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员工有不同的话语权。
第一类,高级经理。他们的能力和话语权使得他们根本不需要这样的保护。
第二类,一般打工人员。他们有很强的以脚投票能力
第三类,更下层次的打工人员。他们才是真正需要保护的。
对于企业而言,第一、二类的员工一旦拿到“铁饭碗”,合同结束的成本就会是天文数字,但也不是不可以逃避的,那就是用外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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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lu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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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劳动合同法》错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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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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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只是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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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喜欢这个论坛。办的非常棒。
对我们走出校门的人来说,是个难得的学习的好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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