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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8年以前的很长时期内,采取统收统支的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只在有些年度实行了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办法,但留给企业使用的利润很少。从1979年起,逐步采取了各种利润分成办法,特别是1983年以后,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企业留利增加。在各个时期,企业留用利润的情况如下:①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分别从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事业。从1954年起,企业主管部门可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中留用40%,用于发展生产。②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即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企业可从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③1962~1968年停止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即按国家规定的条件,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 3.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金。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企业奖励基金主要用作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④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原来从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 3.5%提取的企业奖金并入职工福利基金,从费用中核销,不再同利润挂钩,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⑤1978~1982年,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改革试点,以扩大企业自主权。1978年11月起,国营企业全面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7月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由企业根据核实的留成比例,在实现利润中提取。有全额利润留成、增长利润留成、基数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等多种形式。1981年以后,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定额包干、递增利润包干等形式。⑥1983年,进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通过利润分成等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1984年10月起进行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主要是通过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缓解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用法律形式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实行国家征税后剩余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的制度。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用税后留用的利润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从而为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推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促进企业努力改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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