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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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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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uohualaotou 发表于 2007-11-23 11:04:00

现在中国提倡的是和谐社会,看这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不应该只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去评价它是否合理,而且你这么少的数据也不足以说明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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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t 发表于 2007-11-23 11:54:00
楼主不了解制定新劳动法的背景。抽象地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并没有多大价值。比如第9条,我相信所有劳动者都不愿意交。法律上协调和配置双方利益的。

33
luonaerkun 发表于 2007-11-23 15:20:00

法律,有好的和坏的,有合法的和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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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kk 发表于 2007-11-23 15:59:00

新《劳动合同法》是特殊国情下对大多数不善于把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关注和厚爱!

利益的双方是个矛盾体,一方获得利益,就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是将雇主的一部分利益转移给了劳动者。

人是社会生活和发展的主体,在雇佣关系中,一定程度上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厚爱弱势群体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体现。有什么可讲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3 16:03:20编辑过]

35
francisfq 发表于 2007-11-23 22:34:00
既不能完全保护弱势群体,又不能激励精英。这种法律真是悲哀。一句话,就是和稀泥,已强养弱,最后强不强,弱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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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youball 发表于 2007-11-23 23:13:00

粗浅的想法

 

本人看过楼主和各位网友的帖子有一些粗浅的想法,现就教于大家,请楼主、版主和各位网友朋友多指正。

1.楼主在文中说,“在很多本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自由决定的领域,新《劳动合同法》却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出台了很多量化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

我对此有些迷惑:

第一,当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的时候、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时候,请问企业的行为是不是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对于这些违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行为,采取非市场的法律手段不知道是在维护市场经济还是在违反市场经济?其实,很多时候,似乎一提到法律行为好像就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种想法没有真正理解市场经济。当我们看到企业老板看到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利用试用期一次又一次压榨员工……的时候(当然还有很多,大家可以不用费劲就可以找到很多),好像员工没有反应,然后就认为这就是市场经济,这真的是吗?如果我们是一名雇员的话(即使我们现在不是,我们也可以问问我们的父母、亲戚和朋友),他们真的愿意遵循这样的市场经济规律吗?

楼主有这句话说的很好,但可惜用错地方啦,“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抵制,突出反映了“政府管制”的危害。“政府管制”普遍存在于各国之中,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会限制经济的自由,降低社会生产力。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本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避免重走它们的弯路,实现制度上的“后发优势”。遗憾的是,最近5年来的情况却变得越来越不乐观。” 但对于管制,请一定要明白管制什么,而不是一提到管制就认为是限制自由。

第二,“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如果按照这句话的思维,我们为什么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员工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话,是不是也会在伤害职工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雇主的利益?“一刀切”和强制性做法好像也是法律的特点,简明、容易执行。

2.楼主利用华为公司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论述非常有见的、代表性,不过观点方向本人不敢苟同。

 第一,正如楼主所言,市场有景气也有不景气的时候,那么在市况不佳的时候,我不知道企业为什么必需要减少人手,两者应该有联系,但好像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市况不佳的时候,员工的日子难道就这么好过吗,必须把他们给辞掉?我们可以看到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为了克服公司困境,自己只领取象征性的1美元薪水,我不知道我们现在的那位企业主如果遇到困境的时候有几个会这样做。

第二,楼主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了员工这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第一,哪怕市场景气,企业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甩都甩不掉;第二,一旦经济衰退,某些员工靠着“终身合同”高枕无忧,却无法为所在的公司创造效益,这将拖垮他所在的企业”。并且楼主还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有机会的话,请楼主再估算一下旧《劳动合同法》已经给这个社会带来了多少损失,我们有十多亿人口,每人因为待遇没有保障,比如加班费问题,我想损失应该不会比这个少吧,并忘了时间。如果一年500个亿,多少年了,多少个5000亿,这还不是楼主的将来损失,而是已经发生的损失,只不过人们已经见怪不怪啦。楼主还说“就像这部新《劳动合同法》一样,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如果楼主真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结果很坏,为什么不想办法让“好心办事”。比如,对于华为这样明显出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不正当企业行为,政府应该严惩,而不是一看到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认为法律有问题。其实中国目前的现实环境缺的就是执行力。

