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ll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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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IPO存量发行规定出炉 证监会封杀IPO超募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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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l998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12-3 07:57:5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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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stock.sohu.com/20131203/n391163225.shtml
2013年12月03日07: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IPO存量发行暂行规定出炉 持股需满36个月
  随着IPO重启时间确定,配套规定也在陆续出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12月2日)证监会网站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原始股东都有资格提出转让,《规定》要求,拟转让者持有公司股权时间至少需满36个月。

  老股应与新股发行价相同
  12月2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规定》,并表示"这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规定》表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其转让老股的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此外,《规定》还表示:公司发行新股同时,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而股东公开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发售股东所有。
  《规定》中明确表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私募:将减少大小非减持冲击
  实际上,IPO存量发行问题此前已在多个场合被证监会提及,同时也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被市场热议的焦点之一。
  此前新股被市场追捧时,常出现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比如2010年上市的海普瑞(002399,前收盘价22.4元),当时以148元的发行定价一步进入A股"百元俱乐部",同时创出6倍的超募纪录,一时市场哗然。而一些上市公司所募资金最后却躺在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吃利息,而并非投入到公司的主营业务中,造成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层将老股转让这一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引入A股,将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同时,由于一部分老股东在IPO时提前退出,当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时,对市场的冲击和抽血也将得到平滑。
  按照本次新政前IPO规定,发行人一般发行的是新股,也就是增量发行。《证券法》第50条第3项规定,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满足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大部分的IPO新发行股份比例都在25%左右。在此背景下,A股市场一直采用增量发行,但由此产生的弊端也很明显。其中为市场所知的就是造就出不少"大小非","大小非"持股数多、成本低,解禁时直接在二级市场抛售,从而有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记者注意到,不少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规定》内容被解读为直接针对"大小非"。杰兴投资CEO任文兴对记者表示,"这一举措将提前减少"大小非"减持冲击。"(每日经济新闻 赵阳戈 郑佩珊)
  存量发行封杀IPO超募持股 三年股东可发售老股
  据证监会网站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作为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昨日,证监会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老股转让引入国内市场。
  《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为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发行人需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应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司股东通过老股转让取得的资金,虽无锁定要求,但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明确提示。(长江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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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量发行 IPO 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存量发行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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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phoenixwangk 发表于 2013-12-3 08:56:48
这次改革说实话,还真不错。

藤椅
jsy6541 发表于 2013-12-3 12:30:01
2014年三高新股将一去不复返了

板凳
luisluan 发表于 2013-12-3 13:21:52
作用不大,就是少赚点,晚赚点而已,三年一到,请个基金拉高出货,之前也都是这么搞的。
王亚伟说的对: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新股估值定价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缺乏一套有效的制度来约束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行为。他建议主承销商拿出承销收入的50%购买自己承销的股票并锁定一年,新股发行采取批量发行、批量上市的方式,把发行的频率降低到每个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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