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uanxin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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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治理与讨论] 你所不知道的某些法律——是谁在助长商业不诚信之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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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水蜜桃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1-20 12:21:11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19 19:21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法理的合理性。你按照物权法来处理,请问物权法是否合理,这又是一个合理性问题。
我怎么觉得这个好像没有什么问题。
违约了就付违约金么,怎么牵扯到了助长商业不诚信。
甲和乙签约的时候可以定下谁违约谁赔付总价的15%啊,若是丙没有出更高的价钱,那么甲也不会违约了。
另一个方面来说,谁也不知道乙是要炒房还是住房啊。现在买房的那么多,谁说乙要买房一定是要自己住了,
那这样按照你的说法,是不是如果乙方买房不是自己住,法律就助长了炒房,打压了自助的需求。
拓展开来,是不是今天如果猥亵妇女只要行政拘留3天,这区区的3天拘留是助长了猥亵妇女的行为等等等等。。
要无限上纲的话,什么东西都可以被拿来说的。
所以我觉得,只要双方都遵循着合同办事,不管怎么样都是好事情。既然乙方签订了合同,那就表示他愿意接受甲方违约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即使是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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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水蜜桃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1-20 12:26:31
那你说的合理是什么呢?法律应该要不管合同内容,签了约就必须卖?或者是说你签了约就必须买?不管买方发生任何状况?只要不买就拉去枪毙么?
如果你觉得上述的这些叙述是对的,那我想听听看你的理由。
如果觉得这些不是对的,那么有违约金这个东西作为束缚不是很合理么。

13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2:36:32
胖胖水蜜桃 发表于 2013-11-20 12:21
我怎么觉得这个好像没有什么问题。
违约了就付违约金么,怎么牵扯到了助长商业不诚信。
甲和乙签约的时 ...
1.乙要干嘛是另外的问题需要另外探讨,一事归一事。
2.违约金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在这件事情中乙需要得到的房子,并不是违约金。这是问题核心。况且要得到违约金还得打官司,费时,费心、费力。通过得到交易得到交易品跟得到官司后的补偿能一样吗?举例:出卖商品既能得到利润又可以提高周转率进而影响融资,而补偿就只得一,还得打官司,效果能一样吗?
3.如果真像你所说的猥亵妇女只要行政拘留3天,那么这条法律本身的出台也是不合理的,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助长歪风邪气。当然,对于法官来说,打商业官司的人越多越好,这样法院的收入就会越来越旺

14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2:41:24
胖胖水蜜桃 发表于 2013-11-20 12:26
那你说的合理是什么呢?法律应该要不管合同内容,签了约就必须卖?或者是说你签了约就必须买?不管买方发生 ...
某种程度上说,诚信的商业行为就是要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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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水蜜桃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1-20 12:42:23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2:36
1.乙要干嘛是另外的问题需要另外探讨,一事归一事。
2.违约金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在这件事情中乙需要得 ...
那换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如果乙说我不买了,甲方说我要的是现金而不是房子,甲方才拿到了一点违约金,还得打官司,费时费力呢?
我觉得商业合同主要还是按照买卖平等吧,谁的过错就谁负责,至于怎么负责就按照合同为准。如果任何一方觉得负责的代价太高或者太低,那么他不签约就可以了么。。

16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2:50:28
胖胖水蜜桃 发表于 2013-11-20 12:42
那换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如果乙说我不买了,甲方说我要的是现金而不是房子,甲方才拿到了一点违约金,还得 ...
当涉及第三方丙介入时,要看甲是处于社么目的,如果是处于见利忘义,法律就不应该支持。

17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3:03:55
胖胖水蜜桃 发表于 2013-11-20 12:42
那换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如果乙说我不买了,甲方说我要的是现金而不是房子,甲方才拿到了一点违约金,还得 ...
丙明明知道甲乙已经有约定,还出来搅局。这就好比,一个小三,明明知道人家已经结婚,还硬要以爱情名义将对方婚姻破坏。作为甲,应该要先与乙处理约定事宜,然后才能与丙约定,否则就是投机取巧,不诚信,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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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水蜜桃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1-20 15:42:16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2:50
当涉及第三方丙介入时,要看甲是处于社么目的,如果是处于见利忘义,法律就不应该支持。
我觉得有时候不能这么说呢。。
那如果今天不是买房子,而是找工作,乙是一个博士生,甲是某高校,乙和甲签约后,做出了很好的成果,然后丙来挖乙(假设合同期没有满,违约者要罚3个月工资或科研启动金缴回之类的),乙是不是说我罚钱就罚啊,我还是要跳槽去丙那边。那现在这个情况,甲是不是可以诉诸于法律,说当初乙没有成果的时候,是甲聘用了乙,现在乙也不能见利忘义所以不能跳槽呢?
再换个角度,如果甲等着卖房的钱急用(比如生重病要付医药费之类的),乙在签约后说我发现旁边新楼盘的价格和你这个老房子差不多,加个10万就可以买新房了,还买你的2手房干嘛,所以付了点违约金走人。那么现在甲是不是也可以诉诸法律说乙喜新厌旧,置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所以要求法院判决乙方必须买甲方的房子,而不能只考虑违约金呢?你觉得合理吗?

19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6:50:31
胖胖水蜜桃 发表于 2013-11-20 15:42
我觉得有时候不能这么说呢。。
那如果今天不是买房子,而是找工作,乙是一个博士生,甲是某高校,乙和甲 ...
你再去看看我上面最后的答复。
找工作事件,按约定办。甲可以按约定诉诸法律。你怎么就认为乙一定是为了钱而跳槽而非其他?没有第三者介入时,那就从约定。
下面的那个事件类似,并没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签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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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水蜜桃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1-20 19:13:01
yuanxinqiang 发表于 2013-11-20 16:50
你再去看看我上面最后的答复。
找工作事件,按约定办。甲可以按约定诉诸法律。你怎么就认为乙一定是为了 ...
那为什么找工作的时候有丙来高薪挖角乙,你觉得不算是第三者介入,而乙也不是为了钱呢?如果丙用高薪挖乙而乙接受了,一般人就会认为乙是为了钱而走的吧。这个例子很符合你说的案例,因为如果你在找工作的时候认定乙去丙那边不一定是为了钱(虽然丙真的出比较多),那你又从何认定买房子的案例时甲方是为了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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