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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孟某的《“茅于轼猜想”的破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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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4-1-4 21:22:2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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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孟某写了《论毛泽东时代的“两极分化”—— “茅于轼猜想”的破解》一文,有网友部分转帖于本论坛,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本人读了此文后产生了一些思考,在此求教于各位网友。

孟文中有以下几段文字:

“46.54元/人”的结果符合农村生活体验。人均46.54元,相当于6口之家(1978年农村家庭平均人口),分配到手3000斤粗细搭配的粮食;连老带小,连男带女,只要不完全放开肚子大吃,在菜粮混合、多吃粗粮、少吃细粮、刷锅水喂猪的情况下2400斤可确保“人不挨饿猪不死”,剩600斤细粮能卖到180元钱。盐和火柴有“鸡屁股银行”,穿衣靠纺花织布,还有180元现金,这在70年代已经是天堂日子了。
【注】计算收入时的粮价是0.2206元/公斤,这里又出现了高达2~3倍的市价粮;数量多达600斤、占分得粮食的20%。这部分粮食会不会在前面低算了价格而少计了收入?不会。因为我们这里假设农民得到的是完全单一的粮食收入。实际上,农民的收入往往是由2000多斤粮食、几十斤籽棉、几筐萝卜…等多种成份构成,如果恰好是2400斤粮食,那就不会有1斤市价粮出售。就算全国农民家庭平均都卖200斤的市价粮也不影响结果;因为我们给出的“0.2206元/公斤”是“平均粮价”,其中包含了92.2%的ZF定价,2.2%的ZF指导价,5.6 %的市场调节价〈03-2〉。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为30476.50万吨,每户农民都卖240斤市价粮才够5.6%。
(本人所引孟文皆可通过以下链接看到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dbd70d0101cyj8.html

孟文在这里用当时的“农村生活体验”作为“46.54元/人”的佐证,其核心是“6口之家(1978年农村家庭平均人口),分配到手3000斤粗细搭配的粮食”,即人均250公斤粮食。但当时的平均粮价为“0.2206元/公斤”,计算得人均纯收入为55.15元!难道55.15元=46.54元吗?
孟意识到这一漏洞了吗?也许没有,也许意识到了但却要淡化这个尴尬的漏洞,因此在下面开始为“市价粮”作注解了,期间也间接地为上面这个的漏洞打了补丁:“实际上,农民的收入往往是由2000多斤粮食、几十斤籽棉、几筐萝卜…等多种成份构成”。那么3000斤“包括了籽棉、萝卜……的粮食”中有多少是真正的粮食呢?“1978年,中国粮食总产量为30476.50万吨”,按价格分,有“92.2%的ZF定价,2.2%的ZF指导价,5.6 %的市场调节价”,而“每户农民都卖240斤市价粮才够5.6%”。也就是说,平均来看,每户农民都卖了240斤市价粮,即人均卖20公斤市价粮。但农民卖市价粮的前提是“人不挨饿猪不死”,这就必须要户均消费2400斤的粮食——“连老带小,连男带女,只要不完全放开肚子大吃,在菜粮混合、多吃粗粮、少吃细粮、刷锅水喂猪的情况下2400斤可确保‘人不挨饿猪不死’”,“如果恰好是2400斤粮食,那就不会有1斤市价粮出售”。因此,每户农民卖市价粮的前提就是自己有2400斤的粮食消费,折算未人均消费200公斤粮食。
以上的分析表明,孟文认为每户农民所分得的3000斤“粮食”中至少有2400+240=2640斤真正的粮食,即人均220公斤真正的粮食。由于200公斤自己消费粮食在22公斤粮食中的比重小于ZF定价的粮食在全部粮食中的比重,因此220公斤粮食的平均价格不会低于当年粮食的平均价格——0.2206元/公斤。我们权且用这个平均价格来计算农民人均所分得的粮食收入,得0.2206元*220=48.53元!也就是说,孟自己所提供的农民人均所得粮食的收入就高于了他自己确认的农民人均46.54元的纯收入!这里我们还没有考虑孟自己所说的3000斤中那600斤籽棉、萝卜等带给农民的纯收入,也没有考虑孟所分析的“人均收益不足1元”的“鸡屁股银行”带来的纯收入!
也就是说,孟自己提供的“农村生活体验”就证明了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是高于46.54元的!但在孟看来,“‘46.54元/人’?就这么多?就这么多。”套用这句话:“48.53元就等于46.54元?就等于4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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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茅于轼 粮食总产量 平均价格 Blog 中国粮食 茅于轼 毛泽东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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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ooguru 发表于37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两极分化永远存在,消灭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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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5 09:56:33
更正一下,上贴“我们还没有考虑孟自己所说的3000斤中那600斤籽棉、萝卜等带给农民的纯收入”中的“600斤”应为“360斤”。当然,这一改变并不会改变原帖中最后计算出的“48.53元”,因为48.53元中并不包括“籽棉、萝卜”带来的纯收入。因此,为了保持原帖的本来面貌,就不作重新编辑了,由此给网友们带来的阅读上的不便,在此一并致歉。

