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第94页,有这么一段话,现列如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存在和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除了社会分工这一决定商品经济的一般条件外,还因为,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着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它们都要求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现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具体来看:第一,在公有制内部,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它们分别是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第二,即使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由于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各个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第三,各种非公有制形式的企业,如个体商品生产者、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更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要实现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彼此取得对方的产品,必须实行等价交换。
本人读完这段话,总觉得有些不妥,特此提出质疑。
回顾历史,我国是在怎么样的历史环境和条件下提出发展商品经济的?是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提出来的。改革初期,国家认可了由农民自己创造出的土地联产承包,并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全国推广,以改革生产关系。1985年开始在城市推行改革,进行价格的改革,推行商品经济。依据这样的历史背景,课文里的那段话还能站得住脚么?是国家先提出商品经济,才出现了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和“自觉执行价值规律” 的国有企业,还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国家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呢?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谓的非公有制企业可能存在吗?而且在当时,国有企业还被冠名为“国营企业”,从这四个字就可以看出,当时国家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国家的命令下进行的,并不存在真正的市场,在没有市场的条件下,价值规律如无水之鱼,如何发挥作用?
从这些分析来看,上述的课文是否符合逻辑,也就不言自明了。
以上的看法乃一家之言,请列位看官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