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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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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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chao 发表于 2009-4-7 20:40:00

从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出发,一些条款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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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j5966 发表于 2009-4-8 10:22:00
善待上年纪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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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雨水 发表于 2009-4-10 20:27:00
讨论好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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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fang1988 发表于 2009-4-17 18:45:00

对帖子的回复

  对于新劳动法的争议一向很大,其中反对声音最高的就是企业主和依附于企业主的所谓学者了。我想如果作者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学生或者已是受雇于人的员工的话,上面的言论就不可能是这样发表的了。

   这是必然的,绝不可能避免,劳资本是天然的公敌, 只要雇佣关系存在,劳资矛盾只可能被暂时掩盖,而不会被消灭。所以企业主阶层和工薪阶层产生了这么大的分歧是无法避免的。

  尤其是在中国这个用工极不规范,劳资关系紧张,众多企业家沉醉于利用法律漏洞而一夜暴富的快感,一贯罔顾工人利益的国家,颁布这样一部先进的法律,遭遇这样的反对,丝毫不会有任何惊讶之处。

我毫不掩饰自己的身份,我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所以,我对这部法律的颁布生效极尽我最大的热情表示欢迎。

我想从以下几点谈一下我对新劳动法的认识。

中国改革开放整整三十年,从一个经济上半封闭的国家走向全面开放,从“统独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项破而后立的浩大工程,在改革前面的二三十年,法律还没有完善起来,并且为了搞活经济,政策了放的很宽松,所以有许多人游走于法律政策之间,只要肯玩命有够胆,就很快的富裕起来了,以致于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已产生了很大的问题,环境破坏,贫富分化,看病难,房价高等等,其中还包括我们劳资矛盾的尖锐化。

这样的事例我们根本不用刻意的去寻找,只要我们平时稍微的关注时事,我们就能找到太多。

中国的矿难,死伤了太多的人了,而有几例矿老板也在矿难中死亡的?中国某地某企业,有多少多少人患了不治之症,原因是他们工作在没有卫生安全的保障的环境中太久了。又有报道,有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达十年之久的,又有多少工人因此连回家的路费都没领到,四五年没回家和孩子团聚了。太多太多了,网上,报纸中,电视里------ 

现在出台新劳动法,加强了劳动者的立法保护,不是太早,恰恰相反,我觉得还是太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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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chengsai 发表于 2009-4-17 19:08:00

很明显  不能对工资(价格)实行管制

让市场自由发挥  各个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政府的这种做法虽然对工作者更有益 但对厂商呢?其他的投资者?

无疑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那么就会导致经济动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17 19:10: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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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fang1988 发表于 2009-4-17 22:45:00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驳作者按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驳作者按                                    

         新《劳动合同法》法将在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并没有彻底解决当前中国劳工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拖欠工资”。拖欠工资是对合同约定的直接违反,理应成为新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惩戒的对象。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在此处着墨太多,仅仅在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而在很多本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自由决定的领域,新《劳动合同法》却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出台了很多量化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

      下面,我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当中的一些错误条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现在已经广为人知。因为著名的华为公司为了规避该条款的约束,避免在未来遭受更大的损失,不惜花费10亿元的解约费和本公司7000名工作经验超过8年的员工走一遍“先解约,再重新聘用”的程序。这样一来,这些员工就不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了。

       为什么华为公司如此惧怕这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条款呢?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是一个“铁饭碗”。员工只要签订了该合同并且不出现大的工作过失,企业就永远不能零成本地停止雇佣他。就算企业强制解雇他,也要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那样“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现实当中,大多数企业都喜欢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老板没有同情心,而是因为未来的市场环境是不确定的。在市场景气的时候,企业需要增聘人手,在市况不佳的时候,企业需要减少人手。如果合同有“固定的期限”,企业就可以等到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该员工,以达到减员的目的。这并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是为了使企业减轻负担,提高效率。

        员工和企业之间只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员工并没有权利强迫某家企业“必须雇佣他”。可是,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竟然赋予了员工这一权利。只要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就有权要求雇主和他续签一份“终身合同”,不管雇主是否愿意,他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第一,哪怕市场景气,企业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甩都甩不掉;第二,一旦经济衰退,某些员工靠着“终身合同”高枕无忧,却无法为所在的公司创造效益,这将拖垮他所在的企业。

