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对任何想要得到的制度性服务而言,总有许多制度安排能实现这种功能。因此制度安排的选择将包括对费用和效益的计算。传统的费用-效益分析只考虑生产费用。只要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相等就可得到最优。但是在选择制度安排费用中还包括组织费用、维持费用以及强制执行这种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规则的费用。第二种范畴的费用指的是交易费用。除了技术要素,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这种制度是否已被认为是合乎义理的(Perceived legitimacy),这一点在讨论意识形态时曾提到过。撇开国家的作用,很容易从理论上认为,在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讲,如果两种制度提供的服务数量相等,那么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影响制度安排效率的因素有两种。第一种因素影响生产效率。另一种因素包括那些决定交易效率的因素。从根本上讲,这两种因素都是技术的函数。然而,在现实中评估制度安排的效率是极其复杂的。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例如,在以货易货制中,不方便程度以及搜索那些具有你所想要货品和想要你所具有货品的人所花的费用都很大。尽管如此,即使仅就不方便程度而言,也不见得它必然无效率。因为要找出一种大家意见一致的商品(agreed-on commodity)当作一般意义上可接受的交换工具来使用的费用,或者创立和维持某种货币权威的费用都很高,所以当人们难得交换货品时,以货易货制可能比货币交换制更为有效。原始社会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挑出某个特定的制度安排并绝对地讨论它的效率是不会得到什么结果的。研究制度安排需要具有对历史时间及地区的专门知识,并需要专门了解该制度安排在制度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如何。缺乏这种了解,对特定制度安排效率的讨论也就不得要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规模不是随机的:可以对它们进行严密的经济学分析。为此,比较有益的做法是研究一种新制度安排为什么被创新以及如何被采用。
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虽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但本文为了方便起见还是将这两种制度变迁分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讨论要推迟到第四部分才进行。
制度不均衡的原因
一种制度安排是从一个可供挑选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选出来的,其条件是,从生产和交易费用两方面考虑,它比这个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如前所述,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其他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要发生锈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原因现行制度安排不再是这个制度安排选择集合中最有效的一个了。
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
1.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
可行性生产技术集合,是我们在物理、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方面知识的函数。同样,提供特定制度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集合,也取决于我们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拉坦曾明确指出,对经济学、其他社会科学及其有关职业(如法律、商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方面的知识需求,其最初的诱发原因是制度变迁以及对制度执行所实现的改进。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还能提高他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
正如与其他经济接触能增大适用性技术选择集合一样,与其他经济接触能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波尔在广泛研究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后强调指出,农村地区流动个体商贩在传播新技术和新制度安排方面,因而也在鼓励人们“对现行习惯和道德提出疑问,并促成那些与物质进步不相宜的态度和习俗的非强制性消蚀”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参考书目5,第12页)。通过借用其他社会制度安排来完成本社会制度变迁的可能性,极大地降低了在基础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费用。然而,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席勒报导过这样一个情况:缅甸政府曾经派遣一些人去以色列集体农庄接受实践训练。一年后这些受训者得到一个结论:这种集体主义极端形式对他们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精神和自我约束(参考书目55,第7章)。已经移植过来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其功能,则需要作更大的适应性调整。
最后,制度选择集合还可能因政府政策的改变而扩大或缩小。由于某些原因(下一部分将讨论)政府可能将某些制度安排从制度选择集合中剔除出去。因此,取消一种带有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相当于扩大制度选择集合。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农业作业制度的改革。在最近发生的这一制度变迁之前,家庭农作这种制度安排是被禁止的,集体农作制是唯一可接受的模式。然而,由于政府政策的改变,中国约95%的家庭在1980-1983年间转到了新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参考书目32)。另一方面,当政府在制度选择集合中建立某种新的限制且这种限制又是有约束力时,就可能产生制度不均衡,而且原先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可能在这种有限制的选择集合中成为占优势的制度安排。菲律宾转租现象的出现,就是土地改革法对地租加以限制的结果(参考书目28)。
2.技术的改变
