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iqi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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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ATM机出错,提款人被判无期说明了什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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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hang 发表于 2008-1-14 09:14:00
以下是引用winston1986在2008-1-13 3:29:00的发言:

按照我所理解.ATM好象不属于金融机构. 可是运钞车,又属于金融机构,但是这似乎是一个特殊说明,而这样的特殊说明,并不包括ATM吧

但是所构成刑事责任应该是必然的,毕竟这不是属于一个民事的范畴了.

171次的取款,到日后的逃亡都已经是属于刑法的范畴了.

这里面,到底是属于非法侵占,还是盗窃呢,不好说.

另外一个,由于被害人过失或者诱惑而导致加害人犯罪,好象是可以减轻刑法的,但是这里面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还有楼上某一位说,要是ATM给少了钱,还是多给了钱,是可以追查到的. 这里面,就关系到你自己的责任,就像银行在这次案件中需要副上责任一样. 但是是不是ATM给少了钱就同样属于刑事呢?

就要区分开来,因为关键是少给钱的原因,要是系统失误,那应该是属于民事. 可是要是有人修改了程序而导致少给了钱,或者银行少给了钱,之后为了掩饰少给了钱,又去把记录修改了,就是刑事了.

就像这次事情里面,要是被判那一个,假如只是取了一次钱,那样可以说属于民事范畴,因为完全有这个可能性忘记里面有多少前. 但是171次,那样就完全不同的范畴了. 再家上后面的逃亡,就已经是刑事了.

另外一个,提醒各位,银行里面的钱,可以等同于社会的钱,或者说是大众的钱,这是无可否认的.

而银行这事情里面, 责任是什么,最重要是无条件赔偿因为这个事情而对于其他存户所造成的损失.

平心而论,当事人肯定是故意行为,有罪的宣判也是应当的。

可是,当我们的司法制度缺少这方面的规定和判例时,我认为不当以目标为导向对当事人进行审判。

就是说,不能因为他是有错的(我们先不说错误的性质),就不顾从制度中没有惯例的事实,

直接以目的来决定程序,这样会严重影响整个制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毕竟我们国家已经渡过了从重从快解决反革命分子的时代了,当时是必要的一些事,现在可以考虑了。

美国那个橄榄球明星杀妻案判决后,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放跑一个罪犯的错误要比不按制度办事

对国家的损害小的多。 (大意如此,具体话忘了。顺带一提,我认为他是杀了人的。)

最后,感谢您参与的同时,我还是要说,商业银行的货币资产不是国家的,这个好理解吧。

而且也不是人民(储户)的,可能有争议,就像我借给别人的钱,我不管你被偷了被抢了,都不能不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14 9:21:09编辑过]

过去的我是我,将来的我也是我,就是不知道,现在的我是不是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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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utad 发表于 2008-1-14 15:57:00
国家机器,刽子手,什么法制大国,狗屁,混淆国家与党与企业与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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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ei188 发表于 2008-1-14 16:00:00
此帖无意义,因为这是中国特色!
目光要长远,视野要开阔,胸怀要若谷,胆量要过人;为人要真诚,做事要踏实,入世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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衮雪 发表于 2008-1-14 16:11:00

楼主引来各位的讨论,太精彩了!

1,171次说明此人---"贪"

2,171次ATM为何一次次会重复?是系统发生错误?还是本身ATM设计就有缺陷?

3,量刑过重.

4,银行的"过失",做为强势力量应该主动站出来(而不只是以结案为结果)

5,法律??从条规中有些不在与现在的经济发展不协调

案子获得重审,让我们多了一个观点出来,舆论力量到底有多大?更好地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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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hang 发表于 2008-1-17 09:59:00

原判撤销,犯罪嫌疑人有望回家过年。

http://news.qq.com/zt/2007/eyqk/index.htm

先别高兴得太早。

肯定还会判他几年的,要不然被他教唆的那个小家伙就太冤了。

如果说两个都重审,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等于法院和银行的某些人承认错了。

钱可以亏,面子可以丢,但错不能认。

认错意味着不称职,意味着丢掉位置,这个是原则问题。

由此我记起了当时中央要求山西官员退股煤矿,有人叫嚣:不当官也要入股。

后来怎么样啦?(估计说话的这个家伙是不能当官了。)

傻了吗?没位置谁让你入股,退了股,保住官,还有干股,还有贿赂,还有别的路子。

留得青山在,不怕不入股。

在本次事件里,有人想要:留得位置在,就是不认错;今朝不认错,来日报深仇。

此外,在第一楼上,我说过,要对潜在犯罪者(包括我们大家)进行犯罪经验的教育,

以免一错再错,现在看起来,这个小伙子已经成熟了,又是日记,又是家书,又是父母访谈,

赚了不少同情分。

可是要知道:你是有错的,虽说有错的不止你自己。

过去的我是我,将来的我也是我,就是不知道,现在的我是不是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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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hang 发表于 2008-1-19 12:56:00
以下是引用newfei188在2008-1-14 16:00:00的发言:
此帖无意义,因为这是中国特色!

