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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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政治科斯定理成立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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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8-1 08:58:00

回复:(aocao)接下来,如果交易保护不是经济和政治区...

以下是引用aocao在2005-8-1 0:24:20的发言: 接下来,如果交易保护不是经济和政治区别的纬度,科斯定理是不是可以顺利扩展那?其实,组织的"赢利性"不同可能是更大的障碍...政治组织作为非赢利性组织,不能对收益经行分配,所以就没有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则就难以激励,那么科斯定理中作为结果的效率就难以达到,科斯定理本身就难以成立了!

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可不局限于盈利组织。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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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ao 发表于 2005-8-1 11:38:00

我明白你的意思,经济学帝国主义吗!!政治、家庭甚至爱情。。。从新古典思想游戏的角度,它们是平等,官升一级的荣誉等与10000块;和女朋友浪漫的一个下午“收益”等于两个工作日的工资。。。但是,如果是非盈利组织,就不能从经济上进行激励,这样只能从非经济方面进行激励了。但是,如果不小心,这样容易违反对自私假设的公理!!

奥,这样的话,板柱对“政治承诺”的兴趣也许可以理解——经济物品和同样能带来效用的荣誉、感情的最大区别在于可度量性:我们可以确定增加一个工人的边际收益,却不能确定支持对立党派提出的议案的未来回报的效用,即对方的下次会支持自己议案的“政治承诺”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这会反过来影响你这次与对方合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政治效率。但是,但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科斯第一定理中,这种不确定性是不存在的。

所以,如果科斯第一定理在政治成立,必须假设零交易成本能够使得政治活动收益的确定性(可衡量性),而这个假设却恰恰抹去了政治与经济的本质区别。这样就不是把科斯定理推广到政治领域,而是把政治领域纳入经济领域,在确立科斯定理的使用性。正如英国先吞并印度,再在印度推行英国宪法,而正确的方法是向美国向苏联推行民主而改造它那样(我这么努力是不是应该奖励一下em0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 8:24: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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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晨 发表于 2005-8-3 14:29:00

它的假设条件是政治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政党是构成政治的基本元素,政党自身的任务就是通过各种政治手段,途径,获得政权。各个政党之间的政治交易费用为零,这个假设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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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发表于 2005-8-3 16:11:00

我们判别一个命题的含义时,重要的不是假设,而是引申出来的理论含义。像政治科斯定理,关键是弱的执行条件能否满足,而不是什么零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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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ao 发表于 2005-8-4 19:31:00
楼上的“重要的不是假设”是用的弗里德曼的意义吗?还有你的“弱的执行条件”和“零(或低)交易费用”是严重的冲突吗?(或“零(或低)交易费用”能不能作你的“弱的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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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发表于 2005-8-4 20:37:00

回复:(aocao)楼上的“重要的不是假设”是用的弗里德...

以下是引用aocao在2005-8-4 19:31:31的发言: “零(或低)交易费用”能不能作你的“弱的执行条件”?

可以的。实际上,科斯想强调的恰恰是正交易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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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ao 发表于 2005-8-5 23:38:00
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5-8-4 20:37:15的发言:

可以的。实际上,科斯想强调的恰恰是正交易费用的情况。

是的,但是作为理论探讨,第一定理才是“基准”。现在的讨论好像有点漫无边际,版主(或大侠们)可不可以上传几篇经典论文,大家一起阅读完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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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czgodhan 发表于 2005-8-9 08:03:00
善与恶是上帝的成见。在制度经济学版块里,政治科斯定理成立与否似乎取决于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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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8-9 10:02:00

请大家本着认真的姿态来讨论。科斯定理,真正想说明的情况是:交易费用的存在,影响资源最终的配置效率;所谓交易费用为零的状态下,只是说明资源的配置将会达到能够最有效利用这一资源的实行主体手中而已。可以参见科斯自己的评论,他认为自己的那种说法,可能是误导了众多的经济学家、学者。参见科斯对张五常的《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评论。

事实上,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讨论的焦点。正如楼主所言,想讨论的是政治状态下的状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2 8:44:33编辑过]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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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czgodhan 发表于 2005-8-12 06:24:00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讨论点在于:政治契约履行是否存在一种保障机制。

政治交易契约与经济交易契约不同之处在于,其存在一般具有隐蔽性,不以明确的形式示人,而是一种黑箱操作;因此,政治契约的履行不可能获得一种外在的、明确的保障机制。另外,在交易中获得权力的一方,存在利用既得权力进行践约的可能性。当然,经济契约的履行也存在践约问题。

因此,只要存在一种机制(未必是明确的法律)能够促使政治交易契约的履行,那么政治科斯定理就可以成立。我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政治交易需要区分类型,即分为政治家与选民之间的交易以及政治家之间的交易。在这两种交易中,分别存在不同的制约机制,可以促使政治契约的履行。

当然,如同经济契约一样,政治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同样存在。无论是经济契约还是政治契约,践约行为一旦为受损一方觉察,都会受到惩罚:前者是法制的惩罚,后者是丧失声誉甚至权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2 6:26: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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