“如果我是一个雇主,我发现一些新雇员的能力不足,这个时候,法律又要强迫我缩短他的试用期,并且提高他的试用期工资。我计算了一下,这么做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雇不起,我还躲不起吗?”于是,我最理性的选择是裁掉他们,让他们失业。如果当初没有这部法律捣乱,我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以相对低的工资雇佣他们,实现双赢。因此,一部强迫雇主提高试用期员工待遇的法律,其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物超所值”的新员工不受它影响,“物低所值”的员工将被无情裁掉。雇主,雇员,都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这和“最低工资线”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楼主的经济学原理掌握的实在是太好了,不过经济学和经济好好像真像楼上所说的,不是一回事,因此我很庆幸自己所知甚少。

第三,即使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也不一定能够制定出好法。立法者有可能制定出真正“正义”的法律和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联系好像不大,假如真有因果联系的话,我想英美的普通法系也不会产生了,至少它们的经济没有那么活跃,因为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团员都是几乎没有任何经济学常识的普通老百姓,而不会是我们这些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

政府关心民生,这值得庆贺,不过,问题依旧严峻,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会相信自己的生活会因为这部劳动法改变多少。正如楼主所说,“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此,如何提高法律的执行力,让好法办好事,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如何消除老百姓的疑虑(包括我们这些以为自己学了经济学、好像就知道的比别人多的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们),如何提高老百姓的信心,这是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疏漏、错误再所难免,恳请大家指教、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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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hzhao + 1 + 1 说得好
knit361 + 1 + 1 + 1 说的很好,可惜现在才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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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11-24 01:41: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3 23:13:00的发言:

 

 

 

 

本人看过楼主和各位网友的帖子有一些粗浅的想法,现就教于大家,请楼主、版主和各位网友朋友多指正。

1.楼主在文中说,“在很多本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自由决定的领域,新《劳动合同法》却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出台了很多量化的强制性规定。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

我对此有些迷惑:

第一,当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的时候、当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时候,请问企业的行为是不是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对于这些违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行为,采取非市场的法律手段不知道是在维护市场经济还是在违反市场经济?其实,很多时候,似乎一提到法律行为好像就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种想法没有真正理解市场经济。当我们看到企业老板看到企业不给员工加班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利用试用期一次又一次压榨员工……的时候(当然还有很多,大家可以不用费劲就可以找到很多),好像员工没有反应,然后就认为这就是市场经济,这真的是吗?如果我们是一名雇员的话(即使我们现在不是,我们也可以问问我们的父母、亲戚和朋友),他们真的愿意遵循这样的市场经济规律吗?

楼主有这句话说的很好,但可惜用错地方啦,“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抵制,突出反映了“政府管制”的危害。“政府管制”普遍存在于各国之中,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会限制经济的自由,降低社会生产力。和某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本是一张白纸,完全可以避免重走它们的弯路,实现制度上的“后发优势”。遗憾的是,最近5年来的情况却变得越来越不乐观。” 但对于管制,请一定要明白管制什么,而不是一提到管制就认为是限制自由。

第二,“这种“一刀切”的强制性做法,拖累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在伤害雇主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劳工的利益。”如果按照这句话的思维,我们为什么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员工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话,是不是也会在伤害职工利益的同时,最终必然也会间接而且严重地伤害到雇主的利益?“一刀切”和强制性做法好像也是法律的特点,简明、容易执行。

2.楼主利用华为公司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论述非常有见的、代表性,不过观点方向本人不敢苟同。

 第一,正如楼主所言,市场有景气也有不景气的时候,那么在市况不佳的时候,我不知道企业为什么必需要减少人手,两者应该有联系,但好像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市况不佳的时候,员工的日子难道就这么好过吗,必须把他们给辞掉?我们可以看到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为了克服公司困境,自己只领取象征性的1美元薪水,我不知道我们现在的那位企业主如果遇到困境的时候有几个会这样做。

第二,楼主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了员工这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第一,哪怕市场景气,企业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甩都甩不掉;第二,一旦经济衰退,某些员工靠着“终身合同”高枕无忧,却无法为所在的公司创造效益,这将拖垮他所在的企业”。并且楼主还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有机会的话,请楼主再估算一下旧《劳动合同法》已经给这个社会带来了多少损失,我们有十多亿人口,每人因为待遇没有保障,比如加班费问题,我想损失应该不会比这个少吧,并忘了时间。如果一年500个亿,多少年了,多少个5000亿,这还不是楼主的将来损失,而是已经发生的损失,只不过人们已经见怪不怪啦。楼主还说“就像这部新《劳动合同法》一样,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如果楼主真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结果很坏,为什么不想办法让“好心办事”。比如,对于华为这样明显出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不正当企业行为,政府应该严惩,而不是一看到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认为法律有问题。其实中国目前的现实环境缺的就是执行力。