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结构基本上以技术为条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年序言中,马克思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技术变化除了在制度结构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之外,它还能改变特定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并使某些其他的制度安排不再起作用。技术变化的影响可以从它对生产和交易的作用来进行分析。
从生产方面看,新的制度安排往往需要利用新的潜在外部效果,或者需要修改要素所有者和经济部门之间新收入流的分割。制造业中现代企业相对家庭工场而言已占支配地位,这是第一种情况的一个例子,它是生产过程中机器使用需求在规模问题上的响应(参考书目12)。第二种情况的例子是:菲律宾由于引进现代化高产水稻和可用劳动力的增加,导致加玛(gama)合约替代传统的佛纳桑(hunasan)合约。按佛纳桑合约规定,所有的村民都有权参加收获并可得到所收产量的六分之一,而按加码合约规定,只有那些不领工资而参加除草的工人才有权参加收获并可得到所收产量的六分之一,加玛合约授予不领工资除草的工人以收获独占权(参考书目28)。显然,加码制的创新是由修改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新收入流的要求而诱致的。
技术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交易费用并使得原先不起作用的某些制度安排起作用。私有产权的确立特别需要的条件是(指与其他条件相比时):产权所有者得自产权的收益要大于他排除其他人使用这一产权的费用。当费用过高时,财产将成为共同所有。例如,一般来说,牧场由于围栏费用方面的原因可以属于共同所有。然而,用带铁蒺藜的铁丝构成的低费用围栏的创新,却引起美国西部公共收场中出现私人所有和牧场出租(参考书目3)。拖拉机和其他农作机械的创新极大地降低了监视费用,因为监视一个驾驶员比监视许多手工劳动者更容易。结果出现了一种由“分享收成”转到土地所有者自己操作,或由“分享收成者”变为工资工人的趋势(参考书目8,17)。
3.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
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某种要素相对价格的上升,会使这种要素的所有者相比其他要素而言获得相对更多的利益。某种产品价格的上升,也会导致用来生产这种产品的要素的独占性使用更具吸引力。发生在中世纪欧洲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变,按诺斯和托马思的观点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导致土地相对价格提高的结果(参考书目46)。费尼也发现,19世纪中到20世纪初泰国发生的从对人的产权到对土地的产权的转移,也可以用那个时期人口和稻米出口需求的增加来解释。在英国,食品价格的提高使得把开放地带和共同牧场圈为私人经营单位有利可图。据麦克劳斯基估计,尽管围栏的费用很高,但圈地所产生的年收益率达17%。
4.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
如前所述,某个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正如刘易斯所说的那样:“一旦制度开始变迁,它们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的方式发生变迁。老的信念和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与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调和一致”(参考书目31,第146页)。波士纳认为,荣誉感在原始和远古社会显得如此突出,可以用当时缺乏正式的法律执行制度安排来解释。荣誉感增加了报复的可能性,因此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参考书目52)。在现代化国家中,荣誉仍是有价值的;然而,国家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唯一制度安排。报复和决斗被禁止了。前工业化社会出现“生存伦理观(Subsistenceethics)”,可以解释为农业生产率水平低下和潜在市场规模受限所致。“主从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它代替了劳动力、土地、保险、信贷等一系列专门的市场(参考书目28,第2章)。而市场的扩张弱化了互相帮助以及这种“主从关系”(参考书目51)。在中国最近发生的农村农作制变迁之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存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从集体农作制到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作制的转变,导致了中国农村劳动力、土地和信贷市场的重新出现(参考书目33)。
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学
以上所讨论的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因为制度结构由一个个制度安排构成,所以一个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许多制度安排是紧密相关的。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将因此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不均衡。如果人心的理性是无界的,且建立制度安排是不花费用、不花时间的,那么社会在对制度不均衡作反应时,会立即从一种均衡结构直接转到另一种均衡结构。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领会所有必要的制度变迁并在同时设计所有最佳的制度安排,已超出人心容量的范围。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安排是一个消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而且,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个人,他对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知也不同。他还会寻求分割变迁收益的不同方式。要使一套新的行为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因此,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所以,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参考书目1,43)。