藤椅
洪木林 发表于 2014-1-5 13:38:51
请看清楚孟文的最后一句:这在70年代已经是天堂日子了。
说明:这段生活体验,说的是农民中的“高收入阶层”(否则哪里来的“地狱般的日子”?),生活体验不是平均体验,48.53/年收入和46.54元/年收入,这就是天堂般的日子和平均日子的差异,——相差很多吗?

板凳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5 16:09:51
洪木林 发表于 2014-1-5 13:38
请看清楚孟文的最后一句:这在70年代已经是天堂日子了。
说明:这段生活体验,说的是农民中的“高收入阶层 ...
用农民的”天堂般的日子“来“佐证”农民平均的人均收入?!到底是孟缺乏逻辑还是你缺乏头脑?!
在孟文中讲得清清楚楚,卖”600斤细粮“收入”180元现金“才是天堂的日子。而平均的情况是”每户农民都卖240斤市价粮“。正是根据这个平均情况我才计算出人均”48.53元"纯收入的,完全超过了孟文所说的就“46.54元”。
说你根本看不出孟文的漏洞吗,你还偏偏要用糊不上墙的烂稀泥来堵这个漏洞!堵上了吗?

报纸
洪木林 发表于 2014-1-5 16:54:01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5 16:09
用农民的”天堂般的日子“来“佐证”农民平均的人均收入?!到底是孟缺乏逻辑还是你缺乏头脑?!
在孟文 ...
好啊,请问48.53和46.54相差多少?1.99元/每年。就你算出来的这个结果,和孟文差距很大吗?
你觉得找到了多大的漏洞?

地板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5 19:15:05
洪木林 发表于 2014-1-5 16:54
好啊,请问48.53和46.54相差多少?1.99元/每年。就你算出来的这个结果,和孟文差距很大吗?
你觉得找到了 ...
你如果把那360斤籽棉、萝卜、“鸡屁股银行”都考虑进去,还会是相差1.99元吗?
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相差多少,而在于计算的结果是否真实!孟连自己所给的佐证都证明自己的计算是错误的,那足以说明他根本就不是一个搞学术之人,那么他所作的推测有多少是值得相信的呢?
本人在这里所指出的已经是第二个漏洞了,实际上的漏洞并不只两个。你不愿意尝试一下吗?这可是一个弥补你前面失败的机会哦!

7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11 16:17:36
洪木林 发表于 2014-1-5 16:54
好啊,请问48.53和46.54相差多少?1.99元/每年。就你算出来的这个结果,和孟文差距很大吗?
你觉得找到了 ...
5个工作日过去了,你还是没有发现孟文的其他漏洞吗?