后半句我完全同意,前半句嘛,呵呵,有点儿意见。

请看转贴。

王琳:为何法官会对棘手的案件避之不及

http://view.QQ.com  2008年01月19日09:57  

南方都市报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这句话在政治生态中本来被引申为谁的责任谁承担。但最近的一些大事件表明,这一俗语还有另一层意思,即“谁捅的娄子谁堵上”。

比如轰动网络的“镇坪华南虎照事件”,本可以国家林业局另行组织科学鉴定,来终结虎照的真伪之争。但国家林业局却抛出了“不能越位”之说,硬是将二次鉴定抛给了其下属陕西省林业厅。其结果是,40天过去了,虎照鉴定结果仍然没有任何音讯。要自己来掐自己,谈何容易。
 
另一大事件就是令舆论大哗的许霆案也发回重审了。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理由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还嫌不足,裁定书中并未作出说明。依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还规定了一些因程序违法也会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到许霆案,从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许霆利用ATM机的漏洞多次提款的“事实”是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包括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也并未受到质疑。令舆论大哗的原因也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证据,而是案件的定性和法律的适用。即根据许霆恶意提款的事实,究竟应认定为盗窃、侵占、信用卡诈骗,抑或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如若认定为盗窃,又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如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又是否应适用对此案而言显然严苛的“无期徒刑”?所有这些争议,都不是事实认定,而仅仅是法律认定。

在事实没有不清,证据也无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无非是不愿接下这烫手的山芋,或者说,二审法官缺乏依法裁判并一锤定音的自信。因为在二审终审的制度背景下,若二审裁判一下而舆论非议仍然无法平息,各个方面的压力必将集中于二审法院———这等骑虎难下的态势,是广东高院绝不想遇到的。所以,既然是广州市中院捅出来的娄子,还是请中院以一审程序来自决吧。届时,高院仍可站在二审法院的位置,审时度势进行善后。

从广州中院的视角察看许霆案的“发回重审”,不免尴尬。虽然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并不对一审判决的对与错进行评价,但“发回重审”本身就代表了一种判断。它暗含的意思也许并非一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在说,你们一审裁判捅了娄子,必须由你们自己,而不是由二审法院来给你堵上。

这里且不讨论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上的程序瑕疵,单看二审法院在面对一个争议案件时避之不及的态度,已足以令我们感慨。我想没有人否认许霆案的特殊性,我甚至曾经撰文指出不应对许霆案的一审法官太多苛责。就算是中国顶尖的法学家组成合议庭来裁判这一案件,同样会有争议,同样也难以得到舆论的一致掌声。广东某高校组织的许霆案讨论会上,学者的意见就存有极大的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也在近日公开对媒体说,“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难处”。

问题正在于,一个富有争议的案件,一个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同时也是一个富有挑战的案件。法谚云,“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据称英美国家的法官对棘手的案件趋之若鹜,唯恐自己的司法技艺无以展示。判例法系国家在并不漫长的历史已然诞生了不少伟大的判决,甚至对今天众多成文法国家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只是,这样的案件对许多法官而言,基于时代、地域、审级等因素而可遇不可求。

与此相映照的是,中国的大多法官在对待棘手的案件上,总是避之唯恐不及,生怕揽祸上身。这种不求催生伟大判决,只求不在自己手上创造恶劣先例的“躲”字诀,固然与我们并不成熟的司法环境有莫大的干系,更重要的,也与法官对自己的司法技艺缺乏必要的自信相联。

不管怎样,广州已无可回避许霆案的重审,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官将集体回避,重审将另行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些被赶上架的法官在面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僚、(事实上的)上级、(几乎一边倒的)舆论以及种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司法潜规则,会给我们带来一个伟大的判决吗?相信很多人正带着某种乐观期待着许霆案重审的下判。

过去的我是我,将来的我也是我,就是不知道,现在的我是不是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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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k209 发表于 2008-1-19 15:35:00
以下是引用pdw22在2007-12-25 13:56:00的发言:

其实我觉得上面的朋友说得不正确

也许是大家对银行反感?

