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所理解.ATM好象不属于金融机构. 可是运钞车,又属于金融机构,但是这似乎是一个特殊说明,而这样的特殊说明,并不包括ATM吧
但是所构成刑事责任应该是必然的,毕竟这不是属于一个民事的范畴了.
171次的取款,到日后的逃亡都已经是属于刑法的范畴了.
这里面,到底是属于非法侵占,还是盗窃呢,不好说.
另外一个,由于被害人过失或者诱惑而导致加害人犯罪,好象是可以减轻刑法的,但是这里面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还有楼上某一位说,要是ATM给少了钱,还是多给了钱,是可以追查到的. 这里面,就关系到你自己的责任,就像银行在这次案件中需要副上责任一样. 但是是不是ATM给少了钱就同样属于刑事呢?
就要区分开来,因为关键是少给钱的原因,要是系统失误,那应该是属于民事. 可是要是有人修改了程序而导致少给了钱,或者银行少给了钱,之后为了掩饰少给了钱,又去把记录修改了,就是刑事了.
就像这次事情里面,要是被判那一个,假如只是取了一次钱,那样可以说属于民事范畴,因为完全有这个可能性忘记里面有多少前. 但是171次,那样就完全不同的范畴了. 再家上后面的逃亡,就已经是刑事了.
另外一个,提醒各位,银行里面的钱,可以等同于社会的钱,或者说是大众的钱,这是无可否认的.
而银行这事情里面, 责任是什么,最重要是无条件赔偿因为这个事情而对于其他存户所造成的损失.
平心而论,当事人肯定是故意行为,有罪的宣判也是应当的。
可是,当我们的司法制度缺少这方面的规定和判例时,我认为不当以目标为导向对当事人进行审判。
就是说,不能因为他是有错的(我们先不说错误的性质),就不顾从制度中没有惯例的事实,
直接以目的来决定程序,这样会严重影响整个制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毕竟我们国家已经渡过了从重从快解决反革命分子的时代了,当时是必要的一些事,现在可以考虑了。
美国那个橄榄球明星杀妻案判决后,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放跑一个罪犯的错误要比不按制度办事
对国家的损害小的多。 (大意如此,具体话忘了。顺带一提,我认为他是杀了人的。)
最后,感谢您参与的同时,我还是要说,商业银行的货币资产不是国家的,这个好理解吧。
而且也不是人民(储户)的,可能有争议,就像我借给别人的钱,我不管你被偷了被抢了,都不能不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4 9:21: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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