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人口生育国策的理性建议
计划生育虽一定程度上宏观调控了人口,进而尽可能协调了与资环和社会的关系。但从宪政和法理上看,这是绝对否定基本人权的反人类理念。同时,存在城市、农村、民族地区暨企事业单位、农民和少数民族的不同等待遇问题,更是一种反面变相歧视!鉴于人口现状和我国国情,建议由市场予以调节,充分发挥市场杠杆的作用——
1.全体家庭原则上只能生育一个;
2.生育第二个,需要上缴家庭全体财产的1/3且不得低于当地年平均工资的10倍以换取生育指标,该笔资金用来补贴其他独生子女家庭或社会福利;
3.生育第三个,需要上缴家庭全体财产的1/2 且不得低于当地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以换取生育指标,该笔资金用来补贴其他独生子女家庭或社会福利;
4.特殊家庭(先天缺陷或后天不幸),优惠计生政策,不予征收第2项罚款;
5.对于不能上缴上述2.3两项罚款而一意孤行,决议生育的家庭,适用严厉刑罚,处生育家庭父亲或母亲任何一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刑罚(这属于个体行为肆意侵占集体资源的恶意行为,理应适用重性);
6.除以上建议外,任何官二代、富二代、专家学者、留学人员、荣誉家庭等均不得有适用除外情形。
请各位同仁献计献策、供我们的**大佬们参考!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