银行存在漏洞,但是这个漏洞是明显的,一看就知道是错误的错误

所以,你利用错误得利,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实际上类似于,银行没有把门做牢固,有人看见了,他没有提醒你,而是以为你不会知道

进去拿了钱,走了,这在法律上是适用于刑法而不是民法的.

你这个类比不正确,如果因为进入银行把钱拿走的话属于入室盗窃,适应于刑法没有疑问,问题是现在的自动柜员机怎么定义它呢?

如果运钞车坏了掉下一箱钱被人拾走而没有归还银行是不是也要判无期徒刑呢?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牢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起身,增益其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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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nger123 发表于 2008-1-20 00:20:00

发回重审,哎......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有诸多假设,但容易将错和对相互混淆。

今天的痛苦会对将来带来更多的快乐。LZ的ATM机出错,提款人被判无期说明了什么?或许更多的说明了当今在我国内部的矛盾和尚不健全的社会一角。这样的讨论更多的是刺激了矛盾使其更健全,或许今天的我们抱怨连天,可以在很多媒体上来讨论,不受限制,这样是很好的现象,对于强势大家毫不畏惧,社会在进步,虽然现在强势在压迫弱势,但早晚弱势是要牵着强势的。我们的观点由弱势永远被压迫转变了,就是社会的最大的进步,激化经济、法律、政治等等。

这个讨论重要的不是谁对谁错,重要的是政府有没有决心为人民服务,换句话就是政府的责任感。我想,人民是最简单最可爱的,也是最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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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流沙界 发表于 2008-1-20 00:37:00
还是强权压民
秩序在中国尤为重要,必须杀鸡儆猴
可怜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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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hang 发表于 2008-1-27 18:17:00
农民工讨薪被砍手 媒体:警惕基层单位"黑化"倾向
  百灵网 
       
www.beelink.com
       
   2008-01-26 08:35:00
 
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溧水的农民工王超因为讨薪,被工程发包方雇佣人员砍断左手小臂。日前,南京市政府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此事件当事方———中建五局从此被清除出南京建筑市场,将永远不可能在南京市场承接新的建筑工程。

  这个被南京市,甚至有可能被江苏省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中建五局,是什么背景?到网上搜索,原来其全名是“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成员企业。在中建五局门户网站上,可以看到其“规则无上,做守法企业;追求无限,创精品工程;地球无双,建绿色家园;生命无价,圆健康人生”的企业管理方针。

  但是,在南京溧水发生的“断臂事件”,至少与上述方针中的两条完全背道而驰:首先是“生命无价,圆健康人生”,这条方针想必应该既适用于中建五局服务对象,也适用于本企业的员工,本来很有现代文明的意味。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在企业中,即使“不在编”,但他们的生命权利并不应该因此而贬值,万万不能主事的一不高兴便亮出长刀,以“恐怖主义”来震慑人心。其次是“规则无上,做守法企业”,在“断臂事件”发生前后,这条方针显然是早被扔到爪哇国里去了。且不说一般规则,就连国家的法律都不放在眼里。不管怎么说,故意伤人而且后果严重,此中的法律责任是逃脱不了的。

  而且,按国际惯例,发生了如此严重的流血事件,直接管理者中肯定要有人来承担责任;在高层人士中,如果有人因此而引咎辞职,那也是毋须大惊小怪的事。

  对“断臂事件”再作进一步思考,联系到其他一些新闻事件,从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到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不知何时,在一些基层单位似乎出现了一股“黑化”的倾向。以往在电影、电视剧中看到的黑社会欺压百姓,动辄雇用杀手以求武力解决的“故事”,不幸在现实生活中屡屡上演。血腥的事实促使我们警醒,要高度警惕在基层社会出现权与黑或钱与黑合谋,甚至权、钱、黑三方共谋的局面。

  一个追求有序运行的社会是绝不能容忍像《水浒传》中的牛二一般的泼皮横行的。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正式组织也与牛二们混在一起,利用他们来“摆平”社会,这样形成的“黑白混合型”社会毒瘤恐怕就更难以医治了。中国社会也同样要防止“恐怖主义”的滋扰,但是,一些基层单位的“黑化”本身就是“恐怖主义”的亚种或变种。如果得不到公正的处理,那么这又有可能引发另一种报复性的“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最毒辣之处就是凭借个人之力就能制造惊天血案。

  千万要警惕一些基层单位的“黑化”倾向。

 个人认为,这就是利益集团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7 18:20:01编辑过]

过去的我是我,将来的我也是我,就是不知道,现在的我是不是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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