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村土地可以流转,标志着法律上对土地流转的承认。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ZF大力倡导和鼓励土地流转,但在流转方式和范围上仍谨慎地采取渐进态度。: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比例相对较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预计能为企业等经营主体带来业务扩张机会;另外,我国农地的流转还停留在比较低级的转包、出租等阶段,入股和近期出现的土地信托等模式未来有望逐渐成为流转的主流模式,这样必然对受让方或受托方的技术和资金要求逐渐提高,流转对企业的依赖性会逐渐增强,从而成为进入企业新的业绩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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