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eilqinjia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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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审稿很漫长,特意看了著作权法!!!期刊坑爹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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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 发表于 2013-11-12 08:23:00
fenasl 发表于 2013-11-11 12:50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学术道德监督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 ...
对于学术期刊而言,这一规定等于把整个著作权法第33条取消了。

22
文化经济 发表于 2013-11-12 08:24:00
西北望月 发表于 2013-11-12 08:21
你不服可以去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反映呗,就怕你光说不练,中国这种人太多了,只会耍嘴皮子
对。你不是也在耍嘴皮子吗?
反映本身,也是耍嘴皮子。
网上耍嘴皮子的人多了,灵道也会看到。只是,无论什么途径,他们理不理你,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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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yhfao 发表于 2013-11-12 08:25:06
其实,在新的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这条没了。
心灰意冷,退出江湖。

24
文化经济 发表于 2013-11-12 08:27:13
sdyhfao 发表于 2013-11-12 08:25
其实,在新的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这条没了。
已经“征求”一年多了吧。又难产了。

25
sdyhfao 发表于 2013-11-12 08:28:35
第一稿中保留,在第二稿中没了。估计以后也不会再加上的。
心灰意冷,退出江湖。

26
文化经济 发表于 2013-11-12 08:30:51
sdyhfao 发表于 2013-11-12 08:28
第一稿中保留,在第二稿中没了。估计以后也不会再加上的。
完全无用的条款,本来就不应该存在。

27
南冰 发表于 2013-11-12 08:31:53
有意思
一直怀有一个梦想,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读个博士,做做学术搞搞研究,饱尝学术的艰辛

28
2010209003 发表于 2013-11-12 08:37:24
没办法,作者弱势

29
wobushita 发表于 2013-11-12 08:43:57
没办法啊!
可爱可爱就是可爱啦~~~~

30
刘培森 在职认证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3-11-12 08:54:21
有法律依据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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