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积方差解释率的标准,有学者(吴明隆,2010,pp.232-233)[1]建议如下:
因素分析时,由于以少数的因素构念来解释所有观察变量的总变异量,加上行为及社会科学领域的测量不如自然科学领域精确,因而萃取后保留的因素联合解释变异量若能达到60%以上,表示萃取后保留的因素相当理想,如果萃取后的因素能联合解释所有变量50%以上的变异量,则萃取的因素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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