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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与张维迎先生商榷“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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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pengde 发表于 2013-12-10 10:52:3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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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http://sylxg.org/post/36.html

    张维迎先生于2013年12月08日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了关于“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反的是真竞争”一文。张维迎先生是我国经济学界少数有独特见解的学者,在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学术精神驱使下,不时发表伤及利益集团的言论,而被称为中国经济学的良心。作为一名研究互联网经济的研究生,我也长期关注于国内外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关注具有独特商业模式或者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行业向来是纷争的江湖,随着国内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企业的纷争已不仅停留在市场上,很多企业转向法律层面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或是打压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篇文章发表的背景便是近期互联网上沸沸扬扬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事件。2013年11月26日上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作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这场官司备受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奇虎360CEO周鸿祎在一场演讲中表示,这一案件已经引起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这篇文章的阅读,不仅使我对国内互联网垄断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的使我对张维迎教授对经济现象深入的思考而钦佩。张教授在文中提出了三个核心观点,分别是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反垄断法反的是真正的竞争、“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武断概念。张教授基于此次垄断案所进行思考并对相关经济学理论和垄断法提出了质疑,在我看来这种质疑不免偏颇或有进一步探讨的可能。在此对张维迎教授的观点进行简述,并提出我自己的看法。


传统经济学的关于垄断的概念是正确的,而大众以企业数量定义垄断是错误的


张维迎教授观点: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传统经济学用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和规模定义垄断,是把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优势与政府施加的垄断混为一谈。

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所谓的“完全竞争”,实际上是没有竞争,因为“完全竞争”意味着任何企业都不具有任何竞争优势:生产的产品不能与别人不同,产品质量不能比别人好,成本不能比别人低,价格不能比别人高,拥有的信息不能比别人多。真正的垄断是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竞争实施限制。如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限制行业准入,发放许可配额,给予专营权,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的歧视,都会带来垄断。传统经济学用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和规模定义垄断,是把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优势与政府施加的垄断混为一谈。垄断与行业中企业的数量多少无关。


我的观点是:以企业数量定义垄断是错误的,但传统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正确的。

通过行业中企业数量和规模定义垄断只是传统经济学中对垄断测量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容易度量而被普遍使用。如衡量产业集聚的指数集中率(CRn)与赫希曼指数(HHI )两个指标被经常运用在反垄断经济分析之中。然而这只是垄断的测量方法,而不是垄断的概念定义。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如电信运营商、银行)。由此看来,经济学的垄断的概念不是错误的,这种定义张教授肯定比我清楚。我认为张教授在此处是想强调“大众们通常通过数量来定义垄断,而这种定义垄断的概念是错误的”。由于这并不是一篇学术论文,而是一篇表达一家之言的商业分析文章,出现这种以偏概全的问题情有可原。


反垄断法反的不是垄断,反的是被羡慕嫉妒恨的无良大企业


张维迎教授观点:反垄断法反的是真正的竞争。高利润常常被当作垄断的象征,但如果所谓的“垄断”是竞争中形成的,这一推论是完全错误的。

高利润常常被当作垄断的象征。如果垄断地位是政府用强力维持的,这一点确定无疑。中国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就说明这一点。但如果所谓的“垄断”是竞争中形成的,这一推论是完全错误的。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主要是如下情况:企业并购、价格合谋、高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歧视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反垄断法专家用传统经济学的价格与边际成本之差定义垄断利润完全是错误的,因为边际成本价格理论假定产品本身是存在的,而事实上,新产品都是企业创造出来的。如果软件产品必须按照所谓的“边际成本”定价,怎么可能有软件这种产品呢?真正的边际成本是有没有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而不是拷贝一个软件的边际成本。政府物价管理部门针对高利润企业所做的价格限制,本质上是借反垄断之名行干预市场之实。这样的“反垄断”必然扼杀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我的观点:由于经济学和法学关于垄断的定义不一致。经济学的定义是正确的,但不操作;反垄断法中的定义是有问题的,但有操作性。

传统经济学对垄断有三种界定:自然垄断,资源垄断,行政性垄断。这是学术上的定义,但在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如何定义呢?反垄断法中对垄断有三种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垄断与垄断法中的垄断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只有第三个“行政性垄断”相同。经济学定义中的“自然垄断”是追求效率的一种形式,在现实中可能体现为企业合并(如优酷土豆),而对应的则是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显然这种追求效率的倾向于“自然垄断”的行为,虽然符合经营者集中,但并不能也不应该是反垄断法关注的。经济学定义中的资源垄断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同样值得讨论,这种资源是否来自行政性划归?其需求替代性如何?

