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国家版权局草拟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办法》将原创作品的付酬标准从1999年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为每千字100元到500元,将翻译作品的稿酬从每千字20元到80元提升至每千字80元到300元。超过3倍的涨幅令广大作家深受鼓舞。但《办法》能否落实,出版方、使用者等能否接受,不执行《办法》付酬标准是否会被处罚,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办法如何细化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同时规定:“除法规另有约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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