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委托人共同代理和多任务多委托人共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前者:common agency,的文献如beriheim&whinston(1986)
后者:multitask+common agcney,文献如dixit(1996)
我的问题是:共同代理本来就是多任务了啊,不同委托人的任务各自不同(即使是同一类产品也是有差异的)
我自己感觉的区别:
共同代理:多个厂家生产差异化的产品,同一个零售商,各类产品之间的可观察性差不多(方差一样)
多任务共同代理:如工业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和环境目标监管,国有企业增值和维护社会稳定,不同任务的性质差异很大,可观察性差异很大(方差)
还有什么区别呢?
请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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