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g 发表于 2013-11-29 09:01 
我提出这个恰恰与用什么还款有关。劳资之间的信贷关系归根到底是用劳动偿还的。
劳资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能 ...
要确定劳资关系是否借贷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到底什么是借贷关系。否则,你的结论就很难是正确的。
要明确什么是借贷关系,就必须了解这种关系为什么会发生:这是因为贷入方急需钱,宁可将来为这笔钱支付利息也要贷到这笔钱;而贷出方手中恰恰有闲钱,为了得到利息也愿意暂时放弃这笔钱的使用权。因此,在贷款期一开始,贷出方就必须向贷入方支付贷款,至少是约定的那部分。贷款期结束时,贷入方才需要向贷出方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是分期还款的,那就是分期归还部分贷款和支付利息。
如果实行的是抵押贷款,贷入方还必须在贷款期开始前将抵押物抵押给贷出方。但作为借贷关系,在贷款期间,贷出方是不具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权的。否则,这里就又发生了抵押物的租赁关系,即贷入方成了抵押物的出租方,贷出方成了抵押物的承租方,贷款期结束后,贷出方不仅要归还抵押物,而且还必须按租赁的约定,向贷入方支付抵押物的租金。
如果我们将劳资关系与上述两种关系作一对照,你就会发现,劳资关系根本就不是借贷关系,而是租赁关系:工人通过出租劳动力得到了劳动力的租金(工资),资本家通过承租劳动力得到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从而可以通过对劳动力的使用来创造价值和利润。关于劳资关系是租赁关系的看法,我早在1994年就已经发现并发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