        我们可以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华为公司多花费的成本是10亿元人民币。假如中国所有的企业雇佣的劳工总数是华为公司的500倍(这显然是一个保守的估计),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

        任何一个经济领域的立法者,都应该首先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才有可能制定出真正“正义”的法律。否则,立法者一时的无知,造成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就像这部新《劳动合同法》一样,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驳作者按:作者一直强调自己立场的正义性,而批评立法者的“无知”,但是我不知道他所谓的正义是向谁而言的,一个一切都以“利益”衡量而罔顾社会公正和安定的人他的“正义感”到底有多少值得大家参考的,我对此留有疑问!诚然,新劳动法这项法令的出台,导致企业解雇人员的成本增加。但是,人一生有几个十年呢?并且,人真正能用于创造财富的时间更有几个十年呢?他十年都奉献在一个企业了,而它的企业没能教会他胜任自己的工作,反而以此为借口解雇了他,不能不承认企业对职工培训和职业指导方面太失职。老员工在这个企业工作的十年中,企业主从他们拿走的剩余价值有多少,而反馈给他们的价值有多少呢?看到企业主鼓鼓的腰包,豪华的别墅,奢侈的生活再看看员工过的什么样的生活,就知道几何了。在企业不想要自己的时候,要把自己解雇,老员工多要点钱,应该是无可厚非吧。其实,我觉得这部分解雇成本应该包括了员工在企业工作时丧失的再教育培训和寻找到新工作的机会成本,以及转换工作消耗的成本,这个成本以前是由员工以自己在企业工作所获得报酬承担或者企业仅承担一小部分。

        对于本条的第二款,我想是因为国家和立法者以及劳动者的一点“私心”吧。即将退休的员工,他们因为种种原因已经难以在这个劳动力过剩的社会找到好工作了,为了他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公平,国家把一部分责任推给企业。

        这条法令还能迫使企业努力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现有员工的培训和职业指导,努力让他们胜任工作。同时也能培养员工的企业忠诚度,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我实在不明白,如果企业“愿意收”,员工自己也“愿意交”,一个旁观的第三者凭什么禁止他们这么做。如果不许企业收取服装押金,某些不够自律的员工将企业的工作服损坏了不赔偿可怎么办?让我们简单估算一下服装押金的取消会给全国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假设中国有1亿体力劳动者,其中十分之一的人因为不够自律而损坏了服装,也就是1000万件。每件工作服价值人民币50元。那么,劳动法第九条仅在“服装押金”一项,就给全国的企业造成了高达5亿元的损失。

 驳作者按:作者以“你情我愿”来回应这项条款,我不知道企业主扣押员工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迫使员工留在企业的做法有哪一点符合了员工的愿望。作者还例举了企业缴纳制服押金的事情,防止员工损害制服后不赔偿。我倒想问,我把钱交给你,你不还给我怎么办,连该得的工资你还欠着不给呢?企业掌握着员工衣食,有规章制度约束着员工,有人员管着员工,而员工有什么能制约企业的,有,当然有,那就是劳动和合同法了,可是作者还想把它推翻呢!究竟企业是处劣势还是员工处于劣势?一目了然。通常企业收取就职押金并不像作者说的那样简单,他们实际上是想毫无成本的获得一笔资金。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么复杂而具体的规定,如果真的很适用于全国所有的企业,那就是一个奇迹了。退一步讲,如果这么做真的对企业有好处,每一家企业自己就会出台内部的规定,不必等着《劳动合同法》出台。立法者会争辩说,这条法律不是为了保护企业,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使他们不被漫长的试用期,微薄的试用期工资所剥削”。

他们忘了:

<1>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一个劳动者愿意被“试用”,肯定是因为这么做对他有好处。如果他觉得不划算,完全“可以提前3天通知雇主解除合同”(本法第三十七条)。

<2>雇主之间是存在竞争的。如果一家企业残酷剥削他的试用期员工,开出的薪水明显不合理,别的企业就可以用相对高的薪水挖它的墙角,诱使它的员工跳槽。别的企业这么做,并非因为它们更有同情心,而是为了实现它们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这么做造成的客观结果,就是社会整体的劳工待遇可以自动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奇妙之处。

       那么,让我们分析一下,如果上述法律得以施行,将对雇主和劳工造成什么影响?

