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的质:同质与异质
谢永侠
(一)马克思《资本论》开篇即认为,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就是因为它们存在一种同质的东西——都物化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是同名称的,因而是可通约的。”“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不同种类的商品之所以能够互相交换,是因为都凝结着一般人类劳动。”
马克思旨在通过同质交换抽象出价值,但对为什么只有同质才能交换,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逻辑证明,只是把它当作实然的东西,作了一些简单的交待:“某种一定量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同x量鞋油或y量绸缎或z量金等等交换,总之,按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因此,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而不是只有一种。既然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小麦的交换价值,那末,x量鞋油、y量绸缎、z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由此可见,……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我们再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吨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吨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通过这种间接的办法还说明,织就它织出价值而论,也和缝毫无区别,所以是抽象人类劳动。只有不同种商品的等价表现才使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这种特殊性质显示出来,因为这种等价表现实际上是把不同种商品所包含的不同种劳动化为它们的共同东西,化为一般人类劳动”。
(二)马克思交换同质的认识似乎来源于亚里斯多德,“首先,亚里士多德清楚地指出,商品的货币形式不过是简单价值形式——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任何别一种商品来表现——的进一步发展的形态,因为他说:‘5张床=1间屋’无异于:‘5张床=若干货币’。其次,他看到:包含着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这两种感觉上不同的物,如果没有这种本质上的等同性,就不能作为可通约的量而互相发生关系。他说:“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
但如果我们返过去看一下亚里斯多德所说:“所有的东西都必须由某一种东西来衡量。这种东西其实就是需要。正是需要把人们联系到了一起。因为,如果人们不再有需要,或者他们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交易,或者不会有这种交易。而货币已经约定俗成地成了需要的代表。”
可见,马克思的等同与亚里士多德的等同并不相同:
1.载体不同,马克思等同的是客体商品内部所包涵的本质的东西,而亚里士多德等同的则是主体人的更高层次的需要,是人们交换的本质性的东西。
2.内容不同,亚里士多德货币所代表的是人的需要,而马克思的货币则是代表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
可见,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要求屋与床在质上等同,其等同的只不过是人的需要,货币即作为需要的代表起着可通约的媒介作用。马克思在此显然误解了亚里士多德的等同概念。其实,即便是亚里士多德的等同也是没有必要的,人们交换的是不同物的不同需要,货币只不过是一种交换媒介而已,是交换发展进化的结果。当然,由于历史的限制,亚里士多德不可能深刻的把握货币的本质。
(三)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只不过是通过比较商品的不同交换都能与相同的东西相交换,从而得出交换就具有相同的质,过于牵强。
1.劳动什么时候都是人们满足需要的手段,都是人类的耗费,“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什么时候,人们交换的目的或本质都不可能是劳动,劳动毕竟是人们生产满足需要的手段,如果把劳动当作基础,有把手段与目的混同之嫌。马克思也认为,非劳动产品同样可以交换。“ 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后人认为把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在这里出现了悖论]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
”那么,他们是否也存在这种共同的基础呢?劳动什么时候都是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价值只不过是人们交换的一个比例,一个交换量的关系。
2.更没有必要把劳动同质化:
即使劳动作为使用价值来交换,人们也没有必要来交换同质劳动。人人都从事相同的劳动,生产同样的产品,就根本没有必要交换。既种小麦又种大米,既养牛羊又养骡马,就没有必要用小麦换大米,也不用牛羊去换骡马。但如果存在分工就不同了,种小麦的人不种大米,如果想食用大米;或养牛羊的人不养骡马,欲使用骡马,他们就只有通过交换别人的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 把异质劳动同化,更没有这个必要,只有异质劳动才能够相交换,同化劳动无异于画蛇添足。如果是同质劳动,就没有交换的必要和理由。
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自由与平等时说过人们交换的动因:“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使这些个人结合在一起的动因。”
3.其实,都能与同一个东西相比较,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他们都含有共同的东西呢?人的高矮和树木的长短都能够用尺子衡量,他们之间共同的东西有多些?即使存在共同的东西,是不是人和树木能够相互交换呢?其交换又有什么意义呢?
马克思抽象出所谓共同的东西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理论需要,马克思可能意欲抽象出商品的价值来,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这里所要说明的就是即使能够抽象出价值,它既不是交换的充分条件,也不是交换的必要条件,与交换也没有多大的相关性,交换自身既不需要劳动作基础,更不需要同质的劳动作基础。
(四)能够交换就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同质的东西,是“互通有无”。特别是在物物交换的年代,“简单流通的关系。双方互相交换的,实际上只是使用价值”[39];现代交换何尝不是如此,毋庸置疑,消费者购买的是使用价值,供给者似乎看重的是价值,但远不如说他们看重的是纸币的使用价值。“对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来说,……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即使交换的一方看重的是价值,但另一方看重的则是使用价值,这又怎么能够说明交换双方存在同质的基础呢?“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他来说,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上衣和麻布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同样,决定它们存在的劳动即缝和织,也是不同质的。如果这些物不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从而不是不同质的有用劳动的产品,它们就根本不能作为商品来互相对立。上衣不会与上衣交换,一种使用价值不会与同种的使用价值交换”。这一点同时也否定了马克思的同质劳动才能够相交换的命题,如果不同质能够作为交换的必要条件,那么,其它条件则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