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政治哲学观点集中体现为“无为之治”,要理解“无为之治”,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无为”。
在老子的宇宙秩序中,“无为”是作为万物根源的“道”的运行方式,“道”产生了万物,但并不宰控和干涉万物(与基督教中喜欢惩罚万物的造物主耶和华神不同),而是顺应万物自行化育,这是“道”的“无为”。在老子的政治哲学中,君主是“道”在人世间的代表,而百姓则与“万物”对应,“道”要顺从“万物”的自然。故君主“无为而治”就是要顺从百姓“自然”发展。这可以从肯定否定两个方面来理解:否定方面要求君主不从事不应该做的事,即“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肯定方面要求君王从事合理、正当的事,即“我(君王)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认为贤
至于为什么要实行“无为而治”,老子的
需要说明的是,老子的“无为之治”不是简单的愚民,而是要统治者遵循百姓自己的生存规则,不扰民,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百姓身上,让百姓回归一种纯朴、自然的生活状态。
由于老子谈统治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对现实的政府不满,从而寻求一种解脱,所以他只是笼统地从道、万物、君主、百姓四者关系的角度谈了实行“无为之治”的原因,并没有深入探讨在现实政治中如何实行“无为之治”。
到汉初,道家学者们从商鞅、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学者实践和学说中吸收了“法”的观念,形成了“黄老学” ,并提出了君主“无为”与“官僚有为”的“君逸臣劳”式的“无为之治”思想。这种深化主要依赖于两个基石:
其一是官僚体制。老子
其二是“法统治” 。黄老学的“法”来源于最根本最普遍的道,所谓“道生法” ,“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这里的“法” 最强调“普遍适用性”而非儒家的“正义” ,它是对百姓自然生存、发展规则的归纳,是为了维护百姓的自然发展,维护百姓的利益,反映的是百姓自行化育所要求的普遍原则,而非君主的个人意愿。为了解释为什么“法统治”能够生效,黄老家又对人的自然性情进行了论述。黄老家的“人性观”,更准确地说是“人情观”认为人的自然性情就是趋利避害、好生恶死,追求自身利益。虽然不同的人性格特点、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所有人都统一于人类的活动方式,即按自己的性情和能力而活动(追求自身利益),这是人类运行的“道” 。黄老家将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然性情概括为“自为”性,正是由于人的“自为”性,赏罚才有用,法律才有效。“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是故先王不受禄者不臣,不厚禄者不录入。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人的自为性使用人和法统治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