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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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初衷本来无可厚非。但在客观上造成了“铁饭碗”,工作时间越长越安全,致使主管变官僚,员工变油条。
立法本意可以理解,但人作为个体的自私性及绝对的惰性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取向决定了劳资双方永远的博弈。剩余价值不是什么罪恶,如果不能继续创造价值,或者成为企业前进的障碍,成为新进员工的坏的榜样,即使服务超过10年,也应该无偿离开团队,而不应让其因为法条这柄尚方宝剑而有恃无恐。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比如企业与其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如果在价格、品质、交期等方面一直配合良好,业务关系就可以一直维持下去,之所以一直维持,并不是因为已经有10年的往来而必须再继续;而如果经评估屡不达标,即使有超过10年的业务往来,也应该替换掉,这一点难道有人置疑吗?从本质上说,员工就是企业的供应商,只不过提供的不是物质商品,而是劳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有高度的安全感才会有竞争前进,同样,职工也不能有高度的安全感,高度的安全感并不能使人有高度的忠诚度和责任心,这一点在很多家族企业有明显的证明,管理自己的亲戚朋友比管理外招的职员更难。按理说这些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证----他们的劳动合同签不签都一样,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我完全不理解为什么会要求这种一面倒的“终身合同”。我曾在国企干过5年,体会至深。国企就是因为这种过度保护,结果导致“主人翁”们怎么样?说得不客气一点,良心都涂上猪血,给狗吃掉了。
建议这一条让国企先行,因为现在的国企因其绝对的垄断性轻易不会关门大吉,而民营企业就应该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优胜劣汰,正如其自身一样。没理由让某些离心离德的个人金钟护体,优哉游哉。
政府的立法,最合适的就是一要让企业和个人“如屦薄冰”;二是“冰”不至于太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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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我觉得对于普工适用,但绝对不利于技术工人的培养。
技术工人的培养场所主要有两个,职业学校和工厂。职业学校发一个文凭,但是得交学费(5000~10000元RMB/年不等);工厂(一般是小工厂)不发文凭给发工资。职业学校偏重理论,工厂偏重实践。了解状况的人都知道,就连大专院校培养的毕业生水货都多得不得了,职业学校的培养水平就更不用说了,大多数只管收钱发文凭,实际技术空白度普遍处于高位,所以这种文凭没有什么价值,反正都一个水平,花20元办一个假的得了,这年头有谁要求高中以下文凭需要验证的吗?(况且也验不了)----所以不管真的假的,在面试时有没有差不多一个样。所以很多会先选择直接进工厂学,好处有三:不用交学费,还有工资领,效果快。
新法一出,毫无疑问,会更加剧技术工人的短缺。比如一个较熟练技术工人的工资是2500~3000元,普工按最低工资标准+1.5倍晚上加班+2倍假日加班+3倍节日加班=1500~2000元。从事技术含量很低的普工可以直接创造价值;但企业为什么要去花1500~2000元去请一个几乎不能创造价值,还可能制造废品,又需无偿提供学习机会的技术岗位新手呢?
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市场自动出清的结果:一是就业者想学点什么技术技能比以前难了,需要很熟识的雇主才会“收留”,二是不想做普工的人要么一部分薪资水平不断走高,另一部分则失业;三是助力中国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立法者应看看李嘉诚、王永庆他们的传记,了解他们初入社会时是一种怎样的经历,了解这种经历对一个人一生的成就有多大的影响,更要了解这种经历的锤炼所带给人们的品质对社会的进步是何等的重要!
国家当务之急是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向企业、个体户等征收“社会保障税”。归结结底,体现社会公平是应该的,所以国家应向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而如果想生活得更好,就必须不断地付出自己的努力,这同样也是体现“公平”,同时也体现了“效率”。没有“公平”,社会发展没有意义,而没有“效率”,社会就停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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