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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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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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ers 发表于 2007-11-24 11:35:00
楼主在有些条目确实带有明显的企业偏向,社会中弱势群体与企业不是平等的对等地位,他们如果是处于平等的话语权地位,那问题就好办了,可是现实中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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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ki629 发表于 2007-11-24 12:13:00

现在压力最大的莫过于80后了``````

就业压力``房价压力``有的人估计要打一辈子工才住得上一百平米的破房````

政府调控从来都为自己着想```有没人想过我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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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11-24 13:39: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4 10:02:00的发言:

winston1986 2007-11-24 1:41:00

你对于西方看来是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西方的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作用. 别让人觉得你很无知好吗? 找本 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累的书出来慢慢看,再来说这些话.  发现你是不单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缺乏,同样包括法律常识.

首先政府假如这样做就去惩罚华为,他依据是什么??? 难道就是"道德"批判??? 搞清楚法律里面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概念.别把所谓的"泛道德"概念当成是法律,在刑事法律还可以适用,但是这样的逻辑在商法里面就完全不适用.

反正这部法律某些条款是方向性错位.要保护员工利益,最根本的应该是搞清楚基本权利是什么,去保护基本权利,而不是限制选择的自由. 比如说拖欠工资上,或者社会保险方面保障执行不到位,就应该去加强这方面的执行.

还有,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

winston1986 版主的回复:

第一,经济学我不是很懂,法律我也确实所知甚少,难道因为这样,我的观点就完全错误了吗?其实,很多时候,一些基本道理是不用任何所谓法律、经济学中的玄学的,用了倒还不如不用的好,让别人以为自己好像知道很多,说的好像对正确似的。否则,大多没有学过经济学和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就没有任何发言权了!

第二,惩罚华为的依据就是显失公允,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请问正常情况下,华为会采取这样大规模的行为吗?因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对此,可以采取举证倒置,请企业方举证没有明显规避新劳动法的行为。

第三,版主也说了,“通用前CEO杰克·韦尔奇,你知道他最根本一个管理条件是什么,每年都把过去三年评定最差的10%的员工给抄了,去维持企业的活力”,我不知道也应该成为反对新劳动法的依据吗?解雇表现差的员工其实没有什么不正常,新劳动法好像没有禁止这类行为呀。只不过在第四十一条鼓励优先续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请问,你在一个企业工作了那么多年,你愿意看到你工作的好好的,他说把你辞了就辞了吗,连最起码的优先续约权都没有?


第一: 这个我没有兴趣可你讨论. 里面涉及到必然是很多泛道德的概念. 

第2条:首先你要搞清楚中国的法律体系. 其次 规避新劳动法并不代表是违反法律.  这两点是完全不等同的. 既然出现法律修改,那样还属于是正常情况吗?

第三. 这里面前者是一个选择交易,和你本身自己情感没有任何关系. 后者请读您懂里面的法律条文,怀疑你阅读法律条款的能力.

请问,你在一个企业工作了那么多年,你愿意看到你工作的好好的,他说把你辞了就辞了吗,连最起码的优先续约权都没有.这个并没有任何问题.  而且把员工的家庭环境给加入到企业选择员工的逻辑里面,着就是很好笑的逻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13:51:08编辑过]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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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11-24 13:45:00
以下是引用dreamers在2007-11-24 11:35:00的发言:
楼主在有些条目确实带有明显的企业偏向,社会中弱势群体与企业不是平等的对等地位,他们如果是处于平等的话语权地位,那问题就好办了,可是现实中却不是。

弱势群体和企业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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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泛舟 发表于 2007-11-24 14:02:00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个我觉得,我比较赞成楼主的观点!其实要想保护农民工利益,完全可以采用一些细节的法规,而不是一刀切,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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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youball 发表于 2007-11-24 14:22:00

winston1986 版主的2007-11-24 13:39:00回复:

第一,请教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您能讲清楚,本人愿意向您学习。请不要动不动别人不知道这个,不知道那个的。如果您认为别人不懂,您懂的话,请把你知道的说出来,也好让大家学习,请不要动不动给别人戴高帽子!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4 14:24: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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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11-24 14:57: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4 14:22:00的发言:

winston1986 版主的2007-11-24 13:39:00回复:

第一,请教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您能讲清楚,本人愿意向您学习。请不要动不动别人不知道这个,不知道那个的。如果您认为别人不懂,您懂的话,请把你知道的说出来,也好让大家学习,请不要动不动给别人戴高帽子!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唯一能说的,就是建议你自己去找本principle of business law之类的书 去看.

第2条:理解清楚不管大陆法,还是海洋法,法律的implement都是有一个boundary.  在不同的boundary 之下,是不能认为他们实质上完全一样. 这是法律逻辑上很根本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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わたぃ 发表于 2007-11-24 16:56:00

    老实说,新法虽说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立了许多强制性条款,然而,这样的条款却大大限制了中国企业的用人自由。虽说现在中国工资增长跟不上GDP增长而普遍偏低是事实,可是一旦新法实施,固然工资会提高,从而提高企业成本,将一些仅仅依靠低成本获利的企业淘汰出去;不过,那些剩下的相对健康的企业就将要承担不能灵活用人的后果。试想,一个企业要如何fire掉一个不想用的人??企业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在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合同结束以后。对于创新型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噩梦——它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群不那么能干的员工的养老院!

    劳资双方的关系从来就不是你死我活的,和谐并不代表稳定,政府与其在企业的用人自由上多加干涉,还不如将这些力气花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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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cdo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1-24 23:46:00

感觉纸上谈兵

实际情况知之甚少

诚然,现实残酷

弱势太弱,强势太强

法律必须保护一伙人的利益

弱势显然必须位列其中

无可厚非

思想者——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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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on 发表于 2007-11-25 07:43:00
为富人说话可以,还是得为穷人办事的。要不就没法玩了。 沉默啊,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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