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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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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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qi2001 发表于 2007-11-25 09:31:00

确实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话语权。

第一类,高级经理。他们的能力和话语权使得他们根本不需要这样的保护。

第二类,一般打工人员。他们有很强的以脚投票能力

第三类,更下层次的打工人员。他们才是真正需要保护的。

对于企业而言,第一、二类的员工一旦拿到“铁饭碗”,合同结束的成本就会是天文数字,但也不是不可以逃避的,那就是用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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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lsky 发表于 2007-11-25 14:04:00

请winston1986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寒梅雪中尽.春风柳上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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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7-11-25 15:45:00
以下是引用fillsky在2007-11-25 14:04:00的发言:

请winston1986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大规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搞清楚什么是implement/administer 这两种区别. 那是执行不力的问题,而不是原本法律条纹的问题.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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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ben2006 发表于 2007-11-25 19:08:00
学习哈子,觉得分析有点道理,但不同意楼主关于交押金的那一说法。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结论自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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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我以为 发表于 2007-11-25 21:17:00

欧洲哪位老大说的,我忘了,大概意思是“有强大的法律,还不如法律的强大!”~~~~~~~

经典啊!劳动法大家咬文嚼字,还不如实践实施!~~~~~写的再好在江浙广还不是废纸!~~~~

还有,原来我们还有工会的!~~~~郁闷!~~~~

除了公务员的工会还有点用之外,其余的也太假了!

原来只是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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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996 发表于 2007-11-25 22:02:00
以下是引用loveyouball在2007-11-24 14:22:00的发言:

winston1986 版主的2007-11-24 13:39:00回复:

第一,请教中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您能讲清楚,本人愿意向您学习。请不要动不动别人不知道这个,不知道那个的。如果您认为别人不懂,您懂的话,请把你知道的说出来,也好让大家学习,请不要动不动给别人戴高帽子!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第二,违反和规避字面上确实不一样,但明显是在暗渡陈仓,有时候违反和规避实质上完全一样!如果仅仅关注形式的话,该法看起来又会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啦,流于形式啦!

真是可怕,如果一个政府因为某自然人、某法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惩罚这个人的话,这样的政府也太独裁了吧?

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议会能做的只有一件事:去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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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zhiyi137 发表于 2007-11-25 22:16:00

很好,大家讨论证明大家对国计民生的关心,但针对事情,不要针对个人嘛!

[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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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hua334 发表于 2007-11-26 12:47:00

楼主是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纸上谈兵.把法律上的平等当成事实上的平等,把市场中的等价交易(包括商品及劳务)当成是一种完全自愿行为,而完全抹杀了由于存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契约主体在交易中的不公平性和非自愿性的大量事实.匆忙用经济学去分析是没有逻辑的前提.

很喜欢这个论坛。办的非常棒。
对我们走出校门的人来说,是个难得的学习的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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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us 发表于 2007-11-26 21:48:00

出台任何一条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措施都应该考虑资方的利益,或者说考虑到资方会如何反抗.比如当年阿根廷的庇隆夫人就是忽视了资方的利益,结果是愿望很好但结果很糟.

  总之,劳动者的利益应该保护,但不应该仅仅考虑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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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616 发表于 2007-11-26 23:11:00

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俾斯麦时代,就已经出台第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而且它对今天的德国和其他国家仍产生重要影响。当时俾斯麦甚至把社会主义讲坛学派的教授安排到政府担任重要职务。想想德国两次大战战败并赔款很多,今天仍然很强大……别用纯数理经济的逻辑来解释社会的福利,因为纯数理经济的逻辑也不是完美的。

这是本人的观点,供大家批评指正,共同进步,并没有恶意批判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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