“如果我是一个雇主,我发现一些新雇员的能力不足,这个时候,法律又要强迫我缩短他的试用期,并且提高他的试用期工资。我计算了一下,这么做会给我带来经济损失。“雇不起,我还躲不起吗?”于是,我最理性的选择是裁掉他们,让他们失业。如果当初没有这部法律捣乱,我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以相对低的工资雇佣他们,实现双赢。因此,一部强迫雇主提高试用期员工待遇的法律,其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物超所值”的新员工不受它影响,“物低所值”的员工将被无情裁掉。雇主,雇员,都会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这和“最低工资线”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是一样的。”楼主的经济学原理掌握的实在是太好了,不过经济学和经济好好像真像楼上所说的,不是一回事,因此我很庆幸自己所知甚少。

第三,即使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也不一定能够制定出好法。立法者有可能制定出真正“正义”的法律和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联系好像不大,假如真有因果联系的话,我想英美的普通法系也不会产生了,至少它们的经济没有那么活跃,因为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团员都是几乎没有任何经济学常识的普通老百姓,而不会是我们这些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

政府关心民生,这值得庆贺,不过,问题依旧严峻,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会相信自己的生活会因为这部劳动法改变多少。正如楼主所说,“出发点看起来很好,实质上却是“好心办坏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此,如何提高法律的执行力,让好法办好事,我们依旧任重而道远!!!!!!!!!如何消除老百姓的疑虑(包括我们这些以为自己学了经济学、好像就知道的比别人多的精英主义下的可怜虫们),如何提高老百姓的信心,这是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上述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疏漏、错误再所难免,恳请大家指教、批评!

 

 

 

 

 

 

 

 

 

 

 

 

你对于西方看来是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西方的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作用. 别让人觉得你很无知好吗? 找本 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累的书出来慢慢看,再来说这些话.  发现你是不单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缺乏,同样包括法律常识.

首先政府假如这样做就去惩罚华为,他依据是什么??? 难道就是"道德"批判??? 搞清楚法律里面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概念.别把所谓的"泛道德"概念当成是法律,在刑事法律还可以适用,但是这样的逻辑在商法里面就完全不适用.

反正这部法律某些条款是方向性错位.要保护员工利益,最根本的应该是搞清楚基本权利是什么,去保护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选择的自由. 比如说拖欠工资上,或者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执行不到位,就应该去加强这方面的执行.

还有,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2:18:41编辑过]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38
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11-24 02:17:00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看看这个部分规定,简直就是可笑.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39
apple1840 发表于 2007-11-24 09:47:00

回到现实中看看吧,,理论根基不错..

40
loveyouball 发表于 2007-11-24 10:02:00

winston1986 2007-11-24 1:41:00

你对于西方看来是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西方的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作用. 别让人觉得你很无知好吗? 找本 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累的书出来慢慢看,再来说这些话.  发现你是不单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缺乏,同样包括法律常识.

首先政府假如这样做就去惩罚华为,他依据是什么??? 难道就是"道德"批判??? 搞清楚法律里面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概念.别把所谓的"泛道德"概念当成是法律,在刑事法律还可以适用,但是这样的逻辑在商法里面就完全不适用.

反正这部法律某些条款是方向性错位.要保护员工利益,最根本的应该是搞清楚基本权利是什么,去保护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选择的自由. 比如说拖欠工资上,或者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执行不到位,就应该去加强这方面的执行.

还有,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

winston1986 版主的回复:

第一,经济学我不是很懂,法律我也确实所知甚少,难道因为这样,我的观点就完全错误了吗?其实,很多时候,一些基本道理是不用任何所谓法律、经济学中的玄学的,用了倒还不如不用的好,让别人以为自己好像知道很多,说的好像对正确似的。否则,大多没有学过经济学和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

第二,惩罚华为的依据就是显失公允,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请问正常情况下,华为会采取这样大规模的行为吗?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对此,可以采取举证倒置,请企业方举证没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

第三,版主也说了,“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我不知道也应该成为反对新劳动法的依据吗?解雇表现差的员工其实没有什么不正常,新劳动法好像没有禁止这类行为呀。只不过在第四十一条鼓励优先续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请问,你在一个企业工作了那么多年,你愿意看到你工作的好好的,他说把你辞了就辞了吗,连最起码的优先续约权都没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10:33: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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