反垄断法中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种支配地位来自行政性审批还是经济学中自然垄断的效率,这里并不明确。如QQ由于网络外部性而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某银行因政策许可设立但却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到底哪个属于垄断法关注的垄断?垄断不是垄断,竞争不是竞争,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是个糊涂账。


网络时代的市场支配地位可能来自网络外部性,但这种支配地位不属于垄断


张维迎教授观点:“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武断概念。真正的垄断只存在于政府强力干预的情况,民营的互联网企业不是垄断的,因为谁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

360诉腾讯垄断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有关“相关市场”的界定,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才能判断腾讯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才能判断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是否成立。以传统经济学的垄断概念,一个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完全依赖于如何定义市场。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专家和法官使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三种方式界定相关市场,但每一方式都是武断的。反垄断法在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义下所指的“歧视性定价”和“捆绑销售”不过是市场上企业竞争的策略,不是垄断权力的滥用。真正的垄断只存在于政府强力干预的情况,也就是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基于这样的垄断概念,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是没有歧义的。任何享受政治特权企业的都是垄断企业,比如说,电信企业是垄断的,金融企业是垄断的,电视台是垄断的,出版社是垄断的,大学是垄断的。


我的观点: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不是垄断。

微软有没有垄断?腾讯有没有垄断?这两家企业经营中最为特殊的是网络外部性的存在。Katz和Shapiro(1985)指出存在两种网络效应:(1)直接网络效应:某产品价值随着该产品用户规模的增大而增加。由于直接网络效应来源于不断增加的新用户,因而又称为需求方网络效应。(如即时聊天工具QQ)(2)间接网络效应:核心产品的价值源自互补产品。这种间接网络效应不是来源于互补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而是互补产品的种类:与之兼容的互补产品种类越多,间接网络效应就越强,核心产品的消费量就越大,其价值也就越高。(如微软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

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其他产品时产生高昂的转移成本。如直接网络效应下,用户的很多朋友在使用QQ,如果该用户放弃QQ改用MSN,那么无法实现与其朋友的沟通。虽然即时聊天行业是没有政府强力干预限制进入的,但企业进入该行业仍然存在困难,这种困难是在位者产品的网络外部性所造成的,而这种进入困境是网络经济时代的新的研究问题。

传统经济学以及垄断法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来界定企业是否垄断,是否合理呢,关键要看这种支配地位来自哪里。同样以存在网络外部性的QQ为例,由于大多数人都在使用该产品,而网络外部性使得消费者转移成本过高,这就形成了QQ对该市场的支配能力。但究竟这种网络外部性带来的支配能力是否应该归为垄断?仍以即时聊天产品为例,在这个领域存在着YY语音、QQ、网易POPO、新浪UC、百度HI、盛大圈圈、移动飞信、LAHOO(乐虎)等众多产品,显然通过产品数量来看这不是一个垄断行业。但通过这些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市场占有来看,QQ无疑是头把交椅,而其他工具则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即时通讯的功能。Serfes和Zacharia(2012)的文章证明,在存在网络外部性的市场中,只会有一家企业免费覆盖而其他企业则只能定位于专业的市场。据此可以认为QQ没有垄断,QQ的市场支配地位是经济学原理(网络外部性)造成的,而不是人为干预设置的进入壁垒。


何为垄断,如何测度,迷雾重重


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反垄断法是法学的范畴。两者关于垄断有着不同的界定,这不仅误导了民众,也误导了很多的学者、企业家。很显然,通过形式定义垄断是不可取的,如通过数量、通过是否是行政审批、市场支配地位。同样经济学中的垄断并非都是人们所关注伤及消费者利益的垄断,如自然垄断和资源垄断就不一定是“不好”的垄断。反垄断法由于没有真正的明晰何为“不好”的垄断,而需要修正。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如何定义垄断成为反垄断法需要修正的有一个驱动力。网络效应中的直接和间接效应给IT产品带来一定的市场支配能力,因为消费者更换产品的成本很高。当该产品基于这种高的转移成本而向消费者进行不怀好意的利益索取时,这种网络效应带来的市场支配能力就应该进行规制。

经济学关注的市场效率最优问题,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如何反垄断的执行问题。经济学家和立法专家的分析是其研究对象的不一样,但其目的都是为了规制“不好”的垄断,提高社会福利。所以什么是垄断?垄断如何测度?应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考虑吧!但这似乎又难以测度和执行。


参考文献

Katz M,Shapiro C. Networkexternalities, competition, and compatibility[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5,75(3):424-440

Serfes K, Zacharia E. LocationDecisions of Competing Networks[J].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Strategy, 2012, 21(4):989–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张维迎.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反的是真竞争,2013,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208/11233502_0.shtml#0-tsina-1-48133-397232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作者:邵鹏,陕西蓝田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博士在读(电子商务与复杂网络),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文化旅游产业),华北科技学院计算机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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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 发表于 2013-12-10 17:13:40
哎,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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