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剩余价值理论的含意
黄焕金
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包含着这样一个意思:资本家只配收回他的投资成本,而不配获得任何剩余利益。即资本家花费C+V,那么在产出中资本家只配获得等于C+V的收入,如果他再获得比这多一点的收入,在这个理论看来就是不劳而获,就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那么谁应该获得剩余价值M呢?是资本家雇佣的劳动者,因为只有剩余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工人一无所有地来到资本家的工厂劳动,却被理论告知他们应该获得全部剩余收入,他们当然是对理论感到高兴了。因此,“理论一旦掌握群众就会产生出无穷的力量”。
为了能够“创造价值”,资本家不得不到市场上寻找能够作这种创造的要素,按理论,他们不是去寻找机器,而是去寻找劳动力,因为劳动能够创造价值,而机器则不能创造价值,劳动在社会上使用得越多,它所能够创造的价值就越多。但是每个资本家却并不想找太多的劳动力,而是去找机器,并且越先进越好,他们之所以找劳动力,只是因为机器的运行需要劳动力,需要特定的劳动力,假如机器运行不再需要劳动力,那么资本家就连一个劳动力、一个工人也不想找。尽管当每个资本家都这样做时,每个资本家的工厂都不会再制造出剩余价值了。那么,根据理论,整个社会岂不是有太多的“产业后备军”了,如此的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资本主义必将陷于经济危机之中,因为一方面是不断生产商品,另一方面却又不断生产过剩人口。
因此,“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观点很难得到证明,现有证明也很难成立。问题在于单个资本家并不按这个观点行事,就算“劳动创造价值”总体上成立,但单个资本家并不遵守这一点。单个资本家希望比相同行业中的其他资本家具有更先进的生产率,而这必须要依靠先进机器才能达到。因此对于单个资本家来说,“劳动创造价值”是难以成立的。不过,如果所有资本家都先后达到相同生产率,那么劳动创造价值又是能够成立的,因为此时机器创造超额利润的作用已经被抹平了。
总之,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资本家来说,他的工厂所产生的剩余价值与利润,并不仅仅是工人劳动的结果。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资本家来说,认为他们只配收回投资成本而没有理由获得一定的利润,是不对的。我们知道,一个人租用别人的任何财产(如住房),都必定要付租金。那么我们假如一无所有的工人租借资本家的工厂来生产产品,这样,全部收入都归工人所有,此时工人是否应该付给资本家租金呢?这些租金是否包含着工厂投资成本及一定的投资利润呢?谁都知道,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这个租金是少不了的,并且包含着一定的增值。那么,假如工厂由资本家自己经营(而不是租给工人经营),显然,资本家需要获得比租金更大的收益才行,否则资本家就不必要自己经营了。这样,无论何种情况,象剩余价值论那样,认为资本家只配收回他的投资成本,而不能获得任何剩余,是不对的。讲得严厉点,这是主张工人对资本家的剥削。所以今天有些学者主张劳资双方共同分配剩余价值,似乎是一种可取的折中方案。
马克思自己也知道,一旦存在产权的私有性质,那么就难以避免资本家占有利润的情况,资本家占有利润的合理性是由资本的私有性质带来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只有消灭资本的私有性质,才能保证工人获得他们创造的全部所得,即工资和剩余价值“不折不扣”地全部由工人所得。但是这种将资本所有权“挂起来”(即资本所有权不再属于任何个人,只属于抽象的“社会”与“全民”)的做法,虽然避免了因资本所有权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归属问题,但资本也就处于无人负责的境地,最终资本将变成“破烂不堪”的一堆废物。就象一头无主耕牛,谁都在使唤它,但谁也不想养它一样,这样它只有“死路一条”。于是,政府便“乘虚而入”,变成了公共资本的管理者,实际上变成这些资本的实际所有者。于是没有好的资本,就象没有好的工具那样,经济当然不可避免地陷于衰落,广大劳动者陷于没有剥削的贫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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