就不一样,所以首先要弄明白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什么,然后再弄清楚立足点,这样或许就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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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p1630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2-6 22:48:00
以下是引用哈哈兔在2007-11-22 7:34:00的发言: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

想问楼主,你是员工你“愿意交”,发表建议时先设身处地的想想

楼主不一定愿意交,可是员工应该是愿意交的。道理很简单,员工不愿意交,完全可以跑去另外一个地方打工,在民工荒存在的情况下,选择权应该是倾向于员工的。再者,工厂为什么要求收押金和财务担保,这其实是工厂的一种保险制度,试想,如果我花了成本(招人是要成本的)招来一个外来工,他没有交代就跑了,我上哪找他去?我的损失谁赔付?就算有合同又有用吗?打官司也是有成本的。所以,这种担保制度的存在肯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思维不能一根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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