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社会将从抓住获利机会(它由制度不均衡产生)的制度安排创新中得到好处。然而,这种创新是否发生却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创新者的收益和费用计算比社会收益和费用的计算更复杂。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问题。本文将制度安排分成两种,即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菲律宾农村转租制的出现以及从传统的佛纳桑合约到加玛合约的转变,就是这种制度安排变迁的两个例子(本考书目28)。与此相反,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这种制度安排的例子有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
一般来讲,改变一种正式的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产生外部效果的原因,是因为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当一个制度安排被创造出来后,其他群(个)人可以模仿这种创新井大大降低他们组织和设计新制度安排的费用。因此,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因此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搭便车”问题可能会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产生。一旦制度安排被创新和被建立,每一个受这个制度安排管束的个人,不管是否承担了创新和初期的困难,他都能得到同样的服务。如前所述,个人意识形态信念能弱化“搭便车”问题。如果新的制度安排与个人关于公平世界的观念相一致,那么他“搭便车”所需要的加价将更大。“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还取决于一群(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群体中成员流动性大,那么由于个人行为被发觉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搭便车”问题更容易发生。另外一个考虑因素是看群体结构的紧密程度如何。在一个结构紧密的社区内,速水佑次郎认为,“人们个人主义较少并会严格地遵从社会规范”(参考书目28,第36页),因而“搭便车”问题不会太严重。
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政治或制度企业家的作用在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中就尤为重要。政治企业家是这样一种人,“他受到普遍的信任(敬畏),或者他能够猜出谁在讨价还价中弄虚作假,或者他能够用简单的办法节省讨价还价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制定出一种制度安排,它对所有有关者来说比任何没有政治企业家领导和组织时可能出现的结果更好”(参考书目49,第176页)。制度不均衡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的人。因此,一个政治企业家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他分割潜在利润的设计能力,它似乎能使每一个人的境况更好并使成员们确信这种分割与他们自己的意识形态是一致的。如果政治企业家相信对他来说收益大于费用,那么他会努力把新目标描述清楚,并建立起新规则。收益不一定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诸如社会威望或政治支持等(参考书目20,21)。对政治企业家来说,如果他能够从政府机构内动员政治支持或者与地方既得利益集团结成联盟,那么他的费用将较小(参考书目28,第2章)。然而,这种考虑还暗示着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损害某些个人,因为一旦运用了强制性力量,意见一致就不再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了。
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过程所产生的问题,与正式制度安排创新过程所产生的问题在特征上有很大的不同。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不包含群体行动,所以尽管它还有外部效果问题,但却没有“搭便车”问题。新规则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效益和费用的个人计算。而且这种创新费用并不取决于创新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努力和资源等形式。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所以创新者的费用主要来自围绕着他的社会压力。如果获利机会不是在社区成员中平等分配,那么这种费用是极高的。对落在后面的人来说,他们会感到神圣的道德受到冒犯、习惯的权力受到剥夺。接着可能会出现说闲话,甚至出现暴力行为。这正是市场制度渗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时经常出现的情况(参考书目61)。由于害怕受到社会的耻辱和排斥,尽管得自违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收益看起来非常之大,个人还是不情愿违犯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因为这个缘故,非正式制度安排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即使有政府行动,发生这种变迁也不容易。
尽管如此,非正式制度安排变迁的标准和特点并不因此而有改变。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价值观、习惯和社会道德,与意识形态一样都已经发生变迁并且正在发生变迁。创新者面临的严峻问题与其他经济决策者一样。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销潜在费用时,个人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习惯而不管这些规则着上去是如何的根深蒂固。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因此,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的流动性越大,这种执行机制的效率也就越低。因此,流动性越高,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就越容易放弃传统制度安排和接受新制度安排。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价值观和道德,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流变而在传统经济中却凝固不动。市场经济中的青年人相对于老年人来说也更可能成为创新者,相同的原因在意识形态变迁的讨论中已提到过。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代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