      如果我是一个雇主,我发现一些新雇员的能力不足,这个时候,法律又要强迫我缩短他的试用期,并且提高他的试用期工资。我计算了一下,这么做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雇不起,我还躲不起吗?”于是,我最理性的选择是裁掉他们,让他们失业。如果当初没有这部法律捣乱,我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以相对低的工资雇佣他们,实现双赢。

      因此,一部强迫雇主提高试用期员工待遇的法律,其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物超所值”的新员工不受它影响,“物低所值”的员工将被无情裁掉。雇主,雇员,都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这和“最低工资线”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

驳作者按:作者认为试用有利于员工,好的,请问,你愿意被企业一直试用下去吗?试用期内,企业有权随时解雇你,因为你不是企业正式员工;职位提升没你份,因为你不是企业正式员工;福利你甭凑热闹了,因为你不是企业正式员工;等等。企业主怎么想呢?试用期没限制,让他先试用着吧,反正干得不比正式员工少,干得也勤快。想偷懒,你敢,我解雇你。呵呵,顺便透露一句,试用期工资比正式员工工资低了整整两成,赚大发了!

作者还说,你看不惯这家企业的做法,你走啊,可是,在没有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这种超长试用期的做法可不是一家两家企业的事情,当太多的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时候,你上哪找一家没这么干得企业啊!

正因为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劳动和合同法才订立了这么多保护劳动者的条款,不要因为员工处于劣势就以为与员工软弱可欺,任意妄为,总有一天员工会发飙的,记着。这个国家的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这个天下还是他们领着打下来的!

新《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篇幅所限,我不再一一评价。这些规定之所以是错误的,在于他们是“强制性”的,干预了企业和劳工之间订立契约的自由。该法的立法者似乎不懂:法的精神不在于输出强制,而在于保障自由。与“偏袒弱者”相比,“两厢情愿”才是更为重要的目标。只有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都得到平等的保护,自由地订立出“两厢情愿”的契约,才能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才会对双方都有利,也才会对弱者更有利。

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抵制,突出反映了“政府管制”的危害。“政府管制”普遍存在于各国之中,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会限制经济的自由,降低社会生产力。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本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避免重走它们的弯路,实现制度上的“后发优势”。遗憾的是,最近5年来的情况却变得越来越不乐观。

我很欣赏本届政府关心民生的姿态。但是,他们推出的某些政策法规却南辕北辙,损害了经济自由,妨碍我们致富。这是关心民生吗?不是。这是对民生的巨大伤害。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thread-265496-1-1.html

蓝色字体部分为我反驳作者的评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17 23:11: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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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chen77 发表于 2009-4-20 10:29:00

劳动合同法制定原因目的是什么?劳动者和劳动者用人单位谁是强势地位。如何调整两者关系。

“这一条现在已经广为人知。因为著名的华为公司为了规避该条款的约束,避免在未来遭受更大的损失,不惜花费10亿元的解约费和本公司7000名工作经验超过8年的员工走一遍“先解约,再重新聘用”的程序。这样一来,这些员工就不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了。 ”

说明我们制定这条法律还不完善,例如在后面再加一句“或累计工作满15年”。我看华为会为自己聪明行为买单的。

这条主要是因为单位减员时,一般先减老弱病殘。年龄大的减员可能性大,而劳动者年纪大工作难找,学习新技能难,转职难度大。只有加大他的减员成本,才能保持一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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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chen77 发表于 2009-4-20 10:40:00

还有并不是一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他一直干到退休,单位不用支付他一分钱经济补偿的,他直接领取养老金。

企业用于提高工作方法很多,不要老拿开除吓唬人,这样职工工作压力过大,反而不一定能提前效率呢?

个人看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20 10:57: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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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ing917 发表于 2009-4-23 23:37:00
中国国情

260
levan 发表于 2009-5-4 19:46:00
对于大多数人觉得是好事的东西,你怎么那么反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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