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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政治哲学的演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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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政治哲学观点集中体现为“无为之治”,要理解“无为之治”,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无为”。

在老子的宇宙秩序中,“无为”是作为万物根源的“道”的运行方式,“道”产生了万物,但并不宰控和干涉万物(与基督教中喜欢惩罚万物的造物主耶和华神不同),而是顺应万物自行化育,这是“道”的“无为”。在老子的政治哲学中,君主是“道”在人世间的代表,而百姓则与“万物”对应,“道”要顺从“万物”的自然。故君主“无为而治”就是要顺从百姓“自然”发展。这可以从肯定否定两个方面来理解:否定方面要求君主不从事不应该做的事,即“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肯定方面要求君王从事合理、正当的事,即“我(君王)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认为贤君主的治理应当“虚其(百姓)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使民常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实行“无为之治”,则“无不治”。

至于为什么要实行“无为而治”,老子的解释是君主的能力是有限的甚至是无能的(这与崇尚圣人之治的孔子不同),让能力有限甚至无能但却掌握了极大权利的君主进行无限甚至万能的统治,必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混乱。“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夫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而邦国滋昏,人多智巧而奇物滋起,物法滋彰而盗贼多有”。故“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对于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来说,难的不是“勇于敢”,而是“勇于不敢”;难的不是“用智”,而是“不用智”。

需要说明的是,老子的“无为之治”不是简单的愚民,而是要统治者遵循百姓自己的生存规则,不扰民,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百姓身上,让百姓回归一种纯朴、自然的生活状态。

由于老子谈统治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对现实的政府不满,从而寻求一种解脱,所以他只是笼统地从道、万物、君主、百姓四者关系的角度谈了实行“无为之治”的原因,并没有深入探讨在现实政治中如何实行“无为之治”。

到汉初,道家学者们从商鞅、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学者实践和学说中吸收了“法”的观念,形成了“黄老学” ,并提出了君主“无为”与“官僚有为”的“君逸臣劳”式的“无为之治”思想。这种深化主要依赖于两个基石:

其一是官僚体制。老子强调君主无为,百姓自然。但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一个最小的国家,都需要管理。在君主与百姓之间,如果没有一个效率化和职能化的官僚体制,社会和国家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稳定的秩序。

    其二是“法统治” 。黄老学的“法”来源于最根本最普遍的道,所谓“道生法” ,“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这里的“法” 最强调“普遍适用性”而非儒家的“正义” ,它是对百姓自然生存、发展规则的归纳,是为了维护百姓的自然发展,维护百姓的利益,反映的是百姓自行化育所要求的普遍原则,而非君主的个人意愿。为了解释为什么“法统治”能够生效,黄老家又对人的自然性情进行了论述。黄老家的“人性观”,更准确地说是“人情观”认为人的自然性情就是趋利避害、好生恶死,追求自身利益。虽然不同的人性格特点、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所有人都统一于人类的活动方式,即按自己的性情和能力而活动(追求自身利益),这是人类运行的“道” 。黄老家将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然性情概括为“自为”性,正是由于人的“自为”性,赏罚才有用,法律才有效。“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是故先王不受禄者不臣,不厚禄者不录入。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人的自为性使用人和法统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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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治哲学 无为而治 趋利避害 统治者 基督教 政治哲学 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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