8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11 16:20:44
本人在有关帖子中已经指出了孟文的两个漏洞:
第一是孟文认为1978年“养猪的‘物质性成本率’是超过100%的”,但没有任何数据能够定量证明这个“超过100%”,因而这个“超过100%”是不成立的。
第二是孟文用当时的“农村生活体验”来“佐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46.54元,但他所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数据却表明,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了46.54元。其中从集体分得的人均220公斤粮食为48.53元,人均30公斤籽棉、萝卜等我们以超低的每公斤0.06元、即每斤0.03元的价格计算为1.80元,还有“人均1只蛋鸡”的“鸡屁股银行”,“扣除‘物质性成本’,收益不足1元”,我们按0.90元计算,则孟文提供的“农村生活体验”佐证的结果是农民人均收入为48.53+1.80+0.90元=51.23元,比孟试图佐证的46.54元多出了4.69元,即整整多出了10%。
然而孟文的漏洞远不止这两个,在以下的帖子中本人还会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9
wzwswswz 发表于 2014-1-11 22:05:37
第三个漏洞:在计算农民的收入时,分清哪些人属于农民,哪些人不属于农民,确实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孟文提出了一条区分“农民”和“非农民”的标准:
“现在通常使用的‘城镇居民’‘城市化率’是较为宽泛的概念,而在1978年,这个概念却是非常‘刚性’的:享受‘供应粮’的人口为‘市民’,反之为‘农民’。”
孟文所提出的这一标准是否符合实际,我们暂且不论,我们只需看看在对农民收入的计算中他是否严格使用这一标准就可推知他写此文的意图何在。

孟文在提到农民的收入时有这样一段描写:
“唯一值得计算的是:1978年,社队企业小有规模,当年全国社队企业产值493亿元,就业职工2827万人,支付职工工资86.6亿元〈11〉。
但这86.6亿元的工资,并没有全额支付给农村户口的工人,因为社队企业的职工并非全部来自农村。1977年已恢复高考,知青上山下乡已名存实亡,社队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回城知青和待业青年,多是县、社干部介绍来的子女、亲戚;社队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师傅)和业务骨干(采购员),也多是来自城镇的退休工人和“有门路”人员。因此,86.6亿元工资,有60%支付给了农业户口的工人应是合理的估计。
计算得: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工业部分为51.98亿元(86.6×60%=51.98)”

也就是说,孟文认为86.6亿元社队企业工资中,有40%支付给了“非农民”,其中包括“相当部分回城知青和待业青年,多是县、社干部介绍来的子女、亲戚”和多由“来自城镇的退休工人和‘有门路’人员”担任的“技术骨干(师傅)和业务骨干(采购员)”。
在这段文字中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1978年时绝大部分知青尚未返城,而知青下乡时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均由城镇迁往下乡所在地。按照当时的粮食关系,凡在社队落户的知青均已不属于“供应粮”人口。在孟文所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局《粮食工作参考资料(1953-1977年度)》”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知青下乡最高峰的1969年,全国供应粮人口比上年减少了405万(减少3.2%),其中非职工供应粮人口减少了570万(6.9)。而在返城之前,他们依然属于“非供应粮”人口。也就是说,按照孟文“农民”和“非农民”的区分标准,他们理所当然地属于农民,而不是非农民。因此,即便有知青在社队企业中领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当然是支付给了“农村户口的工人”,而不是支付给了城镇户口的工人。与此相同的还有孟文中的待业青年、城镇退休工人和“有门路”人员,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他们是否都属于“供应粮”人口,如果并不都是,那么,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就并非都没有支付给“农村户口的工人”。可见,孟文在计算农民的收入时并没有严格使用他所确定的区分农民和非农民的标准,把按照这一标准应该计入农民收入的部分计入了非农民收入。
第二,孟文虽然估计有40%的社队企业的工资支付给了“非农民”,但他并没有为此提供足以定量的任何依据。也就是说,这个40%纯粹是一个想当然的产物,其实质与第一个问题是完全相同的,就是要尽可能少地计算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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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78415865 发表于 2014-1-14 23:48:55
支持楼主。孟文的算法漏洞百出。为证明自己观点不择手段。其中有很多数据是不攻自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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